DB37∕T 3160-2018 渔港安全管理规范(山东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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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150 B 5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31602018 渔港安全管理规范 Secur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fishing harbour 2018 - 03 - 12 发布 2018 - 04 - 12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7/T 3160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2、:李先杰、吕楚岫、王晖、安洁、陈志凯、杨锐、王桂彬、于智锋、梁玉婷、黄涛、翟国印、王力波、于谋林、齐新涛、王洪明、王涛、都松军、王昭、傅克、李齐森、魏豪。DB37/T 31602018 1 渔港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港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渔港分级和命名、基本要求、码头作业安全、船舶通航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港区消防安全、港区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人工渔港安全管理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3、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 鲁海渔20161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工渔港 artificial fishing harbour 具有码头、防波堤、航道、锚地、港池等水工建筑物,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等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4 渔港分级和命名 4.1 渔港分级 人工渔港按规模分为中心、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以下共五个等级,其中: a) 中心渔港:水域面积不少于 40
4、万 m2,陆域面积不少于 20 万 m2;岸线长度不少于 1000 m,码头长度不少于 600 m,码头作业带宽不少于 20 m;水产品年卸港量 4 万吨以上;陆域配套建有水产品交易市场、水产品加工厂、冷藏制冰厂、水上加油站等后勤服务设施; b) 一级渔港:水域面积不少于 30 万 m2,陆域面积不少于 10 万 m2;岸线长度不少于 800 m,码头长度不少于 400 m,码头作业带宽不少于 15 m;水产品年卸港量 2 万吨以上;水产品交易市场、水产品加工厂、冷藏制冰厂、水上加油站等后勤服务设施至少具备三种; DB37/T 31602018 2 c) 二级渔港:水域面积不少于 10 万 m
5、2,陆域面积不少于 5 万 m2;岸线长度不少于 300 m,码头长度不少于 200 m,码头作业带宽不少于 10 m;水产品年卸港量 1 万吨以上;水产品交易市场、水产品加工厂、冷藏制冰厂、水上加油站等后勤服务设施至少具备两种; d) 三级渔港:水域面积不少于 2 万 m2,陆域面积不少于 0.5 万 m2;岸线长度不少于 100 m,码头长度不少于 100 m,码头作业带宽不少于 10 m;水产品交易市场、水产品加工厂、冷藏制冰厂、水上加油站等后勤服务设施至少具备一种; e) 三级以下渔港:水域、陆域面积适当,岸线、码头长度适当,具有简易配套的后勤服务设施。 4.2 渔港命名 应符合山东省
6、渔业港口管理办法 。 5 基本要求 5.1 渔港应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5.2 渔港应制定港章,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5.3 渔港应依法设立港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安全保卫、污染防治等安全管理工作,人员配备与港口规模相适应。 5.4 渔港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有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包括: a) 为渔业船舶提供码头、浮筒等水上水下设施; b) 为渔业船舶提供船员接送、生活物资运输等水上交通服务; c) 为渔业船舶提供垃圾和污染物接收处理、围油栏供应等服务; d) 为渔业船舶提供修造服务; e) 为休闲渔业船舶提供靠泊、上下客服务。 5.5 渔港内油库应依法设置。 6 码头作业
7、安全 6.1 通用要求 6.1.1 码头堆物的重量不应超过码头设计的承载能力,并应在码头设置限重标志。 6.1.2 渔船在进行装卸作业时,码头前允许波高见表 1。 表1 码头前作业允许波高 渔船主机功率,kW 码头前作业允许波高,m 441 0.50 148441 0.40 75147 0.35 74 0.25 6.1.3 大雾、雷暴雨等恶劣气象、视线不清条件下,应谨慎船舶靠泊、进出船坞等水上作业,必要时可停止一切水上作业。 6.1.4 应确保港内道路、航道通畅,锚地安全,保证渔船、渔货及渔需物资安全顺畅的进出渔港。 6.1.5 渔港不应长期停靠商船、油船、游轮等非渔业船舶。 DB37/T 3
8、1602018 3 6.1.6 港池水域船舶与船舶之间、船舶与码头之间的过船桥应安全可靠。作业人员登船应走登船梯或过船桥。 6.1.7 涨落潮期间,应关注登船梯安全状态,根据潮位水流等情况,应对停靠船舶的缆绳、带缆桩、登船梯、跳板、吊桥等进行检查和及时调整,码头带缆应不超过带缆桩的安全工作负荷,风暴桩、带缆桩安全负荷应用目视化方式标明。 6.1.8 每年应对各带缆桩、风暴桩的固定螺栓、地基及外观状态等进行检查,至少一次,确保状态完好。 6.1.9 码头边沿应有明显防高处坠落警示标识和相关防护措施。 6.1.10 渔港码头上除常用照明外,应设港区应急照明。港区应急照明应有独立电源,宜采用投光灯。
9、 6.2 渔货装卸 6.2.1 带缆桩周围 1 m、动能箱周围 0.5 m 范围内不应堆物或停车。 6.2.2 吊车行走机构的最凸出部位 0.5 m 处应有警示标识,警示标志范围内不应停车和堆物。 6.2.3 渔港内吊车等特种设备应有经过审批的设备合格证等证件,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6.2.4 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应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佩戴安全帽。 6.3 渔船加冰 6.3.1 应对港内加冰渔船实行登记。 6.3.2 冰桥加冰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应有值班人员进行上冰安全巡查,监督人员远离冰桥下、出冰口等位置。 6.3.3 车辆加冰时应有安全看护人,加冰时应控制好车辆与码头岸壁的
10、距离,防止车辆坠落。 6.3.4 渔港应严格遵守加冰时间,防止伏休渔船提前加冰、提前开捕。 6.4 渔船加油 6.4.1 渔港内加油站点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6.4.2 在港内加油的渔船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渔船加油时应提前在港登记,未进行登记的,加油车辆不应进港; b) 渔船加油时应与其他船只保持安全距离; c) 渔船完成加油后应立即离开加油泊位,不应妨碍其他渔船加油; d) 靠近加油泊位的船舶不应点火做饭、取暖等一切明火作业; e) 渔船不应私自占用加油泊位卸货、晒网等。 6.4.3 港内应设置渔船专用加油泊位,实施安全隔离防护,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加油泊位同时作业车辆应控制在两辆
11、以内; b) 加油泊位区域禁止吸烟,不应存在易燃易爆物品; c) 加油泊位附近应设置两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泡沫灭火器。 6.4.4 港内依法配备油库的渔港,应设置陆上紧急疏散通道。 6.4.5 渔港经营者应督促渔船经营人通过合法渠道购进、使用成品油,并对进港流动供油车提供的油品质检合格证进行查验。 6.5 危险货物装卸 6.5.1 渔港内船舶装卸易燃、易爆以及有毒等危险物品,必须事先向渔港监督机构、公安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并按照规定作业。 DB37/T 31602018 4 6.5.2 危险货物装卸应划定隔离区,由专人管理。 6.5.3 装卸危险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12、于 40 m。 6.5.4 装卸危险品的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 m。 6.5.5 在雷暴等恶劣天气或浪涌等恶劣海况时,应停止危险货物装卸。 6.5.6 危险品集装箱的装卸、储运和管理应按 GB 11602 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同种类、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品箱应分区存放。 6.6 码头航修 6.6.1 除船舶修造厂外,不应在渔港内进行渔船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 6.6.2 码头航修应在渔港经营人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6.6.3 电气焊作业时,应在隔离出的专用明火作业区域内,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配备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7 船舶通航安全
13、7.1 进出港报告 7.1.1 渔船进入渔港前,船长应向渔港经营人报告船名号、船籍港、出发港及海域、船舶长度、马力、进港工作内容、预计进出港时间等信息。渔港经营人收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度安排。 7.1.2 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的,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渔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泊和作业。 7.2 港内航行 7.2.1 应成立渔船通信组织,负责渔港与渔船的通信联络以及大风警报、海浪预报、灾情预报传送等工作,通讯岸台应 24 小时专人值守。 7.2.2 渔港水域交通秩
14、序良好,航道无锚泊、捕捞、养殖等碍航活动,有值班人员 24 小时在岗调度管理。 7.2.3 港池航道通航期间应保证水深满足船舶通航要求。 7.2.4 定期检查港池、航道出入口淤泥堆积情况,影响船舶航行时,及时疏浚,保持畅通,并办理清淤疏浚手续。 7.2.5 港区水域内,进港船舶应避让出港船舶,小型机动船应避让大型船舶,机动船舶应避让非机动船舶。 7.3 港内锚泊 7.3.1 应成立渔港调度指挥组织,负责港内渔船调度指挥、维护渔船停靠秩序等工作。 7.3.2 在港池内锚泊渔船应到指定的锚地锚泊,不应在航道或非锚地锚泊。 7.3.3 锚地水域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水面比较平稳; b) 有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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