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236-2015 青海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青海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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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ICSICSICS备案号备案号备案号备案号17249-200517249-200517249-200517249-2005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DB63DB63DB63DB63/T 2362005代替DB63/2361995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2005-08-23 发布2005-10-01 实施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发布发布发布DB63/T 2362005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定义.14 分级要求.25 抽样.26 检测方法.27 检验规则.28 包装、运输和贮藏.3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育苗区域划分.4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2、)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表.5DB63/T 2362005II前言为了适应青海省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生产技术的发展,促进育苗生产技术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在原有标准DB 63/F2361995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的基础上,经过三年时间大量实地抽样调查、测量、汇总、计算和分析,并参照国家苗木质量标准,对DB 63/F2361995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 保留了原标准中经长期实践证明符合本省苗木生产和造林用苗所需要的内容, 并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把苗木根系作为判定苗木质量的第一指标。新增加了11个树种苗木质量等级,并对不符合当前生产的8个树种苗木质量指标作了调整。增加了影响苗木质量
3、的其它重要形态和生理指标作为综合控制条件。增加了、级苗百分率指标。对全省育苗区域划分进行了归并调整,由原来的7个区变为现在的5个区。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DB 63/F2361995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青海省林木种苗站提出。本标准由青海省林业局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林木种苗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青江任永禄张鹏宋作敏沈佩君DB63/T 23620051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青海省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分级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植树造林用的露地培育的裸根苗木,不适用于容器苗和温室中培育的
4、苗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3定义3.1苗木种类树种、 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相同的苗木群体属同一苗木种类。 依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不同又可分为播种苗、插条苗、移植苗、插根苗、嫁接苗等。3.2苗龄苗木从播种、插条或埋根到出圃实际生长的年龄。以经历一个年生长周期作为一个苗龄单位。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一个数字表示播种苗或营养繁殖苗在原地的年龄; 第一
5、个括号内的数字表示平茬苗在原床上平茬后苗木培育的年数; 第二个数字表示第一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 第三个数字表示第二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20 表示苗木为2年生,未经移植。22 表示4年生移植苗,移植一次,移植后培育2年。222 表示6年生移植苗,移植二次,每次移植后各培育2年。1(2)0 表示1年干2年根未经移植的插条苗、插根苗或嫁接苗。1(2)1 表示2年干3年根移植一次的插条、插根或嫁接移植苗。3.3一批苗木同一树种在相同培育地点,用同一批繁殖材料,采用基本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并按同一质量标准分级的同龄苗木称为一批苗木(苗批)。3.4地径指苗木地际
6、直径。播种苗、移植苗为苗干于地表土痕处的粗度;插条苗和插根苗为萌发主干基部处的粗度;嫁接苗为接口以上正常苗干基部处的粗度。3.5苗高从地径至顶芽基部的苗干长度。3.6根系长度和根幅起苗修根后应保留的根系长度和根幅。3.7级侧根直接从主根长出的长度大于5cm的侧根。3.8综合控制条件指某些生理指标及除根系长度、根幅、大于5cm级侧根数、地径和苗高以外的形态指标。如苗木干形、色泽、顶芽状况、木质化程度、苗木健康情况等。DB63/T 236200524分级要求4.1育苗区域划分见附录 A(规范性附录);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见附录 B(规范性附录)。4.2苗木分级依次按综合控制条件、根系、地径和苗
7、高确定等级。4.3综合控制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为不合格苗木,达到要求的以根系、地径和苗高三项指标划分等级。4.4根系、地径和苗高三项指标中任一指标达不到要求则为不合格苗,合格苗分为 I、两个等级。分级时首先看根系指标,以根系所达到的级别确定苗木级别,如根系达 I 级苗要求,苗木可分为 I 级或级;如根系达级苗要求,该苗木质量最高也只能为级。在根系达到要求后,按地径和苗高指标分级。在地径、苗高不属同一等级时,以地径所属级别为主,如根系为 I 级,地径为级,苗高达I 或级,该苗木可定为级;如根系为 I 级,地径为 I 级,苗高达 I 或级,该苗木可定为 I 级。4.5苗木分级必须在庇荫背风处,分级后要
8、做好等级标志。5抽样5.1苗木质量检验要在一个苗批内进行,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按以下规定抽样:苗木检验抽样数量苗木株数检验株数500100050100110000100100015000025050001100000350100001500000500500001以上7505.2成捆苗木先抽样捆,再在每个样捆内各抽 10 株,不成捆苗木直接抽取样株。6检测方法6.1地径用游标卡尺测量,如测量的部位出现膨大,则测其上部苗干起始正常处。测量时卡尺要和苗径平行,卡紧读数后再抽出;如干形不圆,要沿东西南北方向测两次,取平均值,读数精确到0.05cm。6.2苗高用钢卷尺或直尺测量,从地径测量处沿苗干量至
9、顶芽基部,读数精确到 1cm。6.3根系长度用钢卷尺或直尺测量,在起苗修根后从地径处量至根端,读数精确到 1cm。6.4根幅用钢卷尺或直尺测量,以地径为中心量取其侧根的幅度,如两个方向根幅相差较大,应垂直交叉测量两次,取其平均值,读数精确到 1cm。6.5大于 5cm 长 I 级侧根数指直接从主根上数长度在 5cm 以上的侧根数量。6.6综合控制条件有关指标指用感观观测记录。6.7苗木检测工作要在背荫避风处进行,防止苗木根系风干失水。7检验规则7.1检验以同批苗木为单位。7.2检验工作限在原苗圃进行。7.3苗木检验允许范围,同一批苗木中不合格苗木数量不得超过 5,否则要重新分级、复检,以复检结
10、果为准。7.4凡出圃的苗木须经检验。检验结束后,填写苗木检验证书;向外调运的苗木还要经过检疫并附检疫证书。凡有检疫对象的病虫害苗木,应就地销毁或经处理后,再行出圃。DB63/T 23620053苗木检验证书编号树种苗木种类苗龄批号数量其中I级级起苗日期包装日期发苗日期苗木检疫产地种子(条、根、穗)来源苗圃土壤类别作业方式发苗单位检验人:检验日期:负责人:8包装、运输和贮藏8.1起苗后要立即修根、分级、捆扎,不能立即进行造林或运输的苗木要进行假植或贮藏。8.2苗木要按级打包,一个苗包重量一般不超过 30kg,每个苗包应附以标签。标签上应注明:树种苗木种类苗龄批号数量等级检验证书编号检疫证书编号产
11、地起苗日期8.3运输途中,必须采取保湿、降温、防冻和透气等措施,严防暴晒。8.4苗木运到目的地后,应立即开包进行造林或假植。如苗木假植后土壤较干,要适量浇水。8.5进行苗木窖藏应保持在-33的低温和 75%以上的空气相对湿度。DB63/T 23620054附录A(规范性附录)育苗区域划分编号名称范围柴达木盆地区德令哈市、都兰县、乌兰县、格尔木市、大柴旦,不包括格尔木市的唐古拉乡。祁连山山地区祁连县、门源县、刚察县、海晏县,共和县(青海南山以北地区)。青海东部黄土丘陵沟壑区西宁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平安县、乐都县、民和县、循化县、化隆县、互助县,贵德县,尖扎县。黄河河谷山地区共和县(不包括
12、青海南山以北地区)、贵南县、同德县、兴海县,同仁县、泽库县麦秀林区。青南地区泽库县(不包括麦秀林区)、河南县,玉树县、囊谦县、称多县,玛沁县、班玛县、久治县。DB63/T 23620055附录B(规范性附录)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表序号树种名称苗木种类苗龄苗木等级综合控制指标、级苗百分率适用范围级苗级苗地径cm苗高cm根系地径cm苗高cm根系长度cm5cm长级侧根数根幅cm长度cm5cm长级侧根数根幅cm1青海云杉Picea crassifolia Kom移植苗2-40.70301960.50-0.7025-3016-194-6顶芽饱满,无损伤80祁连山山地区移植苗2-30.60201560
13、.40-0.6015-2013-153-6顶芽饱满,无损伤80祁连山山地区移植苗3-20.70201880.50-0.7015-2012-185-8顶芽饱满,无损伤80祁连山山地区移植苗3-30.802520100.60-0.8020-2515-206-10顶芽饱满,无损伤80祁连山山地区移植苗2-40.70302260.50-0.7025-3020-224-6顶芽饱满,无损伤80东部黄土丘陵区移植苗2-30.55201580.35-0.5515-2013-156-8顶芽饱满,无损伤80东部黄土丘陵区移植苗3-30.702518110.50-0.7018-2515-187-11顶芽饱满,无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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