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287-2017 木材加工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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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 52 GBZGBZ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GBZ/T 2872017 木材加工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 Guidelines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wood processing industry 2017 - 10 - 26 发布 2018 - 05 -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 布 GBZ/T 2872017 目 次 前言 . 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2 5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及分布 . 2 6 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措施 . 3 7 个体防护 . 5 8 事故应急 . 6 9 职业卫生管理与教育 . 6 10 职业健康监护 .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木材加工作业个人防护用品选用表 . 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木材加工作业职业健康监护项目表 . 8 GBZ/T 2872017 I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木材节约发展中心、国家木材与木制品性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3、沈长生、喻迺秋、陶以明、党文杰、唐镇忠、马守华、韩玉杰、张文强、颜景奇、戚士龙、张贝、张少芳。GBZ/T 2872017 1 木材加工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材加工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分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措施、个体防护、事故应急、职业卫生管理与教育、职业健康监护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木材加工、木质产品制造、贮存所涉及企业的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 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5603 常见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T 1825
5、9 人造板及其表面装饰术语 GB 2010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T 28202 家具工业术语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Z/T 224、GB/T 18259、GB/T 282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材加工 wood processing GBZ/T 2872017 2 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将木材及其半成品制成木质产品的生产过程。包括木材切削、干燥、胶合、表面装饰等基本加工,以及木材保护、改性等功能性处理过程。主要产品
6、类型包括人造板、地板和木质家具等。 4 基本要求 4.1 木材加工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 4.2 木材加工、制造、贮存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应遵循 “三同时”原则,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入使用。 4.3 木材加工企业宜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于产生粉尘、电磁辐射、化学毒物的工艺、工段和设备,宜采取封闭或隔离的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4.4 不宜通过全密闭、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方式有效控制粉尘、化学毒物等因素的影响时,宜采用局部密闭通风
7、除尘排毒技术措施, 并采用送排风换气装置降低整体作业环境粉尘、 化学毒物等有害因素的影响。 4.5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人员应加强个体防护,为其配发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4.6 应在生产工段或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 GBZ 158 的要求,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的设置应符合 GBZ 203 的要求。 4.7 木材加工企业应对木材加工、制造、贮存作业场所的环境进行定期检测,并应通过不断采取改进控制措施, 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 GBZ2.1、 GBZ2.2 规定的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5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及分布 5.1 职业
8、病危害因素识别 木材加工企业应科学地识别与确定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和浓度(强度)。 5.2 主要工艺流程 人造板的主要工艺流程为:机加工(锯、切、削、钻、刨、铣、磨)干燥施胶热压胶合后处理包装 木质地板的主要工艺流程为:机加工(锯、切、削、钻、刨、铣)干燥涂胶组坯热成型砂光涂饰固化开隼槽包装 木质家具的主要工艺流程为:机加工(锯、切、削、钻、刨、铣)干燥涂饰固化打磨装配包装 其他产品参照以上三类产品执行。 5.3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5.3.1 生产性粉尘 5.3.1.1 生产性粉尘主要存在于人造板生产中机加工、后处理等工艺过程;木质地板生产中机加
9、工、砂光、开榫槽等工艺过程;木质家具生产中机加工、打磨等工艺过程。 5.3.1.2 生产性粉尘主要是木粉尘,主要存在于木质材料的锯、切、刨光、砂光、研磨、打磨等作业。 GBZ/T 2872017 3 5.3.2 化学毒物 5.3.2.1 化学毒物主要存在于人造板生产过程中施胶、胶合等工艺过程;木质地板生产过程中涂胶、涂饰、固化等工艺过程;木质家具生产过程中涂饰、固化等工艺过程。 5.3.2.2 化学毒物主要是胶黏剂和油漆中有机挥发物,主要存在于施胶、热压、涂饰、固化等作业。 5.3.2.3 主要有毒物质为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乙烯、二甲基甲酰胺、二异氰酸甲苯酯、甲醛、
10、氨等。 5.3.3 生产性噪声 5.3.3.1 生产性噪声主要存在于人造板生产中机加工、后处理、包装等工艺过程;木质地板生产中机加工、砂光、开榫槽、包装等工艺过程;木质家具生产中机加工、打磨、装配、包装等工艺过程。 5.3.3.2 机械性噪声,主要存在于木质材料的锯、切、刨光、砂光、研磨、打磨、装配、包装等作业。 5.3.3.3 流体动力性噪声主要存在于木片木粉风送、蒸汽流动等作业。 5.3.4 振动 振动主要存在于木制品的锯、切、削、钻、刨、铣和打磨、装配等工艺过程。 5.3.5 电磁辐射 5.3.5.1 电磁辐射主要存在于木质地板和木质家具的固化工艺过程。 5.3.5.2 电磁辐射主要是紫
11、外辐射,主要存在于木质地板和木质家具油漆光固化作业。 5.3.6 高温 高温主要存在于干燥环节中的热辐射。 6 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措施 6.1 工作场所基本要求 6.1.1 厂区选址 工厂的选址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环境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6.1.2 厂区布置 6.1.2.1 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的不同分开布置;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宜设卫生防护绿化带。 6.1.2.2 产生粉尘、化学毒物的生产区宜布置在
12、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木材锯、铣、刨、磨等机加工作业中易散发粉尘的车间及施胶、涂饰、固化处理等易产生化学毒物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1.2.3 干燥窑、热改性处理罐(窑)等高温热源宜布置在车间外;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设施,宜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临窗位置。 6.1.2.4 鼓风机、引风机、空压机等强噪声与振动设备宜设置单独隔离间,多层厂房时宜将其布置在底层,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GBZ/T 2872017 4 6.1.2.5 多层厂房易产生挥发性有害气体的工段,宜布置在建筑物上层,以防止或减轻下层有害物质对上层作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13、6.1.3 厂房设计 6.1.3.1 厂房的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与设备布置的通风要求并兼顾职业病防护设施需要。 6.1.3.2 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设计厂房的朝向,使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者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厂房顶部宜设天窗,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宜略大于进风窗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 6.1.3.3 宜按照生产工段和设备工作环境的要求,利用车间墙体对产生挥发性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的区域进行隔离。 6.1.3.4 多层厂房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设备、管道穿过楼板及墙壁上的孔洞部分应予密封,防止各楼层间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扩散和交叉影响。 6.1.3.5 工作场所采光设计按照 GB 50033 执行, 照明设计依照
14、 GB 50034 执行。 照明设计宜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光源位置的选择宜避免产生阴影。 6.1.3.6 高温作业车间应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施。 6.1.3.7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小于或等于 8的月份大于或等于 3 个月的地区宜设集中采暖设施, 最冷月平均气温小于或等于 8的月份小于 2 个月的地区宜设局部采暖设施。 当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持续低温作业时,宜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取暖室。采暖通风设计依照 GB 50019 执行。 6.1.3.8 宜根据生产特点、按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妇女卫生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
15、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区(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6.2 工艺设计及设备选择 6.2.1 生产工艺设计时,宜优先选择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职业危害程度较低的工艺。 6.2.2 宜优先选择低挥发性、低毒的胶黏剂、防腐剂、改性剂和涂料等。 6.2.3 优先选择产尘量小、噪声强度低的设备,并应有相应的控制措施;紫外光源发生设备宜采取密闭的方式,优先选用自动操作方式。 6.2.4 对于生产工艺中易产生挥发性有害气体的工段,应设置通风装置。 6.3 材料输送和存储 6.3.1 散碎物料输送应采用封闭方式。 6.3.2 木材防腐剂、胶黏剂、涂料等含化学毒物的物品运输应符合国家相
16、关规定。 6.3.3 化学毒物的存储应设定专门的场所,其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限量应符合 GB 15603、GB 17916 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危险品出入库及领取档案制度。 6.3.4 挥发性化学毒物应使用密闭容器盛放,使用后应及时加盖密封。 6.4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 6.4.1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控制措施 6.4.1.1 产尘车间或作业区生产性粉尘的控制以局部排风为主、全面通风换气为辅。局部排风可采取外部吸尘罩和密闭罩两种方式。 6.4.1.2 对于生产设备散发的粉尘,应优先采取源头控制的方法,根据所散发粉尘的理化特性、散发量以及扩散特点, 合理选择吸尘罩的形式并按要求布置, 利
17、用通风除尘系统对粉尘进行有效捕集和净化。 GBZ/T 2872017 5 6.4.1.3 若生产设备无吸尘罩时,应设置吸尘罩。吸尘罩的数量、结构和安装应满足对粉尘捕集的需要,并符合 GB/T 16758 标准要求。 6.4.1.4 对于粉尘作业经通风系统处理后仍有粉尘扩散的场所,应采取相应的全面通风换气措施。 6.4.1.5 定期检查和检测通风除尘系统工作状态,并对通风除尘系统进行定期维护,确保系统处于预定的工作状态。 6.4.2 化学毒物的控制措施 6.4.2.1 企业使用的各类化学品应具有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使用说明书。 6.4.2.2 对于生产设备散发的有害气体,应优先采取源头控制的方法
18、,根据所散发有害气体的理化特性、散发量以及扩散特点,合理选择吸风罩的形式并按要求布置,利用通风净化系统对有害气体进行有效捕集和净化。 6.4.2.3 涂胶机、喷漆室、调漆室、热压机、压力罐及单体回收器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 6.4.2.4 木制品表层涂饰应在喷漆室进行,喷漆室应采用上送下排的通风方式,且宜安装湿式设施对化学毒物进行净化。喷漆室的设计、使用、维护应符合 GB 20101 和 GB 6514 的要求。 6.4.2.5 调漆室应单独设置,并设有排风装置。 6.4.2.6 施胶、涂装等工段的有害废渣应妥善保管,并按有关危险废弃物处理的规定执行。 6.4.3 生产性噪声的控制措施 6.4
19、.3.1 产生较强噪声的机电设备宜单独放置,并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 6.4.3.2 对锯、铣类设备,应采取安装隔声罩、隔声挡板等措施降低设备噪声对周围作业环境的影响。 6.4.3.3 对因振动而产生强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6.4.3.4 气力输送管道宜进行管道包扎降噪。 6.4.4 振动的控制措施 6.4.4.1 企业应持续改进工艺设备,从源头消除振动源。 6.4.4.2 制定设备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6.4.4.3 对设备地基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6.4.5 电磁辐射的控制措施 6.4.5.1 产生电磁辐射的工段宜隔离设置,产生辐射危害的操作宜选用自动控制方式。 6.4.5.2 紫
20、外灯管、红外灯管及其他辐射源应有防护罩,不得外露或出现漏光;加热源宜选择空气流通性好、开阔的位置,并做好保温措施,减少热量向外部辐射。 6.4.5.3 产生电磁辐射的车间应加强管理,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出入,作业人员应佩带个体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 6.4.6 高温作业的控制措施 6.4.6.1 企业应持续优化工艺流程和改善工作条件,加强生产场所通风设备及散热。 6.4.6.2 对产生热辐射设施采取必要的隔热处理。 6.4.6.3 加强个体防护,尽量远离高热源,避开或减少热辐射。 6.4.6.4 制定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减少高温作业时间,增加工间休息次数。 7 个体防护 GBZ/T 2872017
21、 6 7.1 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有害物质的浓度和实际情况, 建立个体防护用品发放、 维护和更换制度。 7.2 企业应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配备符合 GB/T 11651 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7.3 企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及适用性、局限性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监督作业人员上岗时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不同工种个体防护用品选用,可参照附录 A。 7.4 作业人员不应在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饮水、进食,不应穿防护服进入餐厅等非作业场所。 7.5 接触化学毒物作业人员下班后,应进行洗浴、更换衣物。 7.6 当操作中人体的某些部位会受到潜在的紫外辐射危险,或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辐射
22、源时,应穿戴适当的防辐射用具。 8 事故应急 8.1 应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护器具,设置存放柜。并应设置明显标识,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8.2 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如施胶、喷漆、防腐生产等)的工作场所,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 8.3 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喷淋、洗眼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急救包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急救药品的配置可参照 GBZ 1 相关要求。 9 职业卫生管理与教育 9.1 企业应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23、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管理。 9.2 企业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 9.3 企业应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和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相关培训。 9.4 企业应督促、指导作业人员按照要求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并定期组织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保养。 9.5 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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