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及解析及人力资源实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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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法培训行政人事部2015年8月1.案例一(医疗期)方某系某公司员工,其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在2014年12月31日到期。2014年12月4日,劳动合同终止前人事经理王某找到方某,正式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 交给方某,方某当场收到通知书后未表示任何反对意见。12月10日,方某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201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正当在方某同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同时,方某因神经疼、支气管哮喘等病卧床不起,12月23日上午,方某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经理看了方某交的病条后,当即表示“方某已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上签
2、字,此时送交请假条,并且没有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要求),所以申请病假无任何意义。方某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12月31日方到期,职工在合同有效期间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而在医疗期期间,企业是不能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于是,方某请求公司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期内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过病假,也没向被诉人交过任何诊断证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因此,对方某的请求,公司将未予理睬。2.处理: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公司于2014年12月7日通过其人事部经理向方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随后,方某在该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此签
3、字是否可以认作双方提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呢?当然回答是否定。申诉人在“意向通知书”回执上的签字仅表示收到了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并且通知书也没明确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在12月7日即终止,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很明确,即在12月31日终止,然而,在12月31日到期前,方某出现了生病这一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的,在医疗期内,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因此,公司与方某的劳动合同在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3.吕女士在新区某公司做出纳已经五年多了,最近由于公司人事变动,吕女士没有再和公司续签合同,并于公司协商后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该协议签署后表明
4、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然而,就在吕女士签署后的第四天,她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经怀孕近2个月了。吕女士非常后悔自己刚刚怀孕就辞职了,她听朋友说,这个时候可以重新回到公司工作。于是,吕女士回到公司协商,希望公司可以重新考虑他们之间的解约事宜,吕还表示自己怀孕时很难再找工作,希望公司酌情考虑。但公司主管却说,吕女士已经和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证明吕已经不是公司员工了,协议既然签订了就不能更改,公司更不可能与其恢复劳动关系。案例二(女职工三期)4.评析:吕女士因之前不知自己怀孕才签了解聘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吕女士所签订的协议的前提条件已经发生的变化,因此,之前她解约时的真实意思表达也随
5、之发生变化。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行为内容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可撤销合同或民事行为,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因此吕女士提出撤销解约协议的要求是允许的,这份协议可以被撤销,建议她与公司应进一步协商,恢复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5.相关条款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n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n(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n(二)在本单
6、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n(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n(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n(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案例三(女职工三期)劳动者甲某于2011年10月19日进乙公司担任仓管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0月18日到2014年10月17日。2013年11月2日,甲在家中从事家务时不慎跌倒受伤,经区人民医院治疗并休息半个月后回公司上班。11月中旬,甲经查已怀孕,但甲并未将此事告知乙公司。同年12月1日,甲因受伤事由向乙公司请假,并出具了区人
7、民医院开具的休息二个月的休假证明。但乙公司不予批准。甲从2013年12月1日到2014年1月底,大部分时间在休息,期间偶尔去公司上班。2014年1月11日,乙公司曾向甲发出通知,告知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其收到通知后至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作出相应解说,否则将按公司规章 制度作出处罚。同年1月25日,乙公司以甲一个月内连续旷工达六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为由,与甲解除劳动合同。甲认为其在孕期当中,公司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乙公司认为其对甲怀孕并不知情且甲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甲诉于仲裁委员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7.处理: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甲非
8、因工受伤,按规定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期,虽然甲在2013年12月1日到2014年1月底大部分时间没有出勤,但这段时间作为劳动者的病假,甲有权利得到休息,因此乙公司以甲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另一方面,甲已经于2013年11月中旬查出怀孕,在劳动者怀孕期间,在甲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乙公司不能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评析:女职工三保期间,劳动法对其保护特殊严格,用人单位在对其进行违纪处理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在 没有非常明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纪的证据的情况下,切勿轻易解除其劳动合同。8.案例四(试用期)殷某系某公司职工,于2014年1月1日入职。双方签订了一
9、份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试用期6个月,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殷某在公司营销服务部担任负责人,月基本工资3000元。2014年7月30日,公司下发通知,以殷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免去其服务部负责人的职务,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8月9日,双方进行了交接。2014年8月,殷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9.处理: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在2014年7月30日解除殷某劳动合同时,殷某的6个月试用期已经结束了长达一个月,公司不能再以殷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对于殷某所主张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予
10、以支持。评析: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可以让用人单位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但并不意味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项规定,首先,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明确岗位要求等录用条件;第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一套系统的完整的考核,在试用期结束之前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第三,如果用人单位考核发现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其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前解除劳动合同。10.n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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