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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金融法讲义教案.pdf

  • 上传人:曲****
  • 文档编号:1309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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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金融法 讲义 教案
    资源描述:
    金融法教案李江鸿第一章金融法概述本章教学目的了解金融法的基础知识,特别是金融法的基本概念以及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作为金融法 学的基础。本章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金融、金融的基本形式、金融关系的概念、金融法的原则等内容。难点在于对 金融自身的理解。本章内容一、金融法的概念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三、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四、金融法制与金融立法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和金融关系(一)金融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1、金融的概念: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及在信 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1)信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暂时让渡。(2)信用三要素:债权债务关系;时间间隔;信用工具。(3)广义金融:全社会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借贷、使用和管理活动总和,包括财政融 通和信用融通,即无偿融通和有偿融通。(4)狭义金融:货币资金信用融通活动的总和。2、金融的形式(1)直接金融: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各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人的 资金融通行为。(2)间接金融:最终贷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 资金融通行为。(3)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直接金融占很大比重;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金融 一般以间接金融为主。3、金融的产生条件(1)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物的商品作用,此为金融产生的前提。(2)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3)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二)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1、概念: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2、含义:(1)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2)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3)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活动。二、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概念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 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1、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金融市场的 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督管理关系。2、金融业务关系:银行和其他让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从事相应业 务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3、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和功能:(1)本质: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是异国社会各阶级利益再分配、再调整的 一种方式,是统治阶级实行经济政策、管理经济的一种工具。(2)特点: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的特点。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3)功能: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 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统一。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职能。第二节金融法的基本原理一、含义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整个金融关系、从事金融监督管理活动和金融业务活 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开,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2、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3、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的金融竞争 的原则。4、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5、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原则。6、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7、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第三节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一、渊源:金融法规的表现形式1、国内渊源:宪法、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律性规章2、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三、金融法律关系(一)概念及特征1、概念: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和社会关系。2、特征:融法律关系是在金融监管和金融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关系。具有纵横统一的特点。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金融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采用书面形式。(二)构成要素1、主体:特殊主题,各类银行和让银行金融机构,各经济组织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 然人、国家。2、客体:货币、有价证券、行为。3、内容: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中止1、产生2、变更4、中止(四)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1、保护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司法机构。2、保护方法:行政保护方法、司法保护方法四、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一)金融法体系的含义在金融法的基本原理的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 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联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二)主要内容1.银行法2.货币管理法3.信贷法4.银行部门结算和票据法5.信托法6.融资租赁法7.保险法8.证券法9.涉外金融法第二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本章教学目的掌握我国金融体制的演变历程,了解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对于中央银行的业务全面了 解。本章重点和难点重点在于货币政策的目标和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的业务。难点在于对我国金融体制的演 变历程的理解。本章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出台背景及意义 中央银行法概述 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央银行业务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出台背景及意义一、新中国金融体制的建立和发展(1)金融体制:泛指从事金融活动的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职责、业务范围、内部 构成几各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2)复合式中央银行(1949-1979)在一个国家内,没有单独的设立中央银行,而把中央银行的业务职能与普通金 融组织的业务、职能集中于一家银行。特点:资金统收统支、统存统贷。中央银行的管理职能与普通的银行业务集于一身。1948.12.1,中国人民银行成立1952年底,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1953,成立中国银行,归人民银行领导。195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立,归财政部领导。1955,中国农业银行成立,归人民银行领导。(3)混合式中央银行制(1978 1983)既设有中央银行,又设置专业银行,中央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一 部分专业银行业务,其余业务有专业银行办理。特点;专业银行开始独立于中国人民银行。1979,中国农业银行从人行中分离出来,办理农村金融。1979,中国银行开始分设办理国际金融业务。1980,实行基建拨款改为贷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按专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一方面行使央行职能,另一方面也办理一般工商信贷和储蓄 业务。(4)单一式中央银行制旨在一个国内单独设立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一般性金融业务由普通银行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办理。1983.9,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的决定,从1984 年实施,同时: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将原来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 变为中国工商银行承担。1985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管理。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意义:法制化的重要转折1、法律直接授权改变了以往的行政命令方式。2、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由单纯的政府部门,向国家货币发行机关转轨。第二节中央银行法概述一、中央银行的产生过程1、货币发行问题2、政府融资问题3、票据交换和最后贷款人问题4、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问题二、中央银行的职能1、发行的银行(单位和辅币单位;统一印制,发行权;代币券违法)2、政府的银行(外汇、美金储备;国库;代理政府债券)3、银行的银行(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再贷款;清算系统)4、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银行三、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即独立性表现)1、“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目标,揭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独 立地位的必要性。2、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3、与国务院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的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重要项目做出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就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给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4、中国人民银行独立与地方政府的内部机构保障;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并对 其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5、从资金关系上保证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要求;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四、货币政策目标(一)货币政策目标的理论1、多冲目标论:物价稳定;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国际收支平衡2、双重目标论:币值稳定;经济发展3、单一目标论:币值稳定(二)我国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J(三)货币的政策目标的作用(书上)第三节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一、中央银行行长的产生程序及职责(一)行长产生的程序题名:国务院总理决定:人大;人大常委任免:国家主席(二)总行行长的职责:行长负责制(比较以前的理事会制度)二、货币政策会员会职责(一)设立目的与职责(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织机构1、理发一句:1997。4O 15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2、立法规定为H人,目前组成情况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国务院副秘书长 发改委副主任 财政部副部长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名 国家统计局局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主席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 中国银行行长 金融专家:樊纲(取代余亦定)(三)货币政策委员会权利、义务及工作程序1、权利 了解货币政策方面的情况 对货币政策委员会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议案,并享有表决权。2、义务 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遵守委员会工作制度。在任职期内和离职1年内,不得公开反对货币政策。3、工作程序 例会制度: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中旬召开 临时会议:委员会主席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 2/3以上出席有效,货币政策议案由出席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 报请国务院比准及备案的有关事项时,应将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报送。三、中央银行总行与分支机构的关系(一)总行组织机构1、中国人民银行法未作规定2、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支付结算司、等。(二)分支机构的改革1998年底,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重大改革(1)取消省级分行,设立9个分行,分别为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2)设北京、重庆两个营业管理部。(3)32个中心支行,1827个县级支行。第四节 中央银行业务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一)货币政策工具:了解货币政策工具与货币政策的关系货币政策:一过中央银行为实现宏观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影响货币供求的措施。(二)存款准备金1、概念: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交存中央银行制定的账户。2、存款准备金与存款准备金率(法定准备率)存款准备金率=缴存款额/吸收存款总额3、存款准备金的作用:(三)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贷款)1、概念: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2、基准利率的作用。(四)再贴现1、贴现与再贴现2、再贴现率(五)公开市场业务概念: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金融资产,以此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市 场利率的行为。二、中央银行贷款1、中央银行贷款的条件2、中央银行贷款的用途3、贷款的期限三、经理国库与清算业务四、办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1、法律限制的目的2、禁止向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3、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4、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5、禁止提供担保第三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本章教学目的了解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业务种类,掌握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制度,了解商业银 行的立法。本章重点和难点本章的重点是要掌握商业银行的业务性质,掌握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规则,特别是贷 款方面的规则。难点在于对贷款规则中某些重要规则的理解,如资本充足率,贷存比要求等。本章内容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的设立 商业银行的组织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第一节概述一、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一)立法经过19791984一一1987一一1995(二)立法目的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一)重点理解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区别1、零售性金融服务和批发性金融服务投资银行:广义上是指以资本市场业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机构,狭义上是指在资本 市场上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以及相关的金融创新和开发等活动,为长期资金赢余 者和短缺这双方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机构。2、信托贷款(1)财产的所有者,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目的,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指定的财产委托给 信托机构,全权代为管理或者处理。(2)金融信托:财产所有者为了实现财产增值的目的把一定的财产委托给金融机构代 为管理和经营。(3)信托业务: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 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二)商业银行法律地位:法人地位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一)业务分类:(这种分类依据商业银行法立法;供参考)1、传统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2、特定的业务:包括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承兑、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3、金融服务性中间业务:包括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服务;代 理收付款项以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4、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信用卡业务、咨询业务、私人理财业务、海外 投资顾问业务以及基金和债券托管业务。业务分类:(从业务自身性质划分;详细讲解)1、负债业务:负债业务中,商业银行是债务人。负债业务包括各类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活期存款是客户可以随时开出支票向第三者支付而不必事先通知银行的存款。定期存款是约定存款期限和金额并对存款余额支付利息的存款。储蓄存款分为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2、资产业务:资产业务中,商业银行是债权人。资产业务主要包括贷款、证券投资,票据贴现也属于资产业务。贷款是银行将货币资金贷给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用于约定的用途,借款人应当 按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通常以期限分为短期(1年内)、中期(2-5年)和长期;以有无 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证券投资,通常是商业银行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另外也包括少量购入银行承兑汇 票和商业汇票。这种业务在公开市场上进行。票据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承兑汇票到期前,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扣除贴 现利息后的余额。经贴现后,票据的债权人为银行,持有票据是银行资产总量增加,因此为 资产业务。3、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中 间业务中,商业银行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债务人,而是代理人或中介人。(1)支付结算类业务: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 拨有关的收费业务。可分为现金结算(现金结算有严格条件,依照1988年央行的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两个立法文件)和转账结算(非现金结算);国内结算和国际结算(汇兑、托收和信用证)。转账结算凭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简单讲解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2)银行卡业务: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 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3)代理类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 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如代理收付款项(代缴公共费用、代发工资、信用证等);代理保险业务(授权范围内接受投保、发单、理赔等);代理中央银行业务(如代理发行、承销政府债券);等。(4)担保类中间业务:列举如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等。银行保函业务 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 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5)承诺类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 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附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年第号(主送单位):你单位提送的项目贷款申请,经我行评估,同意承诺该项目(人民币,夕卜汇)固定资产贷款 万元(美元)。本承诺书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俟本承诺书下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在承诺期内列入国家(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符合我行相关的贷款条件后,我行下达正式贷款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行(签章)年 月日)(6)交易类中间业务: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报纸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 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产品。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7)基金托管业务:由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 基金的全部资产,微缩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 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8)咨询顾问类业务:商业银行依靠自身的信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 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业务经营管理或及银行 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并形成系统的资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如资产管 理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业务等。(9)其他类中间业务:如保管箱服务,也称代理资产保管,是指商业银行代客户保管各 种贵重物品、有价证券而出租保管箱的业务。(二)业务的特点:与分业经营的原则有关,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面狭窄,比如就没有信托 和租赁业务。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第四条1款: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 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1、安全性:商业银行经营的首要原则。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将效益性列为首位,2003 年修订后,改将安全性列为首位。由银行的经营特征可知,没有银行可以应付挤兑。(1)引出:银行倒闭事件(了解)(了解)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763年,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伦敦创建了巴林银行,它是世界首家“商业银行”。1803年,刚刚诞生的美国从法国手中购买南部的路易斯安 纳州时,所有资金就出自巴林银行。20世纪初,巴林银行荣幸地获得了一个特殊客户:英国皇室。由于巴林银行的卓越贡献,巴林家族先后获得了五个世袭的爵位。这可算得 上一个世界记录,从而奠定巴林银行显赫地位的基础。1995年2月,长期错误积压的 日经期货的交易失败信息披露,直接导致巴林银行倒闭。巴林银行的管理制度松散和新 加坡分行的李森本人的违规行为最终导致了巴林银行的破产,巴林银行破产对我们的启 示主要是在对银行内部控制和监管方面的要求上。(了解)海南发展银行倒闭事件: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海南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是在合并原海南省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上 建立的,成立时的总股本为16.77亿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资3.2亿元成为其最大股东。1998年6月21日,刚刚诞生两年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被宣告关闭,这是新中国金 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长期的 安全隐患和最终的安全事件的爆发,导致该银行倒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35条、第36条、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 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人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 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的条件不得优 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而海南发展银行完全违背这些规定,在成立后4、5 个月时间,就已发放贷款10.60亿元,其中股东贷款9.20亿元,占贷款总颔的86.71%,绝大部分股东贷款都属于无合法担保的贷款。(2)本课程讲授过的与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有关的制度或原则:存款准备金;分业经营 原则(限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后面讲课涉及到的相关内容还包括资本充足比例、流动 资金比例等。2、流动性原则:(1)概念:银行能够随时随地的满足客户提取现金和正常贷款的需要。(2)理解:流动性原则的目标要求:通过债权债务的合理安排,满足客户提取现金和 正常贷款的需要。流动性原则在手段上的要求表现为: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 动性。(3)资产的流动性:商业银行的资产在无损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如短期贷款和长期 贷款的数额比例安排;准备金的比例等)(4)负债的流动性:商业银行能以较低成本随时获得所需的资金。(同业拆借;向央行贷 款;发行金融债券;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3、效益性原则:从以前的首要原则蜕变为第三原则。(1)概念:狭义上是指商业银行本身的效益;广义上还包括金融业整体效益。(2)效益性原则和盈利性原则的比较:商业银行法2003年的修订仍然保留了效益性 原则的提法,而没有采用盈利性原则。说明,立法者并没有放弃商业银行承担维护 金融业整体效益的职责要求。4、“三性”原则之间的简单关系:流动性与安全性之间呈正比;流动性与效益性之间成 反比;安全性与效益性之间成反比。五、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一)自主经营 与商业银行独立法人的地位结合理解;与商业银行的法律依据结合理解: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 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 企业法人。而依照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五条2款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与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实践结合理解: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三个阶段为第一阶段(1949年到1984年)一一国有专业银行的恢复和建立阶段;第二阶段(1984年到 1995年)国有专业银行的企业化阶段(1994年三大政策性银行的建立为标志);第三阶段(1995年后)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阶段(明晰产权、政企分离、结构完善)。(二)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3条)。1、问题: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帮助与这一经营方针的关系,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资料:1998年,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向四大行注资2700亿元充实资本金。3、评价:形式上不妨碍国家商业银行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因为国家是以股 东地位行使权力的;实质上是动用国家信用,为国有商业银行的亏损和风险买单。与这一原 则有一定程度的冲突。结合“市场经济地位”理解。(三)自我约束:表现为(1)行业组织的约束;(2)银行自身的内部约束。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课外;结合民法的原则学习。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 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业银行 法第5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平等原则;(二)公平原则;(三)自愿原则;(四)诚信原则;特别指出,银行信用是金融稳定的生命线,非常重要。国际上的著名的信 用评级公司对银行的信用评价的参考作用很重要,国际三大信用评级公司分别为穆迪、标准 普尔和惠誉。如惠誉国际对工行的评级为:长期外币评级BBB+、独立评级为E”、支持 评级为“2”。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一、银行业的特许经营(一)特许经营的含义:商业银行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经营银行业。与一 般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采取的准则制设立方式有所不同。(二)特许经营的制度安排:(商业银行法第14、15、16条逐次规定)1、初步申请文件、资料:核心是可行性研究报告。2、正式申请文件、资料初步资料审查通过之后进行1、审批2、限期开业和持续营业的义务:两个立法规定并不冲突;注意吊销主体及对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7月1日实施)第62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商业银行法第23条2款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 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二、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一)设立银行的条件:教材22页;可以总结为章程、钱、人、软条件、硬条件五个方面。(二)最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商业银行: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1亿元人民币;1997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在合并所在城市已经商业化的城市信用 合作社的基础上,吸收地方财政、当地企业共同发起设立 农村合作商业银行:5000万元人民币。2003年9月12日,银监会出台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 暂行规定。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实际上包括了上述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三)银行注册资本的意义:略述第三节商业银行的组织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横向设置问题)1、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法第17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2、理解:(1)在1995年商业银行法出台时,国有四大银行名义上是国有独资形式的公司,但 其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表现一一未设有董事会、监 事会等机构。而公司法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和71条(国有独资 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都有相关规定。(2)在四大银行相继完成股份制改造或上市后,其组织形式与结构在形式上符合相关要 求。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深层机制上的问题:简单介绍中央汇金投资公司,2003年 12月16日成立。3、背景资料:2004年初,国务院决定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试点。2004年08月26日,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日挂牌成立。2004年9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5年10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这是国 务院决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两年来,首家实现公开发行上市的中国国 有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财政部、汇金公司各 持50%股份。2006年6月1日,中国银行香港上市。2006年7月5日,中国银行A股上市。中国农业银行的股改目前正在进行中。二、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内部机构纵向设置问题;讲以下几个问题)1、分行的营运资金: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 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2、分行的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 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分行的法律地位及责任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独立参与诉讼活动;法律责任最终由总行承担。三、银行变更:略述;教材27页有相关银行变更的一些资料,随看。第四节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法律制度一、贷款审查制度:1、审查方式: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审贷分离:发放部分和审批部门分开,前者接触客户,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后者不接触客户,进行审批。举例:中国进出口银行分级审批内部规定分级审批(1)人民币贷款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评审部评审后,报主管项目评审工 作的行领导和主管有关贷款业务的行领导审批。(2)人民币贷款金额在2000万5,000万元之间的,由项目评审部评审后,提请 行项目评审小组审议决定。(3)人民币贷款金额大于5,000万元、由项目评审部评审后,提请行项目评审委员 会审议决定。2、审查内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二、我国的贷款利率制度改革概述(一)利率市场化的背景、意义: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的机构,自主经营的关键是利率的自主决定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 的商业银行大都具有自主决定利率的权利,如美联储不直接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而 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间接调整商业银行贷款利率。20世纪70年代初期,国外学者针对发展中国家提出金融自由化理论(financial liberalization)。到1999年约翰-威廉姆斯等学者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发展中国家 和发达国家均加快了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步伐。他们提出了金融自由化的6点要素:(1)废除银行信贷控制;(2)放松利率管制,实现利率自由化;(3)放松金融业市场准入 条件,促进金融业的竞争;(4)商业银行有广泛的自主权,摆脱政府对其日常管理活动 的肆意干扰;(5)允许商业银行私有化;(6)开放资本项目,使资本在国际间自由流动。(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先放开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再逐步推进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存、贷款利 率市场化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顺序进 行。(三)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简单历程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 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重申“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工1996年以后,先后 放开了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和银行间市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发 行利率;放开了境内外币贷款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试办人民币长期大额协议存款;逐步扩大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2004年,利率市场化迈出了重要步伐: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_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回,即商业银行、城市信 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8月19 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2%;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85%提高到6.12%)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 上限系数困;_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 i,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 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目。3月25日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10月29日放开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的下限,城乡信用社贷款利 率浮动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2.3倍,实行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四)商业银行法对存贷款利率的规定: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 率,并予以公告。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 率。三、贷款和经营的基本规则(一)资本充足率监管1、资本充足率的概念及由来:概念及原理:商业银行持有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银行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资本盈余、各项准备金、公 积金和未分配的利润。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 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 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风险加权,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按照不同的风 险权重,所计算出的风险资产总和。资本充足率,就是银行资产按照风险权数加权平均后,银行的全部资产与权重风险资产 总和的比例。银行的核心资本与权重风险资产总和的比例为核心资本充足率。计算原理:根据2004年3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举例:某商业银行的全部资产情况如下,请计算该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核心资本充足率(忽略资本的扣除项和市场风险资本;忽略并表问题。):(1)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为10亿元,产生资本盈余0.5亿元,优先股本额为1亿 元,可转换债券0.5亿元,并且尚有未分配的利润达0.5亿元。(2)该银行拥有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债权达3亿元;(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0%o)(3)该银行拥有对另一家商业银行的原始期限超过4个月以上的债权达30亿元;(商业 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原始期限在4个月以内的债权达 4亿元;(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4)该银行拥有对企业客户的债权总额为90亿元;(商业银行对企业、个人的债权其他 资产的风险权重均为100%。)(5)该银行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数额为60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 50%o)解答:该行的资本充足率=(10+0.5+1+0.5+0.5)/(3*0+30*0.2+4*0+90*1+60*0.5)=12.5/126=9.9%该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留待 资料及由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巴塞尔协议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最终使银行监管的国际 合作从理论认识上升到了实践层面。1975年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聚会瑞士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此后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其发布的各项银行监 管的要求,尽管没有强制的约束力,但受到广泛的重视。我国于1993年在深圳进行银行资产风险监管试点中引入资本充足率指标,对境内银行 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1995年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1998年,通过发行特别国债香 国有商业银行注资270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基本达到8%,随后又降至8%以下。2004 年出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到2007年银行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二)贷款余额限制:贷存比要求1、概念: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2、分为余额考核和增量考核。3、这一规定的意义,略谈。4、结合我国外资银行状况略谈。(三)流动性资产余额限制1、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O2、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概念。流动性资产:是指1个月(含1个月)内可变现的资产,包括一一(1)库存现金;(2)在人民银行存款;(3)存放同业款;(4)国库券;(5)1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6)1个月内到期贷款;(7)1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8)其他经核准的证券。流动性负债:是指1个月内(含1个月)到期的存款、同业净拆入款。3、流动性比例规定的原因:经验数据。(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限制:贷款集中度限制1、概念:(1)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 得超过10%;(2)1994年2月15日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规定,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2、集团公司的问题:了解(五)关系人贷款限制1、概念:商业银行法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像关系人发放担 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2、关系人:(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 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3、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造成较大损 失的,构成本罪。单位可构成此罪。4、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 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本罪。单位可构成此罪。第五节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规则一、国有商业银行特别贷款业务问题:I日有的商业银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见书上。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41条明确取消了这一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 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二、抵押物处分期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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