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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企业法学习资料.pdf

  • 上传人:曲****
  • 文档编号:1309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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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企业法 学习 资料
    资源描述:
    第一章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观念与分类(一)企业的概念关于企业的概念,国内外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 表述。有经济学上的企业概念,其特点在于:不把营 利性当作企业的属性、强调依法设立。法学上的企业 概念,其特点在于:主体的独立性、宗旨的营利性、活动的经营性、存在的持续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一定的法律形态持续存在的经 营性主体。企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定性,必须依法设立。第二,营利性,以经营性为目的,。第三,持续性,经营活动具有持续性。第四,法人性,具有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二)法律上关于企业的表述1.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 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 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 国法人资格。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3.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 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5.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6.外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 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7.乡镇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 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前 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 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 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8.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 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 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 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 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二)企业的分类1.传统的典型企业和传统的#典型企业(1)传统的典型企业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和公司企业这三种法律形态。(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是不按照投资冒险的历史和 逻辑建立起来的企业,主要的类型有两种:合作社和 国有企业。2.企业类型的其他划分(1)从企业所属的经济部门分,可划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金融企业等;根据企业使 用的技术装备及生产力要素所占比重可分为技术密集 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可划分为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根据企业内部结构 可划分为单厂企业、多厂企业和联合企业;根据生产 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可划分为国有企业、公营 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根据 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 企业,等等。(2)企业的法定分类企业的法定分类是国家通过立法,对该国的企业 所进行的分类,亦即国家通过立法来规定的企业种类。国家通过立法对各类企业进行法律上的界定,使企业 的类别规范化、标准化,并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种类的确定一般有两个标准,即学理标准和法定 标准。学理标准是研究企业和企业法的学者们根据企业 的客观情况以及企业的法定标准对企业类型所作的理 论上的解释与分类。这种分类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 强制性,但学理上的解释对企业法的制定与实施有着 指导和参考作用。-1-法定标准是根据企业法规定所确认和划分的企业 类型。法定的企业种类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因企业的类型不同,法律对不同种类企业规定的具 体内容与程序上的要求也有很大区别。企业法定分类的基本形态主要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和公司。法律对这三种企业划分的内涵基本作了概括,即企业的资本构成、企业的责任形式和企业在法律上 的地位。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我们基本上按所有制形 式安排企业立法,划分企业类型。这是我国对企业进 行法定分类的基本作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有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及港、澳、台投资经济)等经济类型,我国企业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经济类型来安排,从而形 成了按经济类型来确定企业法定种类的特殊情况。它 们是:(1)国有企业。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 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国有企业的范围包括中 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 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从事 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还包括上述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 出资举办的企业。它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 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 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 业。(3)私营企业。这是指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 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我国这类 企业由公民个人出资兴办并由其所有和支配,而且其 生产经营方式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雇工数额应在8 人以上。这类企业原以经营第三产业为主,现已涉足 第一、第二产业,向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方向发 展。(4)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 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而构成的企业。我国的 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某些国有、集 体、私营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未按公 司法有关既定改制规范的,未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原所有制经济性质划 归其经济类型。(5)联营企业。这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 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 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 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 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如果按照 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要承担连 带责任。(6)外商投资企业。这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营者在中国 境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包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 则,按我国法律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 中国有关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包 括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 负盈亏的外资企业。(7)港、澳、台投资企业。这是指港、澳、台投资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大陆举办的企业。在法律 适用上,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为 依据,在经济类型上它是不同于涉外投资的经济类型。(8)股份合作企业。这是指一种以资本联合和劳动 联合相结合作为其成立、运作基础的经济组织,它把 资本与劳动力这两个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有效地结合起 来,具有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优点的新兴的企业 组织形式。二、企业法的概念与我国的企业法体系(一)企业法的概念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其调整其内外部 组织关系的法。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这种组织或 者主体,规定或调整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企业 的法律地位和能力、企业的资本、出资者相互之间及 其与企业的关系、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企业与其他 组织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之间的关系等。(二)企业法的体系1.企业法的体系企业法的体系可以分为普通企业法和特殊企业法。特殊企业法是指依照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者行政命令 设立和运作的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就是特 殊企业法。特殊企业法在各个国家形式上的差异很大,是根据各个国家的历史和现实进行立法的,没有固定 的模式。在德国特殊企业分为4类,第一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拥有自主经营管理权的公法自主机构。第二是自主化 的特殊资产,不是独立的法人。第三是组织上和财务 上均不独立的市镇指控企业。第四是所谓的经济联合 体,特指毗邻的城镇或州联合投资经营的交通、水电 供应等公用事业。-2-新加坡特殊企业是指政府资本直接介入的国 有企业,其中一种是法定机构,另一种是政府独资的 公司。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三大控股公司等都是特殊 企业。在日本特殊企业分为直营事业和特殊法人。直营事业 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经营管理的企业,中央直营 产业有邮电、造币、印刷、国有林业、酒类专卖;地 方政府直接经营的企业可以从事自来水、工业用水、铁路运输、汽车运输等。特殊法人包括公社、公团、事业团、公库、金库、特殊银行、营团、特殊公司和 其他特殊法人。普通企业法也称为商事企业法,在国际上是商事合伙 和公司法两大块,在国外,不区分个人独资企业,将 个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认为是同一个主体。普通企业 法的立法模式在国外大致分为四种:1、纳入民法典模式;2、纳入商法典和制订单行法模式;3、制定公司法典模式;4、制定法和判例法模式。2.美国的公司法体系美国的公司法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1)由各州的立法机构(州议会)通过的普通公 司法;(2)由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反 托拉斯法,以及与公司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证券法。以上这两种法律属于“成文法”(statutory law)。(3)美国各州以及联邦法院在解释成文法的过程 中,又分别积累了大量的案例,形成了各州及联邦法 院的“案例法”(caselaw)。美国的公司法以成文法为主,成文法中又以州法为主。20世纪以来出现了许多跨州和跨国公司,各州公司法 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与日俱增,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美国法律界中有人建议由美国国会统一制订 联邦公司法来取代各州的公司法。3.我国的企业法体系我国企业法由于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渐产生 和发展的,所以现在是有一个过渡的阶段,表现为核 心法规和相关以及配套法规的模式。主要有;(1)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立法。(2)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立法。(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4)关于普通企业形态的立法。(5)关于特殊企业形态的立法。(6)关于企业登记管理的立法。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与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Sole Propritorship或 Individual Enterprise)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者,投资 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 体。2.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资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5)个人独资企业的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 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 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 法共6章48条,就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 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三)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 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 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 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 商户的成立要件。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即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 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 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 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但由设立该 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根据规定,个 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 资企业的总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第四,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 业是其他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 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 为其他组织或其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有 关专家的争论焦点。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3-民个人名义来开展法律活动的。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 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 核算。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需要建立会 计制度,争论较多。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一般来 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符合条 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则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两者的法律特征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3.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4.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5.适用法律不同。6.税收管理不同。7.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8.两者核发营业执照的期限不同。9.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中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1)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 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 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 文件: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户籍证等证明材 料;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产权证等;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 托书和代理人合法证明;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 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 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预以登 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 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 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 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 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文件除包括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所应提交的所有文 件外,还应提交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 印件。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 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 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 担。4)企业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投资人姓名或居所、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企业名称及企业分支机构等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 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案例李某向工商局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祥 和公司”,并提交了设立申请书、身份证明、生产经营 场所证明等规定的文件。工商局经过审查后认为企业 名称与责任形式不符,同时,李某虽然退休但是退休 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问:工商局的处理存在什么问题?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个人独资企业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商业活动不受法律 限制的自然人。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国 家公务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司法人员不得从 事营利性活动。具体有: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 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31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 其他营利性活动的行为。(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 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继承和转让。企业的财产 既包括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也包括企业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4-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 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1)自行管理。投资人可以自任企业厂长、经理,管 理企业的各项业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 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的事务。(2)委托管理。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3)聘任管理。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2.委托人或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企业的事务管 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经济往来时,对投资人就委托职权的限制不知情,也没有与受托人 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人。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受聘用的人就其委托 权利的约定,只对受托人或者受聘用的人有效,对善 意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受托人或者受聘用的人员超出 委托权限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交易行为有效。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的职权限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 户储存;擅自以企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3.在企业事务管理内容方面,主要有以下几项要求:在会计事务管理上,的规定设置会计账薄,在劳动用工管理上,当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工的劳动安全,按时、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据会计法 进行会计核算。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 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 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在职工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权利及其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与公司、合伙企业等法律地位平等,其区别仅在于投资形式与 责任形式不同。因此,企业所享有的经营权利,只要 不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相冲突,个人独资企业都同 样享有。四.个人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 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 是企业解散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对解散企业的财产进 行清理,收回债权,偿还债务,依法分配剩余财产的 过程。清算的方式,可以是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以 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清算。清算的基本程 序和要求是: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及申报债权。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 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 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 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人民法院 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通知、公告和申报债权程序,由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2)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 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清算期间对企业经营活动及企业财产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 人不得转移、隐匿企业财产及投资人本人的其他财产。4)投资人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和时间范围。在财产范围上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在时间范围上,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 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5-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5)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 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是通过清理企业财产编制出的资 产明细表、债权债务清册及其他会计表册,包括清算 期间的各种收支报表等。清算报告既是债权人了解和监督清算过程的基本形 式,也是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的必备的法律文 件。个人独资企业只有清算结束后,才能申请注 销登记。注销登记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民事主体资格 和经营实体的消灭。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题【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 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 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 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 买卖合同。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 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合同为有 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例题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 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o 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B.投资人的劳务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例题3】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 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 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 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 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o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 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 务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 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例题4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 企业法规定的有: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例题5】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o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 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 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例题6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 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 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 止或无效?(2004年)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 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例题7】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 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 清算?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例题8】张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o 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 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1年1月该企业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 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2003-6-年)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 债务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 不能得到支持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1月届 满【例题9】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 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 确定?(2005年)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 限责任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 万元除外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 的100万元在内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例题10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 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 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 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2004 年)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 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例题11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 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 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2004 年)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案例分析1:李某曾在某市工商局工作。2000年2月1日,李某退休后,独自出资设立了一家馄饨店。他投资了 4万元,租了一处房屋,购买了餐具、桌椅等。企业 营业执照上注明企业名称为“福隆斋”,住所为某市某 路某号的一间房屋。实际上,这间房屋只是李某暂时 借来应付登记的,真正的营业场所在一间简易房内,该房屋是一家街道加工厂废弃的仓库改建而成,没有 路名、路牌号码。而且,在正式开张时,李某挂出的 招牌改为福隆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向国家商 标局申请注册“福隆”商标用于生产的馄饨上,获得 了批准。李某雇了 4名工人,规定他们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 工作6天。因为是私营企业,规模小,李某认为没有 必要为4人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李某因不懂饭店经营,于是将企业委托给罗某管理。2000年5月,罗某想购买住房,但手头缺钱,正好前 几天收来的餐费未入账,于是罗某将此款项2万元垫 付了房款,又从银行贷款10万元,在与银行签订借款 合同时以该独资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抵押。为了尽快还清贷款,罗某瞒着李某,在离“福隆斋”馄饨店10公里的地方开设了一家馄饨店,也出售“福 隆”牌馄饨。贷款到期后,罗某没有还清全部贷款,银行要求处分抵押权时,李某认为此笔贷款是罗某个 人债务,应由其自己偿还。请问:1.李某能否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李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何违法之处?3.罗某有何违法行为?案例2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 业(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 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 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 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 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关系 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 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 10万元;(2)A企业的 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 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 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 价值2万元。要求:(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 元货物的行为有效?(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7-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0概念:指由外国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 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方式参与或者独立设立 的各类企业的总称。(二)特征:1、企业资本全部或者部分属于外国投资者;。2、企业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住所在中国境内。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 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1、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组织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 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概况1979年7月1日公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并发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8年通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 31日通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1983年颁布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通 过外资企业法(修正)。并发布外资企业法 实施细则。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 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 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 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二)特征1.合营的主体具有不同的国籍。2.合营企业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4.合营企业的蛆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1.是一种股权式合营企业。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积极条件:(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 品种,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2)有利于技术改造,能作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 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2、消极条件:(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协议、章程、合同显失公平的。(二)设立的程序1、申请一由中方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于外国合 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 告。经批准后,可进入正式谈判。合营企业协议:合营双方对设立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 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合营双方对设立企业的相关权利义务 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章程: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 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 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2、审批-由国家商务部门审批。在收到文件3个月内 决定。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由国家商务部委托有关省极 或国务院有关部、局审批:(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内,中方合营者资金来源 已落实的。(2)不须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运 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3、登记一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登记。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是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 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资经营注册资本是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 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是合营企 业承担责任的最大限度。-8-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 暂行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o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 于210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 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 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 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二)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外方合营者出资比例 不得低于25%。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 险。(三)出资方式一可以货币、固定资产、其他物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非货 币出资,其作价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 聘请合营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1、现金:中方,外币或人民币;外方,外币。2、实物:外方以实物出资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应经报 审批机构批准。中外合营者用作投资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必须为 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 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一方不得以他人的财产、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取得 的贷款、租赁的财产作为出资,也不得以该企业或投 资他方的财产权益为自己的出资作担保。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外方应报审批机构批准。4、土地使用权:合同期限内,作为投资的场地使用费 不得调整。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 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四)出资期限一授权资本制的体现。合营各方应在合同中规定期限。凡规定一次 性缴纳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 个月内缴清;凡规定分期缴纳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 期缴纳的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额的15%,并且应在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未按规定缴纳出 资的,视同合同自动解散,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五)注册资本的变更和转让(1)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可增加。(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 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3)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 有优先购买权。(4)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不得比向合营一 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权力机构:董事会合营企业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1、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不得低于3人。2、董事:名额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成 员由各方委派。董事的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3、董事会负责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 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 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会议应定期召开,至少每年一次。在特殊情 况下,经2/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5、决议:须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一致通过。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 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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