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084.1-2018 政务服务工作规范 第1部分:行政许可(山东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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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040.03 A 12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3084.12018 政务服务工作规范 第 1 部分:行政许可 Work specification for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Part 1: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2018-01-18 发布 2018-02-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7/T 3084.1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事项清单规范 . 2 4.1 事项清单 . 2
2、4.2 统一性 . 2 4.3 动态管理 . 2 5 流程规范 . 2 5.1 概述 . 3 5.2 申请与受理 . 3 5.3 审查与决定 . 4 6 服务规范 . 5 6.1 基本要求 . 5 6.2 服务优化 . 6 7 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 7 7.1 场所建设规范 . 7 7.2 场所管理规范 . 7 8 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 7 8.1 监督检查 . 7 8.2 评价改进 . 8 8.3 持续改进 . 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清单要素 . 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表单文书示例 . 1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服务指南要求 . 21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业务手册要求
3、. 2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流程图编制要求 . 27 参考文献 . 29 DB37/T 3084.12018 II 前 言 DB37/T 3084政务服务工作规范为系列标准。 本部分为DB37/T 3084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长波、魏大治、王健、张媛、逄锦山、姚良涛、史丛丛。 DB37/T 3084.12018 III 引 言 近年来,按照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山东省从有利于各级政府更好履职的要求和方便企业、
4、群众办事的角度出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各地在行政审批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的方面也逐渐显现出来。比如,各市县之间事项名称、数量仍有差异,相同事项在不同地区办理的材料、流程、结果不尽一致等。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贯彻落实好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政务服务工作规范系列地方标准计划, 并首先发布行政许可部分, 以期通过标准化手段对行政许可程序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改造和优化行政许可流程,减少人为不确定因素
5、的干扰,达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提升行政许可效率的目标。 DB37/T 3084.12018 1 政务服务工作规范 第 1 部分:行政许可 1 范围 本部分给出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流程、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监督检查评价的规范化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山东省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规范化建设。 其他依申请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化建设可参照执行。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6、件。 GB/T 15261989 信息处理 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制符号及约定 GB/T 97042012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 32169.1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2169.3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GB/T 32169.4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4部分:窗口服务评价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许可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7、 3.2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mplementation organ 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 包括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3.3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的机构。 3.4 单一审批流程 single-organ approval process 一个行政许可事项由一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程序。 3.5 共同审批
8、流程 multi-organ approval process 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共同审查的程序。 DB37/T 3084.12018 2 3.6 即办件 immediately handled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tems 可当场作出决定并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 3.7 承诺件 suspended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tems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并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 3.8 服务指南 service directory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行政许可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供的具体指引。 3.9 业
9、务手册 business and operation manual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实施行政许可制定的操作细则。 4 事项清单规范 4.1 事项清单 4.1.1 概述 事项清单分为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 目录清单是机构编制、 政府法制等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编制的基本清单,实施清单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目录清单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形成的清单。 4.1.2 目录清单 4.1.2.1 目录清单要素应包含事项名称、事项类别、事项编码、实施依据、实施机关、承办机构、实施对象、法定期限等,涉及共同审批流程的事项还应包括共同实施部门。 4.1.2.2 目录清单要素的编写应符合 A.1 的规定。 4.1.2.3 目录清
10、单应通过机构编制网、政务服务网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1.3 实施清单 实施清单要素应包含目录清单要素和事项办理需要的办理流程、办件类型、申请材料等。实施清单要素的编写应符合A.2的规定。 4.2 统一性 同一(同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编码、类型、实施依据、申请材料、法定期限等要素应在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域间保持相对统一。 4.3 动态管理 4.3.1 目录清单与实施清单应实行动态管理,清单要素的调整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 4.3.2 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按清单要素动态管理相关规定,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对清单要素进行变更、审
11、核发布、监督检查等。 5 流程规范 DB37/T 3084.12018 3 5.1 概述 5.1.1 行政许可基本流程应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流程所涉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数量及职责,行政许可流程分为单一审批流程和共同审批流程。 5.1.2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通过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途径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服务。通过不同途径实施行政许可,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和办理结果等应保持一致。 5.2 申请与受理 5.2.1 申请 5.2.1.1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通过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某一途径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并对接收的申请材料
12、予以登记。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应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多种途径重复提交申请材料。 5.2.1.2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排队取号、政务服务网或电话预约办理时间等服务。 5.2.2 受理 5.2.2.1 准予受理 5.2.2.1.1 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途径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即时签收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示例见 B.1)。 5.2.2.1.2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项名称、申办编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时间、承诺
13、时限、行政许可证件送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标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5.2.2.1.3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政务服务网受理申请的,应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与行政许可申请人确认。 5.2.2.1.4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能即时送达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通过政务服务网、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5.2.2.1.5 即办件的办理应简化受理程序。 5.2.2.2 补正 5.2.2.2.1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示例见 B.2),由行政许可申请人补正。行
14、政许可申请人当场补正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5.2.2.2.2 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2.2.2.3 网上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 5.2.2.2.4 行政许可申请人已按一次性告知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2.2.3 不予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或者因数量限制等原因停止受理, 以及不属DB37/T 3084.12018 4 于职
15、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示例见B.3),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5.3 审查与决定 5.3.1 审查 5.3.1.1 审查细则 5.3.1.1.1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对实施的每项(每类)行政许可制定审查细则,列明具体审查方式及其依据,细化权限边界以及每个审查环节的前后置条件,避免功能雷同的重复审查。同时,应明确每个审查环节的时限。 5.3.1.1.2 审查方式应明确:适用情形、法定审查内容、审查评判依据、审查程序、审查期限、各级审查人责任、审查意见(结论)等。还应明确注意事项及不当审查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5.3.1.2 审查要求 5.3.1.
16、2.1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3.1.2.2 对于共同审批的,应由牵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最终决定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审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牵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最终决定机关)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职责、配合节点、材料流转需满足的条件、返回意见的要求和时限等。 5.3.1.2.3 依法经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在承诺
17、时限内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及时上报。 上报材料应包含全部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5.3.1.2.4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法定条件、标准的,应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限期整改。 5.3.1.2.5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信用信息作为审查的重要参考。 5.3.1.3 特别规定 5.3.1.3.1 听证 5.3.1.3.1.1 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
18、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3.1.3.1.2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3.1.3.2 招标与拍卖 依法通过招标、 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招标、 拍卖的时限、依据、启动条件等。 5.3.1.3.3 检验、检测、检疫 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3.1.3.4 考试、考核 DB37/T 3084.12018 5 5.3.1.3.4.1 赋予公民
19、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3.1.3.4.2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行政许可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3.1.3.4.3 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需进行知识和能力考核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3.1.3.5 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3.2
20、 决定 5.3.2.1 作出决定 5.3.2.1.1 准予行政许可 5.3.2.1.1.1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颁发规定样式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示例见 B.4)等。 5.3.2.1.1.2 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5.3.2.1.1.3 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3.2.1.1.4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同时告知行政许
21、可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延续以及是否需要年检、培训等后续有关事宜。 5.3.2.1.2 不准予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应出具 行政许可不准予决定书 (示例见B.5) ,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3.2.2 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5.3.3 期限 5.3.3.1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在法定期限内设定承诺时限,并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3.3.2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
22、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和承诺时限内。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6 服务规范 6.1 基本要求 6.1.1 服务指南编制要求 DB37/T 3084.12018 6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对每项(每类)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完整版和简版的服务指南,同时应在政务服务网公开并提供文本下载。简版的服务指南还应放置于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方便申请人取阅。服务指南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实施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编制要求见附录C。服务指南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及时调整。 6.1.2 业务手册编制要求 行政许可实
23、施机关应对每项(每类)行政许可事项编制业务手册。业务手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实施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等,编制要求见附录D。业务手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及时调整。 6.1.3 流程图编制要求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根据每项(每类)行政许可事项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对行政许可流程及所包含的环节进行描述,编制流程图。流程图编制的通用要求以及常用符号见附录E。 6.1.4 归档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应有记录、 可追溯, 所形成的纸质或电子材料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6.1.5 咨询服务 6.1.5.1 概述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提供现场咨询(如窗口咨
24、询)和非现场咨询(如网上咨询、电话咨询、邮件咨询)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并指定专人办理咨询服务和预审服务。 6.1.5.2 现场咨询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咨询做出清晰明确答复, 可进一步提供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办理网址或地址,及其他服务内容。工作人员现场不能答复的,应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答复时间及其他咨询途径。 6.1.5.3 非现场咨询 政务服务网应提供智能咨询、留言咨询、人工在线咨询等功能,实现咨询服务从实体窗口向网上窗口延伸。对于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错误示例应建立知识库并及时更新。 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其他咨询方式应做到及时、畅通。 6.1.6 投诉举报 6.1.6
25、.1 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应提供投诉举报的途径,明确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办理程序、结果处理、处理期限以及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要求、保密措施等。 6.1.6.2 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属实的,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不属实的,应向投诉人、举报人说明有关情况。 6.2 服务优化 6.2.1 概述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强化主动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机制,完善政务服务平台,DB37/T 3084.12018 7 逐步建立一窗受理、联审联办、全链条办理、一网办理等便捷的政务服务模式。 6.2.2 一窗受理 宜整合重组政务服务大厅资源, 建立前台统一受理、 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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