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876-202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规范(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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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29.140.40 CCS K 7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876202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urban road lighting installation 2021 - 09 - 24 发布 2022 - 01 - 01 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8762021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4 5 运维内容 . 5 6 设施设备要求 . 8 7
2、运维管理 . 8 8 运维评价 . 10 附 录 A(资料性)维护边界要求 . 11 附 录 B(规范性)道路照明工程交接要求 . 12 附 录 C(资料性)道路照明设施巡查记录 . 14 附 录 D(资料性)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工作报表 . 15 附 录 E(资料性)道路照明设施缺陷及隐患处置记录 . 18 附 录 F(资料性)道路照明设施检修周期和要求 . 19 附 录 G(规范性)道路照明设施设备运维要求 . 28 附 录 H(规范性)道路照明运维作业安全要求 . 36 附 录 I(资料性)道路照明设施运维评价要求 . 38 DB11/T 1876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3、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延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照明事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中航天旭恒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朗明智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咨能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4、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小红、白鹭、陈春光、陈壬贤、王书晓、刘雪松、王旭、郗书堂、谭艺、安莹、周辉、刘磊、任韩旭、于向阳、吴志永、穆晨光、杜鹏、叶应华、王为人、郭红英、王诚、李媛、张滨、高雅春、吴奡。 DB11/T 18762021 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基本规定、 运维内容、 设施设备要求、 运维管理以及运维评价等。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道路以及与上述道路相连的特殊场所的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 维护、 管理及评价工作,乡镇镇区道路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
5、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700 照明测量方法 GB 7000.1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3 灯具 第2- 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 GB/T 9468 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 GB/T 11032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T 31832 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T 35269 LED照明应用与接口要求 非集成式LED模块的道路灯具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89 城
6、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DL/T 474.1 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 绝缘电阻、吸收比和极化指数试验 DL/T 664 带电设备红外诊断应用规范 DL/T 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GA/T 900 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 DB11/T 85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CJJ 45 和 CJJ 8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照明设施 road lighting facilities 用于道路照明的电气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3.2 亮灯率 rate of lights on DB11/T 18762021 2 在设定的
7、统计范围内,实际正常亮灯数与应亮灯总数之比的百分数。 3.3 设施完好率 rate of lighting installation intact 在设定的统计范围内,完好照明设施与照明设施总数之比的百分数。 3.4 达标率 rate of lighting quality compliance 在设定的统计范围内,照明质量达到标准要求的项目数与项目总数之比的百分数。 3.5 及时修复率 rate of timely correction 在设定的统计范围内,及时修复数与报修总数之比的百分数。 3.6 单灯故障 single lamp failure 单个照明灯具失效或间断性失效,照明功能完全
8、丧失。 3.7 系统性故障 systematic failure 区域性、系统性照明功能或控制功能丧失。 3.8 巡查 inspection 检查、记录道路照明设施状况的活动。 3.9 定期巡查 regular inspection 为掌握设施运行状况、运行环境变化情况,及时发现设施缺陷和威胁设施安全运行情况,按一定周期开展的巡查。 3.10 特殊巡查 special inspection 在有外力破坏可能、恶劣气象条件、重要保障任务、设备带缺陷运行等情况下对设施进行的巡查。 3.11 巡修 patrol service 检查道路照明设施运行情况,排除单灯故障或系统性故障的活动。 3.12 定
9、期巡修 routine patrol service 以发现和修复设施故障为主要目的,按一定周期开展的巡修。 3.13 特殊巡修 special patrol service 在有恶劣气象条件、重要保障任务、或设施新建、改造、迁移、负荷调整等情况下对设施进行的巡修。 3.14 缺陷 defect 照明设施存在破损、缺失或其它瑕疵,但不影响照明及其控制功能的状态。 3.15 一般缺陷 common defect 设施本身及周围环境出现不正常情况,一般不威胁设施的安全运行,可列入年、季检修计划或日常DB11/T 18762021 3 维护工作中处理的缺陷。 3.16 严重缺陷 severe def
10、ect 设备处于异常状态,可能发展为事故,但设备仍可在一定时间内继续运行,须加强监视并进行检修处理的缺陷。 3.17 3.18 隐患 potential hazard 照明设施存在各种危害生命财产安全或容易造成不良后果的潜在危险。 3.19 一般事故隐患 ordinary potential hazard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3.20 重大事故隐患 serious potential hazard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维护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21 应急抢修 out of schedule rep
11、air (OSR) 从紧急故障接报到故障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的全过程。 3.22 供电紧急故障抢修 OSR for outage 紧急处置因电源、电缆、 架空线等设施自身故障而造成的照明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全过程。 3.23 外力紧急故障抢修 OSR for damage 紧急处置因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周围环境因素等外界原因造成的照明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全过程。 3.24 非照明设施紧急故障配合抢修 OSR for assistance in troubleshooting non- lighting installation 因其它设施故障、上级应急部门
12、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应急抢险,需要协助配合的抢修工作。 3.25 多功能灯杆 multifunctional lighting pole 以灯杆为基础,基于信息化、物联网等技术,集成了照明、通信、监测等功能的一种新型道路照明设施。 DB11/T 18762021 4 4 基本规定 4.1 一般要求 4.1.1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应满足城市运行、百姓出行、国家或本市重大活动需要。 4.1.2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应使各类指标符合 CJJ 45 和 CJJ 89 的有关规定。 4.1.3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和管理应保证设施良好运行,并应建立分级管理和评价制度。 4.1.4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宜根据道路等级和
13、道路周边场所的重要性确定道路照明设施的分级,也可根据国家或本市重大活动保障工作需要临时调整道路照明设施等级。道路照明设施的分级如下: a) 特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长安街及市政府规定的重要道路的照明设施; b) 一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城市快速路及城市主干路的照明设施; c) 二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城市次干路的照明设施; d) 三级道路照明设施:城市支路及其他市政道路的照明设施。 4.1.5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道路照明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并应优先考虑节能产品在道路照明设施上的应用。 4.1.6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单位应做好运维知识、技能以及安全生产的培训工作,并应制定运行和维护手册。
14、4.1.7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单位应根据管理范围、设施数量等配备专业人员,设置专业机构和配备必要的维护设备。从业人员根据作业内容,应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1.8 机动车道沿线的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等道路照明设施的运维工作应与机动车道同等级。 4.2 维护设施 4.2.1 电气设施应包括变配电设施、线路设施、灯具、监控系统、防雷和接地系统等。 4.2.2 附属设施应包括灯杆及基础、检查井、标识牌及相关建(构)筑物等。 4.3 维护边界 4.3.1 维护边界要求参见附录 A。 4.4 移交接管 4.4.1 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接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运维
15、条件; b) 竣工资料应齐全,施工质量应评定合格,道路照明设施应运行正常; c) 道路照明设施应符合 CJJ 45、CJJ 89 等相关标准规范和北京市相关规划、规定的要求; d) 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批准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工程竣工图、工程测绘图、地理信息测绘数据等; e) 对于非标准设备,应提供不低于设备总量 10%的备件; f) 道路照明工程交接要求应符合附录 B 中的相关规定。 4.4.2 道路照明设施未移交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运维;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移交给相应的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 4.5 设施年限 DB11/T 18762021 5 4.5.1 道路照明设
16、施使用年限应根据运行年限、运行状态、使用寿命、设计规定等因素全面分析评估的基础上确定。 4.5.2 道路照明设施存在下列问题之一,应进行更新改造: a) 国家或行业已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b) 构成安全隐患且通过日常运维无法消除的设备; c) 发生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设备; d) 达到基本使用年限,经检测安全指标达不到要求的,或无配件来源的设备; e) 性能指标严重落后,或能耗高、效率低,经技术经济评估不适合继续运行的设备。 4.5.3 设备设施达到基本使用年限时,应加强运行状态检测和评价,可根据检测和评价结果进行更新改造。 4.5.4 道路照明设施在正常运维条件下整体使用年限应按
17、照设计规定执行。 4.5.5 道路照明设施逾期运行时,应进行能效和安全性能评估,评估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5 运维内容 5.1 一般规定 5.1.1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内容应包括巡查、巡修、缺陷和隐患处理、应急抢修、设施检修、设施保护等。 5.1.2 应定期对道路照明设施现状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运维计划。 5.1.3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中,应确保对设施缺陷、故障、隐患的有效处置,避免出现短期内重复维修。 5.1.4 在巡查线路、设备时,应同时核对编号、标识等,并应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维护和简单的消除缺陷工作。 5.2 巡查 5.2.1 运维单位巡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记
18、录并处理,记录表参见附录 C。 5.2.2 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环境、设施缺陷、隐患等; b) 在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情况; c) 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的刻划、涂污等情况; d) 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等情况; e) 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等情况; f)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道路照明设施的情况; g) 灯具松动或破损情况; h) 检修门丢失或损坏情况; i) 其他可能影响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5.2.3 巡查应根据
19、巡查频次和工作内容侧重点不同分为定期巡查和特殊巡查,定期巡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特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应每天巡查; b) 一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不应超过 7 天; DB11/T 18762021 6 c) 二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不应超过 10 天; d) 三级道路照明设施不应超过 15 天。 5.2.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特殊巡查: a) 有国家或本市重大活动; b) 出现恶劣天气(如暴雨、大风、冰雹等); c) 发生可能危及设施安全运行的作业; d) 市民报修; e) 故障或隐患查找。 5.2.5 巡查过程中对现场设施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应做详细记录并提出修正意见及时上报。 5
20、.2.6 应根据设施完好水平、运行状况及设施技术升级要求,及时提出大修、改造方案。 5.3 巡修 5.3.1 运维单位应采用巡修的方式,检查照明设施运行情况及安全情况,并应排除单灯故障和系统性故障。 5.3.2 巡修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熄灯或忽亮忽灭情况; b) 集中灭灯故障; c) 其它异常情况。 5.3.3 巡修分为定期巡修和特殊巡修,定期巡修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特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应每天巡修; b) 一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不应超过 7 天; c) 二级重要道路照明设施不应超过 10 天; d) 三级道路照明设施不应超过 15 天。 5.3.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特殊巡修
21、: a) 有国家或本市重大活动,应与巡查结合,实现不间断巡修; b) 发生恶劣天气(如暴雨、大风、冰雹等); c) 定期巡修时无法修复的特殊缺陷; d) 新移交的设施; e) 设施或负荷发生调整。 5.3.5 巡修人员应根据划分的巡修区域,按照巡修计划定期完成巡修任务。 5.3.6 巡修人员应熟悉所负责区域设施类型、规格、数量及分布情况。 5.3.7 巡修人员应及时处理当场可解决的异常情况;对当场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列入缺陷,及时记录、上报,并应根据缺陷分类在规定限期内消除缺陷。 5.3.8 巡修人员发现集中灭灯故障及其它符合应急抢修标准的设施问题时,应立即上报,并应开展应急抢修工作。 5.3.
22、9 巡修应保持同一道路灯具和光源一致性。 5.3.10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工作报表参见附录 D。 5.4 缺陷和隐患处理 5.4.1 运维中发现的对道路照明设施本身及周边环境出现影响安全、可靠和运行的情况,应纳入设施缺陷并进行治理。 DB11/T 18762021 7 5.4.2 设施缺陷按其对人身、设施的危害或影响程度,可划分为一般缺陷、严重缺陷两个等级。 5.4.3 设施缺陷应按照“发现- 上报- 检修- 验收- 归档”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5.4.4 发现严重缺陷时应立即上报,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5.4.5 各类缺陷自发现至消除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严重缺陷应在
23、48h 内消除; b) 一般缺陷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检修计划消除; c) 因现场环境、手续、资金投入等方面原因不能在一年内消除的一般缺陷,应报送管理部门申请纳入技术改造进行治理。 5.4.6 超出消除缺陷周期仍未消除的设施严重缺陷,应纳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防护和治理。 5.4.7 道路照明设施事故隐患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可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级。 5.4.8 运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并应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5.4.9 运维单位应定期组织排查设施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信息档案,并应按照职责
24、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4.10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按照“排查- 评估- 上报- 治理- 验收- 注销”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5.4.11 设施带缺陷或隐患运行期间,运维人员应加强监视,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5.4.12 道路照明设施缺陷及隐患处置记录参见附录 E。 5.5 应急抢修 5.5.1 应急抢修分为道路照明设施供电紧急故障抢修、道路照明设施外力紧急故障抢修和非照明设施紧急故障配合抢修等。 5.5.2 道路照明设施供电紧急故障抢修应至少包括以下故障类型: a) 夜间集中灭灯; b) 白天集中亮灯; c) 其他设施紧急故障等。 5.5.3 道路照明设施外力紧急故障抢修应至少包括以下故障类型
25、: a) 外力撞杆; b) 电缆井盖丢失、破损、位移,沟道进水; c) 外力原因切断线路等。 5.5.4 非道路照明设施紧急故障配合抢修应至少包括以下故障类型: a) 配合切断道路照明设施电源; b) 配合挪移道路照明设施; c) 配合现场值守等。 5.5.5 应急抢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针对道路照明设施突发事件的类型事先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备案; b) 应急抢修工程应根据现场故障情况进行处置,处置后应符合 CJJ89 的相关规定; c) 故障处理完毕后,应及时确认设施恢复正常; d) 对于经过应急抢修而恢复功能的道路照明设施, 遗留有未能及时处理的故障时, 应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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