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325-2023 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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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13252023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Radiation safety and protection of radioactive logging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3-12-05 发布2024-02-01 实施生态环境部发 布HJ 13252023i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一般要求.25测井活动辐射安全与防护.26源库及实验室辐射安全与防护.47运输的辐射安全与防护.58辐射监测.59应急准备和响应.6HJ 13252023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
2、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放射性测井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放射性测井活动应遵循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12 月 5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32520231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放射性测井的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中子发生器的使用、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遵循的辐射安全与防
3、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放射性测井活动中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地质勘探相关放射性测井活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11806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T 15849密封放射源的泄漏检验方法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 118油气田测井放射防护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放射性测井radioactive logging利用射线、中子与钻井周围岩石等介质的相互作用
4、,或者用注入油井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作为示踪剂确定流体在井管内或地层孔隙间的运动状态及其分布规律,研究钻井地质剖面,寻找油气藏和油气井工程的地球物理方法。本标准中放射性测井包括测井、中子测井和放射性示踪测井。3.2放射性测井仪radioactive logging device利用射线与地球岩层相互作用,通过探测与地球岩层作用后的射线来测量地球物理参数的设备。一般由放射源与探测器等组成,主要分为测井仪和中子测井仪。3.3井下释放器in-well releaser盛装放射性示踪剂并且能送入井下使其定点或定时将示踪剂释放到井内的一种装置。3.4中子发生器neutron generator利用直流电压
5、,通过(d,n)等反应产生中子的射线装置,是脉冲中子测井仪的一个关键部件。本标准特指测井中子发生器,一般由密封中子管和外接电路组成。HJ 1325202323.5源库radioactive source repository用于贮存、放置和保管测井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中子发生器的专用库房设施。3.6临时存放库temporary repository设置于放射性测井工作现场或附近,用于测井工作期间临时存放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中子发生器的专用存放设施。4一般要求4.1在规划、设计、开展放射性测井活动的过程中,应遵循辐射实践正当性、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防护与安全最优化等辐射防护要
6、求。4.2对放射性测井活动中不同阶段的安全与防护措施进行最优化评价与持续改进。在满足测井技术要求的条件下,选用毒性低、辐射能量适中、半衰期短的放射性核素,并尽量减少使用及贮存的活度。4.3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照射应符合 GB 18871 关于剂量限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职业照射的剂量约束值为 5 mSv/a;公众照射的剂量约束值为 0.1 mSv/a。4.4放射性测井的工作场所应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通常,安装或拆卸测井放射源、中子发生器作业区域、校验测井仪区域、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贮存、分装与作业区域(含实验室)、测井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贮存场所等划为控制区;未被划入控制区的辅助设施区和其他需要
7、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区域划为监督区。4.5放射性测井单位应规范收集、妥善暂存和处理测井活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并定期送贮、做好记录。4.6放射性测井活动中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应送交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其中类、类、类废旧放射源,按有关规定优先交回生产单位或原出口方。4.7放射性测井单位应建立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中子发生器的台账管理制度。4.8放射性测井单位应根据所使用的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中子发生器的类别配备并使用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及防护用品。5测井活动辐射安全与防护5.1放射源测井5.1.1放射源测井操作应按照辐射防护原则,采取最优化的防护措施。5.1.2测井
8、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分控制区,控制区边界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5.1.3操作人员应确认放射性测井仪、放射源装卸工具、源容器及防护用品的状态或性能完好方可开展测井活动。每次测井活动至少 2 名操作人员在场,佩戴适用的个人剂量计及剂量报警仪。5.1.4装卸、搬运或传递放射源的工具应操作灵活、使用方便、性能可靠,使放射源与人体间保持适当距离,保证操作人员所受剂量控制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5.1.5放射源源罐应便于放射源的取出、放入操作;源罐外表面应有标明源罐编号、核素名称、活度的标签,并印有明显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源源罐表面 5 c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按照
9、表 1 的控制值执行。HJ 132520233表 1测井放射源源罐载源时表面 5c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值放射源活度(GBq)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值(mSv/h)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值(mSv/h)中子源 185 1 5 185 2 10源 18.5 1 18.5 25.1.6测井放射源用毕不能及时返回源库,需在测井现场临时存放时,尽量放置于运源车源仓内。如在车外、室外临时存放时,应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避免放射源丢失、被盗。5.1.7进行放射源外壳、密封圈等日常检查时,宜在源库内操作,并使用专用操作工具和防护屏蔽设备;除更换测井用放射源密封圈外,涉及维修或更换放射源外壳及内部构件的操作应由符
10、合要求的人员进行。5.1.8测井放射源按照 GB/T 15849、GBZ 118 或者放射源设计文件要求定期开展泄漏检测。检测结果大于等于 200 Bq 的放射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处理。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对放射源进行泄漏检测:a)运输货包或测井仪器中的放射源在运输或使用中发生异常,可能被损坏的;b)运输货包或测井仪器中的放射源在暂存、运输或使用中可能因火灾损坏的;c)测井源从测井仪器中取出时被施加了额外机械力的;d)测井源坠落井内被打捞出来后;e)随钻测井源从钻具组合中被打捞出来后,或在地面从超过工具设计限值的钻具组合中取出后;f)更换放射源的外壳或密封圈等特殊操作后;g)放射源丢失
11、、被盗收回后。5.1.9新型放射源、新型测井设备或新工艺投入测井使用前,应通过“模拟试验”确认操作规程等要求。5.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测井5.2.1测井现场配置(分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时,应采取防风、防撒漏、防渗漏措施,防止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洒落造成现场污染。测井现场的配置(分装)区域应使用警戒带、栅栏等进行圈闭,并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5.2.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盛放于严密盖封的贮存容器内,容器外表面应有放射性物质生产批号和放射性核素名称、化学形式、物理状态、活度与标定日期的标签及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距容器外表面 5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超过 25 Sv/h,1 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超
12、过 2.5 Sv/h,容器外表面的污染水平不应超过 0.4 Bq/cm2,污染水平不应超过 4 Bq/cm2。5.2.3测井操作时,至少 2 名操作人员在场。操作人员应避免放射性沾污,穿戴符合要求的工作服,包括帽子、口罩和手套等。5.2.4释放放射性示踪剂应采用井下释放方式,确保释放器连接可靠、密封完好;采用井口释放方式时,应先将示踪剂封装于易在井内破碎或裂解的容器或包装内,实行一次性投入井口的方法。5.2.5剩余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物按不同核素、不同的固液形态分别收集在专用容器内,送回源库妥善保管。使用后的井下释放器应密封包装后带回实验室内清洗,清洗液作为放射性废液收集处理。5.3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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