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4∕T94-2024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暨人民调解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攀枝花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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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CCS A00DB5104四 川 省(攀 枝 花 市)地 方 标 准DB5104/T 94202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暨人民调解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2024-03-15 发布2024-04-15 实施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104/T 942024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场所建设.15职责.46进驻管理.47制度管理.58日常管理.7附录 A(规范性)标牌、标识及徽章样式.9附录 B(规范性)门头样式.11附录 C(规范性)接待大厅样式.12附录 D(规范性)调解室样式.14附录 E(规范性)功能室样式.17DB5104/T
2、942024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攀枝花市司法局提出。本文件由攀枝花市司法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攀枝花市委政法委员会、攀枝花市司法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季雷、刘文权、邓静、卢建军、杨剑、杜治勇、郑鸣。本文件首次制定发布。DB5104/T 9420241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暨人民调解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暨人民调解中心(简称“双中心”)术语和定义、场所建设、职责、进驻管理、制度管理和日常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攀枝花市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双中心”建设。2规范性
3、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93.1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双中心 Center for Diversified Resolution of Dispute and the Peoples Mediation
4、 Center(referredto as the Dual Centers)市县乡三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暨人民调解中心简称“双中心”,是将多元化解统筹作用和人民调解服务群众优势相结合,依托综治中心,推动信访接待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检察服务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等各类解纷资源整合,由党政主导,整合部门力量,吸收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和鉴定、公证、评估、保险、法律服务、心理服务、公益服务、网格员、群防群治队伍、平安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集成信访调处、调解、仲裁、诉讼、法律援助、困难帮扶、司法救助、心理疏导、指挥调度等功能,健全有机衔接、相互协调、高效便捷的社会矛盾形势分析研判机制、
5、社情民意收集反馈机制、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机制,实现“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的综合性服务平台。4场所建设4.1选址选择辐射能力较强、交通相对便利、群众办事方便的地点。DB5104/T 94202424.2场所面积4.2.1市“双中心”总面积应不低于 700;4.2.2县(区)“双中心”总面积应不低于 200;4.2.3乡镇(街道)“双中心”总面积应不低于 90。4.3功能室设置及内部设施配置“双中心”办公场所可合理设置群众接待大厅、调解室、视频监控研判(联勤指挥)室、心理疏导室、办公室、档案室,有条件的地区可因地制宜拓展其他功能设置,不具备功能室条件的可整合使用。4.3.1群
6、众接待大厅可分设纠纷化解、法律咨询、综合服务等窗口或按照进驻部门(单位)的业务关联性合理设置窗口,设置群众等候区、意见箱、投诉电话。结合大厅整体布局、视觉效果、办事群众流动线路等因素,设置醒目、便于识别的办事引导标志、警示标志,以及告知性标志,并符合 GB/T 2893.1、GB/T 2894、GB/T10001.1 的规定。4.3.2调解室内设调解办公桌椅,放置首席调解员(主持人)、调解员、记录员、当事人、旁听席等座牌;墙上醒目位置悬挂人民调解标识徽章;徽章两侧张贴“公平公正”和“依法调解”文字,字体蓝色,材质硬胶。调解室应当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人民调解员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纠纷当事
7、人权利及义务、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和调解工作流程图。墙面合适位置张贴有利于社会和谐、团结稳定、纠纷化解的倡导语或警示语。4.3.3视频监控研判(联勤指挥)室应将本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接入综治视联网。4.3.4心理疏导室挂牌公示专业社会工作者或者心理辅导人员信息,配备个体咨询、心理测评、心理沙盘、音乐放松、情绪宣泄等专业设备。4.3.5办公室应配备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4.3.6档案室应配备保障档案管理安全相关设备。4.4设施要求4.4.1便民设施在接待大厅应设置信息公示栏、LED 显示屏、触摸查询机等电子设备或其他线上方式,向群众公示以下内容:a)主要职能职责;DB5104/T
8、 9420243b)办事指南和工作流程;c)受理事项范围;d)综合窗口及各职能部门进驻窗口的工作职责和办事人员信息;e)辖区内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f)监督投诉举报电话;g)其他需向群众公开的信息。4.4.2制度公示各功能室应悬挂重要的工作职责、制度、规定、流程等内容。4.4.3网络设施设备应配置满足业务平台等系统运行需要和网络安全管控的设施设备。4.4.4消防安全设施应设置消防设施并符合GB 50016的规定。4.4.5设施维护定期对各类设施进行检查,保持设施完好,并做好公用设施、物品的清洁消毒工作。4.5外观形象及标识外观形象应庄重得体、规范统一,体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双中心”合
9、一特点。外观基本色为白色和蓝色,中心外墙颜色为浅色,主立面(含屋顶)不得有广告等影响整体形象的装饰物,外墙主立面不得安装空调外机。因建筑结构需安装的,应加装与墙面颜色一致的栅格条形装饰罩。4.6标牌、标识和徽章4.6.1标牌4.6.1.1有条件的,应根据实际办公特点,在大门外悬挂标牌。标牌应为竖式外挂标牌,悬挂于正门一侧合适位置,并符合附录 A.1.1 的规定。4.6.1.2无条件的,应在门口一侧或上侧合适位置悬挂方形标牌,并符合附录 A.1.2 的规定。4.6.2标识和徽章“双中心”调解场所醒目位置应悬挂全国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应佩带人民调解徽章,标识和徽章的样式应符合
10、附录 A.2 的规定。4.7门头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正上方醒目位置。门头蓝底白字,样式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4.8接待大厅4.8.1背景墙接待大厅应设置统一背景墙,可结合办公场地实际设置,样式应符合附录C.1的规定。DB5104/T 94202444.8.2腰线正立面为玻璃门的,应当设置腰线,腰线的内容与门头一致。腰线样式应符合附录 C.2 的规定。4.9受理窗口吊牌样式应符合附录C.3的规定。4.10调解室调解室内应在醒目处设置人民调解标识,基本内容为人民调解工作徽标和汉字“依法调解、公平公正”,并应悬挂倡导语。调解室背景墙、桌牌、倡导语、公示栏语、工作座牌样式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4.11
11、其他功能室设置有其他功能室的“双中心”,可根据实际增设相应的制度牌或公示牌,但其尺寸、材质和工艺应当与前述制度牌、公示牌保持一致。功能室门牌样式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4.12便民引导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导视牌、灯箱等固定式引导设施。5职责5.1“双中心”职责作为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的“实体化、实战化”平台,督促各级各部门各行业落实“属地责任”“谁主管谁负责”化解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纠纷化解。5.2“双中心”办公室职责市、县(区)党委政法委和司法局,乡镇(街道)政法委员、综治中心和司法所要紧密融合,充分发挥本级“双中心”办公室的联系协调作用,负起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推动等职责,促进各级
12、各部门各行业工作有机衔接。5.3“双中心”服务窗口职责中心应按“多部门进驻、多功能汇聚、多窗口服务”要求建设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受理、评估、分流、反馈、报告各类矛盾纠纷;b)转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c)引导通过调解、鉴定、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d)提供法律服务、心理疏导服务等;e)实现与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信访接待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检察服务中心、“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窗口单位工作无缝化对接;f)做好数据统计、案例采编、信息上报、立卷归档等;g)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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