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3416.1-2023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山东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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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60.30 CCS Z 75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3416.12023 代替DB37/3416.12018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1 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for basinPart 1:Nansi Lake and Dongping Lake basin 2023-09-22 发布 2024-04-01 实施 发 布 DB37 3416.12023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流域范围及控制区.4 5
2、技术内容.4 基本要求.4 5.1 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 5.3 其他要求.9 5.4 6 污染物监测要求.9 采样点.9 6.1 分析方法.10 6.2 7 达标判定.13 8 标准实施与监督.13 附录 A(规范性)南四湖流域(山东区域)范围.14 参考文献.15 DB37 3416.1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37 341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第1部分。DB37 3416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 1 部
3、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第 2 部分:沂沭河流域;第 3 部分:小清河流域;第 4 部分:海河流域;第 5 部分:半岛流域。本文件代替DB37 3416.1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与DB37 3416.1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术语和定义(见 3.5、3.6),删除了再生水、间接排放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8 年版的 3.3、3.6);更改了南四湖流域重点保护区域的范围(见 4.2,2018 年版的 4.2);更改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要求(见 5.3,2018 年版的 5.1.
4、11、5.1.12);更改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见表 1、表 2,2018 年版的表 1、表 2);更改了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要求(见 5.2.3,2018 年版的表 1、表 2);更改了部分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见表 4,2018 年版的表 3)。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7 599,2006 年首次发布,2018 年被代替;DB37 3416.1,2018 年首次发布,部分代替了 DB37 5992006;本次为 D
5、B37 3416.1 的第一次修订。DB37 3416.12023 III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文件。遵循各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及其内在规律,依据不同流域的环境管理目标,将山东省全境划分为5个流域: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沂沭河流域、小清河流域、海河流域和半岛流域。DB37 3416.12023 1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1 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6、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552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
7、标准 GB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
8、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5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11899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3896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50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
9、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3416.12023 2 GB/T 2524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GB/T 31195 高氯高氨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离子校正法 GB 38400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HJ/T 51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8 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R分光光度法 HJ/T 59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
10、定 离子色谱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 342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试行)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11、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萝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12、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
13、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DB37 3416.12023 3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1 水质 总硒的测定 3,3-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823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4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
14、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98 水质 总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899 水质 总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908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1147 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HJ 1182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HJ 122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DB37/T 2463 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
15、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注: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执行。来源:HJ 945.22018,3.14,有修改 3.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来源:HJ 945.22018,3.15 3.3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各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4 直接排放 d
16、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来源:HJ 945.22018,3.7 3.5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integrated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来源:GB 189182002,3.2 DB37 3416.12023 4 3.6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industrial wastewater integrated treatment plant 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作为工业聚集区配套设施的污水处理厂。来源:HJ 9
17、782018,3.4,有修改 4 流域范围及控制区 南四湖东平湖流域范围包括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菏泽市 4 市全部区域,济南市莱芜区和钢4.1 城区。南四湖流域范围按照附录 A 执行。为满足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要求,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划分为下列三类控制区:4.2 a)核心保护区域:南四湖东平湖大堤、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渠大堤和所流经其他湖泊大堤内的全部区域,没有大堤的区段以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作为大堤位置;b)重点保护区域:南四湖核心保护区域边界外延 15 km 的汇水区域,以及东平湖、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核心保护区域沿汇水支流上溯 15 km 的汇水区域;c)一般保护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
18、保护区域以外的其他汇水区域。各市可根据需要将距离干流或干流的某一段以及湖泊水库沿岸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作为缓冲带,4.3 缓冲带界线距离河湖岸线一般不小于 500 m。需要划定缓冲带的干流或河段、湖泊水库的名单,以及缓冲带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5 技术内容 基本要求 5.1 5.1.1 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核心保护区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工业排污口,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不应以任何方式直接向该区域排放废水。5.1.2 缓冲带内不应新建排污企业,应逐步退出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5.1.3 具体行业的重点监控因子按照排污许可证和国家行业标准有关要求执行,本文件未包含项目的排放浓度限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
19、排放标准要求执行。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2 5.2.1 直接排放下列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应按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执行表 1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总放射性、总放射性除外)序号 污染物 限值 重点保护区域 一般保护区域 1 总汞 油墨工业 0.002 0.00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0.003(不得检出)a 0.003(不得检出)a 其他排污单位 0.005 0.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DB37 3416.12023 5 表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20、浓度限值(续)单位:mg/L(总放射性、总放射性除外)序号 污染物 限值 重点保护区域 一般保护区域 3 总镉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0.01 0.01 电池工业(铅蓄电池企业),锡、锑、汞工业 0.02 0.02 其他排污单位 0.02 0.05 4 总铬 陶瓷工业 0.1 0.1 油墨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钢铁工业,无机化学工业(涉锰、镍、钼、铜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0.5 0.5 稀土工业 0.5 0.8 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电子工业(印刷电路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除外)、无机化学工业(氯酸盐工业、涉铬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0.5 1 其他排污单位 0.5 1.5 5 六价铬
21、钢铁工业(钢铁联合企业和轧钢非联合企业)0.05 0.05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稀土工业、无机化学工业 0.1 0.1 油墨工业,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电子工业(印刷电路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除外),锡、锑、汞工业 0.2 0.2 其他排污单位 0.2 0.5 6 总砷 稀土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锡、锑、汞工业 0.1 0.1 钒工业 0.1 0.2 其他排污单位 0.1 0.3 7 总铅 油墨工业 0.1 0.1 稀土工业,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电子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锡、锑、汞工业 0.1 0.2 陶瓷工业 0.1 0.3 其他排污单位 0.1 0.5 8 总镍 烧碱、聚氯乙
22、烯工业(烧碱企业)0.05 0.05 陶瓷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0.1 0.1 电池工业(镉镍/氢镍电池企业),铜、钴、镍工业、铅、锌工业,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电子工业,无机化学工业(涉铬、锌、锰、镍、铜、镉、钴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0.2 0.5 其他排污单位 0.2 1 9 苯并(a)芘 0.000 03 0.000 03 10 总铍(按Be计)0.005 0.005 11 总银(按Ag计)电池工业(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企业)0.2 0.2 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电子工业 0.3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0.5 12 总放射性(Bq/L)1 1 13 总放射性(Bq/L)10
23、 10 a 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起,新建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执行括号内排放限值。DB37 3416.12023 6 5.2.2 直接排放下列第二类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应按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执行表 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pH、色度除外)序号 污染物 限值 重点保护区域 一般保护区域 1 pH值(无量纲)肉类加工工业 68.5 68.5 其他排污单位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30 30 3 悬浮物(SS)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10 10 汽车维修业、钢铁工业 20 20
24、其他排污单位 20 3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橡胶制品工业、陶瓷工业 10 10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羽绒工业 10 15 其他排污单位 10 20 5 化学需氧量(CODCr)钢铁工业,陶瓷工业,煤炭工业,无机化学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40 50 其他排污单位 50 60 6 石油类 橡胶制品工业 1 1 炼焦化学工业 2.5 2.5 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弹药装药行业,汽车维修业,硫酸工业,硝酸工业,镁、钛工业,铜、镍、钴工业,铝工业,陶瓷工业,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电子工业,无机化学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锡、锑、汞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3 3 稀土工业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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