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01∕T 216—2021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合肥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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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20.10 CCS C 51 3401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标准 DB3401/T 2162021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2021-06-29 发布 2021-06-29 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01/T 2162021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清扫与保洁 . 2 5.1 作业要求 . 2 5.2 作业范围 . 2 5.3 作业规范 . 3 5.4 质量要求 . 5 6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 7 6.1 作业要求 . 7 6.2 垃圾收集 . 7 6.3 垃圾
2、运输 . 8 6.4 垃圾处理 . 9 附录 A (规范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分类 . 11 附录 B (规范性)道路清扫保洁要求 . 12 附录 C (规范性)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 13 附录 D (规范性)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 14 DB3401/T 216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肥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合肥高新区绿迹环保垃圾分类发展中心、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
3、徽现代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科学研究所、安徽农业大学、中节能(合肥)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学院、合肥合大环境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夏泽义、范士俊、刘桂建、方四新、汤婕、王斌 、金杰、卫新来、朱海亮、夏青、孙成、范盛楠。 DB3401/T 2162021 1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清扫与保洁和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作业规范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其他地区的环境卫生作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
4、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77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1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 93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T 107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 CJJ 109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112 生活垃圾
5、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 CJJ 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普扫 sweeping 人工或机械对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的全面清扫。 3.2 保湿 moisture 通过喷洒水或抑尘剂等方式保持空气湿度和粉尘含水量的活动。 3.3 垃圾收集点 waste-collection point 在较小的收集范围内,将分散的垃圾集中后由密闭运输工具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 4 基本要求 DB3401/T 2162021 2 4.1 环卫作业过程应做到文明、整洁、有序和安全。 4.2 环卫作业单位应建
6、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要求和规定,配有完整的安全作业和检查记录。 4.3 作业人员(含机扫车司机、 随车的人工辅助清扫人员)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和作业规程培训,作业时应穿着环卫标志服、反光背心,并保持着装干净整洁,存在粉尘的作业应同时佩戴防尘口罩。其他环卫作业人员也应按规定穿戴统一的劳保用品和服装。 5 清扫与保洁 5.1 作业要求 5.1.1 应采用 “由道路中间向二侧冲洗、 再由洗扫车对路牙进行机扫水洗, 其余时间分别按照一班制、二班制进行人机快速保洁”的作业模式。对于机械化作业,应采用“夜间:深度洗扫+冲洗,白天:快速保
7、洁+洒水”的作业模式。 5.1.2 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开人流、车流高峰期和恶劣天气;普扫人员应两人一组,相互照应、相互提醒;普扫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面向车辆行驶方向作业,应将安全警示锥或其他安全警示标志放置作业区 30-40m 外,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道路出现大面积污染时,应设置醒目的警示牌,划定作业区集中清扫。 5.1.3 需进入密闭空间或陌生环境作业时,应提前进行安全卫生风险评估,确定生命健康无风险时方可作业。 5.1.4 环卫作业车辆(机动车)出车前、回场后应定期清洗、消杀、检查、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5.1.5 环卫作业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宜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机扫车、洒水车、
8、冲洗车车尾应有反光标志,作业时应亮警示灯,夜间作业时应降低或关闭提示音乐。洒水车、冲洗车应在规定取水栓处取水。 5.2 作业范围 5.2.1 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及涵洞、高架路、立交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步行商业街、街巷、绿化隔离带、靠近人行道的敞开场地等公共场地的地面及栏杆等设施。 5.2.2 公共场所 5.2.2.1 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范围包括公共厕所、 公共交通运营场所、 文化艺术活动场所、 公园、 广场、住宅区、各类集贸市场。 5.2.2.2 公共厕所的保洁范围包括公共厕所内及公共厕所周边的公共场所。 5.2.2.3 公共交通运营场所(包括
9、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客运码头、地铁站)的清扫保洁范围包括建筑物内部、外部的公共区域、候机(车、船)厅、售票大厅、站台、通道等。 5.2.2.4 文化艺术活动场所(包括影剧院、音乐厅、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以及体育活动场所(包括体育馆、体育场及其他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的清扫保洁范围包括室内和室外的公共区域。 5.2.2.5 公园、广场的清扫保洁范围包括道路、绿地、水域等公共区域和雕塑等附属设施。 5.2.2.6 住宅区的清扫保洁范围包括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楼道、电梯、活动室等)。 5.2.2.7 各类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范围包括室内和室外公共区域。 DB3401
10、/T 2162021 3 5.3 作业规范 5.3.1 城市道路 5.3.1.1 机械清扫 5.3.1.1.1 清扫作业时应避免“干扫”,做到喷雾清扫不扬尘、不漏土。不应侧刷、吸口不落地空跑;车辆内垃圾应卸至指定地点,不应乱倒乱卸。 5.3.1.1.2 清扫时注意观察路面清扫质量和路面障碍情况,对机扫车不能清除的大件垃圾或硬物,应及时下车清除。 5.3.1.1.3 清扫完毕,应及时卸清车厢垃圾,冲洗车体,保持车容整洁。 5.3.1.1.4 机扫车清扫作业时车速应12km/h。 5.3.1.2 人工清扫 5.3.1.2.1 普扫时应对人行道、车行道进行全面清扫,不应漏扫、甩扫,做到清扫无死角,并
11、注意控制扬尘,避免妨碍行人。 5.3.1.2.2 道路与街巷、公共场所交界处清扫保洁应各延伸 5m。 5.3.1.2.3 清扫归拢的垃圾应靠边打堆,及时收集、清运,不漏收。 5.3.1.2.4 保洁时应巡回走动,用小扫把、钳子等工具及时清除路面、绿化隔离带的垃圾、杂物。保洁收集的垃圾,应及时放入路边废物箱,不应在路边归拢打堆。 5.3.1.2.5 发现有人乱扔垃圾,应及时进行劝阻。发现路面被严重污染时,清扫保洁人员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由管理部门组织清理。 5.3.1.3 洒水 5.3.1.3.1 路面作业时,洒水车车速应保持 25km/h30km/h,高压冲洗车车速应保持在 12km/h15
12、km/h。 5.3.1.3.2 雨天不应进行洒水和冲洗作业,冲洗作业应在夜间进行。 5.3.1.3.3 洒水时应调整高度和水压,作业结束后,应做到路面、侧石、交通隔离带以及道路相关公共设施周围无泥沙和积水。 5.3.1.3.4 清洗作业时将水压调整适当,洒水车、机扫车、人工洗刷相互配合,以消除路面的积泥、沙石、污迹。清洗被严重污染的路面时,应反复冲洗,直至路面见本色。 5.3.1.3.5 清洗人行道时,洒水车应调整好水流幅宽,并配以人工洗刷路面,清洗被油污污染较为严重的路面时,可适当添加洗洁精等清洁液,反复冲洗,直至路面见本色。 5.3.2 公共场所 5.3.2.1 公共厕所 5.3.2.1.
13、1 保洁员应统一服装上岗。文明作业、礼貌服务;如收费,应符合收费标准。 5.3.2.1.2 保洁工具使用完毕应整齐存放在隐蔽位置或存放在工具房(箱)内;不应将保洁工具放在便器、洗手盆或楼梯、门前。 5.3.2.1.3 公厕等级、保洁要求、开放时间、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设置在公厕墙面醒目位置;在适当的位置设置规范、完整无损的公共厕所指引牌、标志牌,导向醒目,标识规范,配置齐全,使用完好。 5.3.2.1.4 管理人员工作室、收费台保持整洁美观,管理房(工具间)物品摆放有序,整洁无杂物。管理房(工具间)不应挪作他用。 DB3401/T 2162021 4 5.3.2.1.5 供洗手用的水龙头不应用于
14、保洁作业。 5.3.2.1.6 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并提供洗手液(肥皂)以及烘手器。 5.3.2.1.7 公厕设施完好,隔板、窗栅、门窗玻璃无破损;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设施设备保持完好;无障碍公厕通道应保持畅通。 5.3.2.2 公共交通运营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码头) 5.3.2.2.1 保洁时间应覆盖其运营时间。 5.3.2.2.2 室内门窗、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明显污迹、积尘,无蛛网;楼道扶手、自动扶梯扶手和其他旅客能接触的位置无污迹、积尘。 5.3.2.2.3 消防火栓箱体、查询机等公共设施设备应清洁,无灰尘、无明显污迹。
15、5.3.2.2.4 应安装“四害”防治设施,将设施清洁维护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消杀工作。 5.3.2.2.5 公共区域应按需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及时清空和清洗,做到垃圾不超高、不满溢。 5.3.2.2.6 垃圾应按规定处置,不应随意倾倒。 5.3.2.3 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和公园广场 5.3.2.3.1 垃圾收集容器应放置垃圾袋,实行袋装收集,清理垃圾收集容器时需更换垃圾袋。箱体周围无垃圾、污水积存。垃圾收集容器应每日至少擦洗 1 次,保持外观干净整洁、完好无损。 5.3.2.3.2 售货摊点的设置不应影响环境卫生。经
16、营饮食、水果、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密闭容器。摊点及周围 2 米范围内应无垃圾杂物和其他污物,摊位应整洁。 5.3.2.3.3 设施设备周围应整洁,无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 5.3.2.3.4 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 5.3.2.3.5 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收集容器内或袋装,每日定时收集和清运。 5.3.2.3.6 应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环境卫生工作,根据人流量增派清扫、保洁人员,增加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确保环境干净整洁。 5.3.2.4 住宅小区 5.3.2.4.1 小区庭院应
17、每天清扫 12 次,部分路段应定时保洁。 5.3.2.4.2 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服务(产权)单位应当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无堆积,并密闭运送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沿途不得丢弃、遗撒、泄漏。 5.3.2.4.3 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物业服务 (产权) 单位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存放。 5.3.2.4.4 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当分别收集,在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单位指定的地点堆放, 并承担清运费用。 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 将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密闭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18、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5.3.2.5 集贸市场 5.3.2.5.1 应分摊经营、划行就市、文明经商、秩序良好。建立健全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并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负责人、联系投诉电话。具体制作规格应与市场规模、环境、位置条件相适应,方便市民了解和监督。 5.3.2.5.2 周围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城市道路二级保洁标准,按需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内部DB3401/T 2162021 5 由业主单位根据市场清扫保洁面积、人流和物流情况按不低于城市道路二级保洁标准执行。 5.3.2.5.3 对于人流量较大或作业难度较大的集贸市场
19、,周边的清扫保洁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环卫配员。 5.3.2.5.4 集贸市场地面应干净,有专人保洁,无垃圾杂物。 5.3.2.5.5 集贸市场给排水设施应保持完好,定期冲洗排污排水渠,保障排水畅通、无垃圾堆积。 5.3.2.5.6 集贸市场每周消杀 3 次,场内基本无蝇。 5.3.2.5.7 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严禁堵塞消防通道,摆放整齐,外观完好整洁。 5.3.2.5.8 垃圾集中收集站(点)选址应在适宜位置定点设置,摆放整齐,不应占用人、车行道,不应堵塞消防通道,不应影响市容市貌。有条件的区域宜设置地埋式、桶柜式、绿篱式垃圾收集点,应有供、排水设施,做到雨污分流,排污管(道)
20、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5.3.2.5.9 垃圾收集点应设置监督公示牌,公示作业单位、责任人、开放时间、监管单位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5.3.2.5.10 集中收集站 (点) 及周围应整洁, 无垃圾散落、 无存留垃圾和污水积存。 集中收集站 (点)应定期消杀、 除臭, 周围无明显臭味。 采用垃圾屋的, 应锁好垃圾屋门, 避免污染环境。 集中收集站 (点)周边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有垃圾暴露现象。 5.3.2.5.11 垃圾收集点进行装载作业时, 应做好噪音控制措施并防止扬尘和垃圾飘落。 垃圾收集点内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如有破损,应立即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必须在 8 小时间内更换,确保设施设备
21、完好。 5.3.2.5.12 集贸市场的垃圾房、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等易于孳生和聚集蚊蝇的场所,应坚持采取冲洗、消毒等措施,防止蚊蝇孳生。 5.3.2.5.13 集贸市场周围环境整洁, 不应有占道经营、 乱摆卖、 乱堆放、 乱停放车辆、 乱挂横幅标语、乱张贴、乱刻画等现象。 5.4 质量要求 5.4.1 城市道路 5.4.1.1 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分类按附表 A.1 执行。 5.4.1.2 道路清扫保洁要求按附表 B.1 执行。 5.4.1.3 道路应做到无垃圾杂物堆积、无污水淤泥、无痰迹烟蒂、无果皮纸屑、无土石杂草;路面干净、空地及绿地树穴干净、路牙侧石干净、窨井口畅通干净;废物箱等设施整
22、洁,简称“五无五净一整洁”。路面应见本色。 5.4.1.4 街巷应做到无垃圾、无污水淤泥、无杂物堆积、无土石杂草,路面干净、空地干净、边角侧石干净、窨井口干净,废物箱等设施整洁,简称“四无四净一整洁”。路面应基本见本色。 5.4.1.5 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按附表 C.1 执行。 5.4.1.6 降雪天气,应及时组织铲雪作业;暴风雨过后,应及时组织集中清理道路废弃物。 5.4.1.7 人行天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高架路、立交桥、车行隧道及涵洞的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应与相连接的道路相一致。 5.4.2 公共场所 5.4.2.1 公共厕所 5.4.2.1.1 按照 CJJ 14 的规定,公厕分为一类
23、公厕、二类公厕、三类公厕。生态公厕、旅游景区公厕应达到一类公厕保洁标准, 移动公厕应达到三类公厕保洁标准, 其他类型公厕应达到二类公厕保洁标准。 5.4.2.1.2 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 一类公厕无异味,二类、三类公厕、移动公厕无明显臭味。 DB3401/T 2162021 6 5.4.2.1.3 公厕内、外墙整洁,墙面光洁无破损、污蚀、渗漏;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公厕内洗器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应整洁。 5.4.2.1.4 公厕内地面宜保持清洁,无积水。 5.4.2.1.5 蹲位整洁, 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 槽内无粪迹,无堵塞, 洁净见底; 公厕
24、化粪池盖密闭,无缺少、破损现象。 5.4.2.1.6 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无明显臭味;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5.4.2.1.7 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卫生死角,建设红线范围内无垃圾、粪便、污水、杂草、废土以及乱堆杂物。 5.4.2.1.8 可视范围内,一类、二类公厕应无蛛网、蚊蝇;三类公厕蝇蚊不应超过 3 只。 5.4.2.2 公共交通运营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 5.4.2.2.1 室内外公共区域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按附表 D.1 执行。 5.4.2.2.2 建(构)筑物立面、果壳箱、广告牌、自动扶梯扶手、楼道扶手、墙面、天花板等公共设施应保持干净,无破损、污迹、积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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