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142-2021 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规范(江苏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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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00.20 CCS A1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 /T 41422021 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electronic commerce platform 2021 - 11 - 04 发布 2021 - 12 - 04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 /T 41422021 I 目 录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1 5 主体准入管理. 2 6 商品准入管理. 3 7 规则管理. 4 8 信息管理. 5 9 信用管理. 6
2、 10 知识产权管理. 6 11 消费者权益保护. 7 12 安全管理. 8 参考文献. 10 DB 32 /T 4142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提出。 本文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勤虎、王俊胜、陈柯、薛荣刚、徐光新、张振荣、杨赟、王侃、郑琦、刘燕、孔肖菡。DB 32 /T 41422021 1 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以下简称平台)的总体要求以及主体准入管理、商品准入管理、规
3、则管理、信息管理、信用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管理事项, 不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管理。 本文件中商品准入等关于商品的管理规定适用于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江苏省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规范(试行) GB/T 39550-2020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商务平台经
4、营者 electronic commerce platform operator 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2 平台内经营者 operators on the platform 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4 总体要求 一般要求 4.1 4.1.1 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义务。 4.1.2 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机构和制度。 4.1.3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 特殊要求 4.2 DB 32 /T 41422021 2 4.2.1 网络食品销
5、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4.2.1.1 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2.1.2 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4.2.2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4.2.2.1 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4.2.2.2 配备专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将考核是否合格作为上岗依据。 5 主体准入管理 入驻管理 5.1 5.1.1 一般要求 5.1.1.1 应建立平台内经营者入驻管理制度,依法对申请入驻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许可信息、个人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档案,重点防止证照地址、经营者与实际不符以
6、及超范围经营等情形。 5.1.1.2 对入驻时声称其属于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应要求其提供经营活动符合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5.1.2 特殊要求 5.1.2.1 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 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
7、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5.1.2.2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核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体经营门店,重点核验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与实际是否相符,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 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等; 应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提供便利 5.2 应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 为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准入咨询、 网络经营场所证明等必要的便利条件。 监测核验 5.3 5.3.1 动态监测 应对平台内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者的实际经
8、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发现不属于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家庭手工业产品, 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及时提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限期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5.3.2 定期核验 DB 32 /T 41422021 3 5.3.2.1 应至少每六个月核验一次平台内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许可信息、个人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现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提示变更,并协助其变更或修改相关信息。 5.3.2.2 应根据行业特征,有针对性地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增加核验频次。 5.3.3 必要措
9、施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 应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a)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b)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c)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d)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信息报送 5.4 应在每一个公历年度内至少每半年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6 商品准入管理 管理制度 6.1 应建立健全必要的商品
10、资格、资质的准入审核制度,确保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禁止交易的商品上市。 禁售管理 6.2 6.2.1 应制订实施禁止销售商品管理规则,建立以详细类别名录的方式设定禁售商品名单,并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及时调整具体内容。 6.2.2 应加强商品监测,一旦发现禁售商品进入平台销售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6.2.3 应告知平台内经营者禁止销售以下商品: a)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 b) 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
11、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c) 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d)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e) 失效、变质的商品; f) 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g) 烟草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h)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不得销售的商品。 质量管理 6.3 6.3.1 应运用消费者投诉、相关部门公布的抽检结果等信息,加强平台内销售商品的质量管理。 6.3.2 对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DB 32 /T 41422021 4 6.3.3 应依法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平台内销售商品
12、质量的抽查检验工作,针对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结果,及时依法处置。 7 规则管理 一般要求 7.1 7.1.1 应建立健全涉及网络交易方法、交易秩序、交易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管理规则体系。 7.1.2 应设立规则管理部门,明确规则的制定、执行、反馈程序,避免规则之间、条文内容之间相互矛盾。 7.1.3 应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各项规则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完善,提高平台治理效率。 规则制定 7.2 7.2.1 应在制定规则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开展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 7.2.2 应避免存在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的下列情形: a) 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b)
1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c) 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d) 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e) 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7.2.3 应避免存在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责任的下列情形: a) 使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b) 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的责任; c) 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履行合同的期限; d) 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责任; e) 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
14、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f) 违法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其他责任的行为。 7.2.4 应避免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利下列的情形: a) 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b) 依法中止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c) 依法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d) 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e) 请求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f) 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规则修改 7.3 修改规则应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15、应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 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修改内容应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修改与用户相关的规则条款,平台应对规则修改背景及主要条款进行说明。 规则实施 7.4 出现下列情形时,实施规则应通过再次确认、高亮提醒、弹窗通知等方式履行实质性的格式条款提DB 32 /T 41422021 5 示注意义务,并按合同相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 a) 规则重要条款,缔约时应采用个别提示; b) 已签订用户协议的,该用户登陆平台时应采取低频提示; c) 事关交易规则履行、 有关各方重要权利义务、 责任分配的格式条款, 订单确认时宜再次提示。 8 信息管理 信息公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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