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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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6号令)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人。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法对合格投资
2、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第二章 投资额度管理第五条 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简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以下简称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如下: (一)合格投资者或
3、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美元计算,以下简称RQFII额度);(二)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计算公式为:等值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已获取的RQFII额度(折合美元计算);(三)不超过50亿美元(含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四)不低于2000万美元。以上汇率折算参照申请之日上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第七条 合格投资
4、者申请基础额度内的投资额度备案,应向托管人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填写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二)经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三)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托管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已获取的RQFII额度等证明性材料,并根据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资产境内外分布情况,按标准准确核实其基础额度及拟备案的投资额度后,于每月10日内,将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申请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备案表见附2)。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后将备案信息反馈给托管人。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
5、额度申请,应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增加额度的理由以及现有投资额度使用情况;(二)经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告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情况。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取得投资额度的合格投资者,若申请增加投资额度,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已取得的投资额度未超过基础额度的:若已取得的投资额度加上申请增加的投资额度之和仍未超过基础额度,按本规定第七条要求办理备案手续;若已取得的投资额度加上申请增加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按本规定第
6、八条要求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二)已取得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按本规定第八条要求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第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合格投资者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备案及批准的投资额度。合格投资者汇入资金为非美元货币时,应参照汇入资金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合格投资者汇入资金的等值美元投资额度。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本金锁定期自合格投资者累计汇入投资本金达到等值2000万美元之日起计算。上述所称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
7、机构和个人使用。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第三章 账户管理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备案信息或批准文件,并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关控制信息表的内容,在托管人处为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或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的外汇账户。已开立外汇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人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与外汇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人民币账户,有关人民币账户开立和使用详见附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账户管理操作指引)。第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
8、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资金,利息收入,从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合格投资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等资金,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未经批准,合格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外汇账户,其相应的投资额度同时作废:(一)证监会已撤销其资格许可;(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取消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汇兑管理第十六条 合格
9、投资者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在实际投资前30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人民币账户。第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可在投资本金锁定期满后,分期、分批汇出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合格投资者每月累计净汇出资金(本金及收益)不得超过其上年底境内总资产的20%。开放式基金可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人为其按日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入或汇出,每月累计净汇出资金不得超过上年底基金境内总资产的20%。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非开放式基金已实现的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或税务备案证明(若有)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第十八条 国家外
10、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对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时间、金额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第五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在首次获得投资额度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办理主体信息登记。因办理其他跨境或外汇收支业务已经获得特殊机构赋码的,无需重复申请。托管人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合格投资者有关产品信息(备案表见附4)。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合格投资者办理产品信息登记。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合格投资者名称、托管人等重
11、要信息发生变更的;(二)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变更托管人的,由新托管人负责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格投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会对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关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托管人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第二十一条 托管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的要求,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管和统计数据。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一)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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