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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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青岛市黄岛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 是市人民政府 对城市建筑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区规划管理部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对所在区建筑规划实施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领导。街道办事处、乡镇其民政府的城建管理员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
2、进行检查监督。第四条规划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有权持证进入建筑工程现场检查监督。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或鼓励。第六条建筑的规划管理以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 为依据,按照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第七条在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范围内必须按国家风景名胜区的要求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保护点,山头风景点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
3、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新建居住小区和旧区成片改造的各种配套项目(含农贸市场),应按有关规定与住宅建筑同步建成。已按详细规划建成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准插建、扩建任何建筑。现有居住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建筑和农贸市场,应有计划地进行调整。第九条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准擅自改变公共建筑物的用途。第十条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 搬迁前不准在原址进行新建、 扩建和改建。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停车场地和中小学、 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不准改作他用, 并严禁建造不属其配套设施的建筑物。第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应符合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
4、囱、锅炉房、烧火间等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三条设置室外雕塑的,须经主管机构同意后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位置、范围和要求实施。第十四条凡涉及供水、排水、能源、消防、通讯、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和交通运输等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须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建设规划和用地规模。第十五条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翻修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和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均须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执照。单项建筑工程执照必须一次申请,不得化整为零。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如涉及房产、消防、通讯、供电、航空、防洪、交通、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人民防空、军事设施、
5、工程管线、 测量标志、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时,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执照前须先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或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文件。意见不一致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第十七条建筑工程的报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当年建设计划,投资批文、设计任务书等)、建设地址定点通知书或地证件、四至地形图、已审定的规划设计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审定后发出批复文件。大中型建设项目还应报送初步设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二)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证件或协议等,向规划管理部门
6、申领建筑执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建筑执照。建筑工程的审批工作时限,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申建筑执照时应报送以下图纸各三份:(一)现状地形图。应采用青岛市统一座标和高程系统,比例尺1:500,表示范围应包括新建工程用地界线以外至少五十米。(二)总平面图。标明基地范围,周围道路的宽度、标高和名称,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南北方向标志、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与保留建筑的间距,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三)建筑、结构、给排水等设备和环境设计的主要施工图。以上图纸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第十九条建筑执照签发后,建设单位应在一年内开工。逾期
7、不开工的,建筑执照即行失效。因正当理由不能开工的,可提前二个月申请延长开工时间一年。第二十条领取建筑执照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执照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图纸。 如建筑设计确需修改, 涉及建筑物位置、面积、层数、高度、使用功能、立面造型和改变结构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原发照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凭建筑执照办理施工手续。开工前必须报请原发照部门查验灰线,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 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报告,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规划管理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入户、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规
8、划管理验收内容包括: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标准、平面,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给水、排水、通讯、照明、消防、绿化、人民防空、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及室外设施等 全部建设内容和发照时要求拆除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第二十三条自然村的建设改造,应依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执照。在自然村内建自住房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区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执照。第二十四条一切建筑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勘测和设计。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和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要点进行设计。第二
9、十五条大中型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设计,在初步设计中应按有关规定附有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篇章及人民防空、环境卫生、给水排水、道路管线、防洪、绿化、运输等技术措施。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和住宅区应同步设计相应的停车场(库)。车库宜设置在主体建筑内部或地下。第二十七条民用建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建设规划设置防空地下室、共用天线电视系统,预设电话电缆管、接线盒和供热、煤气管道。第二十八条建筑设计应合理利用地形,做好竖向设计,并与室外工程、建筑小品、绿化等环境设计同步进行。第二十九条周围需要分界的,应采用绿篱、花池(花坛)和高度不超过一米八的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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