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959-2019 营运高速公路施工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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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50/T 959-2019 I 营运高速公路施工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operating expressway 重庆市地方标准 ICS 65.020.01 B 16 DB50 DB50/T 959-2019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19-12 -30 发布 2020-04 - 01 实施 DB50/T 959-2019 I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符号 .1 4 交通组织管理 .3 5 施工作业安全设施 .5 6 施工现场管理 .6 7 信息管理 .8
2、 8 工期控制管理 .9 9 实施与评价 . 11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施工作业控制区图例 . 13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临时标志图例 . 34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其他安全设施图例 . 39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施工现场人员着装规范图例 . 44 DB50/T 959-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重庆市交通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重庆市交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3、。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祎、刘幸、张大启、黎洪、钟芸、刘小辉、李海鹰、秦鸿、唐钰昇、雷星星、侯章林、孙瑞、曾德云、贾升凯、张仁立、夏平、严光、廖钊、曾晓路、万涛、王大勇。 DB50/T 959-2019 1 营运高速公路施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相关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和涉路施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1 部分:总则
4、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3 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5768.4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4 部分:作业区 GB/T 18833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JTG H10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3 术语与符号 下列术语和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3.1 术语 3.1.1 养护作业 maintenance work 保证高速公路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保养、维修、预防和修复灾害性损坏,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检测、加固、改善和增建相关工程。 3.1.2 涉路施工 structur
5、e and utilitie within right-of-way of highway 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工程。 3.1.3 作业区 work zone 由于道路施工、养护等作业影响交通运行,而进行交通管控的路段。 3.1.4 长期作业区 long-term work zone 在一个地点设置作业区、实施作业以及拆除作业区的时间总和大于 24 h 的作业区。 3.1.5 短期作业区 short-term work zone 在一个地点设置作业区、 实施作业以及拆除作业区的时间总和大于 4 h 且小于或等于 24 DB50/T 959-2019 2 h 的作
6、业区。 3.1.6 临时作业区 temporary work zone 在一个地点设置作业区、实施作业以及拆除作业区的时间总和大于 30 min 且小于或等于 4h 的作业区。 3.1.7 移动作业 mobile work zone 连续移动或停留时间不超过 30 min 的间歇移动作业的作业区。 3.1.8 作业控制区 traffic control zone for maintenance work 为安全施工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控区域,分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等区域。 3.1.9 警告区 advance warning area 从作业控制区起点布设施工标
7、志到上游过渡区起点之间的区域, 用以警告驾驶人员已进入施工作业区域,按交通标志调整行车状态。 3.1.10 上游过渡区 upstream transition area 保证车辆从警告区终点封闭车道平稳地横向过渡到缓冲区起点侧面非封闭车道之间的区域。 3.1.11 纵向缓冲区 longitudinal buffer area 上游过渡区终点到工作区起点之间的安全缓冲区域。 3.1.12 工作区 activity area 从纵向缓冲区终点到下游过渡区起点之间的施工作业区域。 3.1.13 下游过渡区 downstream transition area 保证车辆从工作区终点非封闭车道平稳地横向
8、过渡到终止区起点之间的区域。 3.1.14 终止区 termination area 设置于下游过渡区后调整车辆恢复到正常行车状态的区域。 3.1.15 逐级限速 varisble speed limit 设置两块及以上限速标志,限速值按一定梯度递减的限速方法。 3.1.16 最终限速值 ultimate speed limit 逐级限速中最小的限速值。 3.1.17 封闭车道作业 closed lane work 封闭一个或多个行车道的施工作业。 3.1.18 封闭路肩作业 closed shoulder work 封闭硬路肩或土路肩的施工作业。 DB50/T 959-2019 3 3.1.
9、19 渠化设施 channelizing device 作业区用以阻挡或分隔交通流、 表明车辆绕行路线、 保护作业现场设施和人员的交通锥、交通桶、交通柱、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活动护栏等设施的统称。 3.1.20 占道 occupying-lane 占用部分车道或硬路肩进行施工作业,不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交通组织方式。 3.1.21 断道 closed-lane 封闭单向或双向全部车道进行施工作业, 中断单向或双向交通流, 改变交通流向的交通组织方式。 3.1.22 单幅双通 single road two-way traffic 封闭单向所有车道进行施工作业,借用对向车道进行隔离,不中断交通流,
10、实现双向通行的交通组织方式。 3.1.23 间断放行 interrupted passage 封闭单向或双向车道进行施工作业,不改变交通流向, 间续中断单向或双向交通流并有序放行的交通组织方式。 3.1.24 双排交通锥 double cone 为增强交通安全性, 便于交通标志设施维护,在单幅双通路段平行设置两列锥标进行隔离的一种交通锥摆放方式。 3.2 符号 G工作区长度。 H纵向缓冲区长度。 Lj封闭路肩上游过渡区长度。 Ls封闭车道上游过渡区长度。 Lx下游过渡区长度。 S警告区长度。 Z终止区长度。 4 交通组织管理 4.1 基本规定 4.1.1 施工作业单位结合施工方案,按照“畅通主
11、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原则编制交通组织方案。 4.1.2 交通组织方案应根据施工作业流程、工艺以及对高速公路挖掘、占用、利用等情况划分阶段、分类编写,尽量缩短施工周期,减少对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的影响。 4.1.3 对高速公路交通影响较大的施工作业应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提供交通组织比选方案。 4.1.4 施工作业对高速公路交通影响较大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制定交通分流方案;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通行。 DB50/T 959-2019 4 4.1.5 单幅双通或绕行、临时道路修建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间断放行的交通组织方式。 4.1.6 施工作业应制定完善的交通应急处置方案,
12、就近布置救援力量和预留应急通道,及时处置交通突发事件。 4.1.7 法定节假日期间、恶劣气候条件下不宜安排施工作业,实际车流量大于设计流量的路段施工作业宜避开高峰时段。 4.1.8 因抢险、救援等应急任务须保障高速公路畅通时,施工作业单位接辖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通知后应及时取消或撤除作业。 4.2 施工作业控制区 4.2.1 施工作业控制区应结合作业内容与要求、路段特点、时间和周期、交通流状况等因素合理布设。 4.2.2 施工作业控制区应按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的顺序依次布置。具体见附录 A 4.2.3 施工作业控制区限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限速过程应在警
13、告区内完成; b) 限速应采用逐级限速或重复提示限速方法。逐级限速宜每 200 m 降低 20 km/h。相邻限速标志间距不宜小于 200 m; c) 最终限速值不应大于下表1的规定。 最终限速值对应的预留行车道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降低最终限速值; 表 1 公路施工作业区限速值 设计速度(km/h) 限速值(km/h) 预留行车宽度(m) 120 80 3.75 100 60 3.50 80 40 3.50 d) 封闭路肩作业,表 1 中的最终限速值可提高 10 km/h 或 20 km/h; e) 隧道作业,表 1 中的最终限速值可降低 10 km/h 或 20 km/h,但不宜小于 20
14、km/h。 4.2.4 条件允许时,警告区长度应按照 2000 m 设置。 4.2.5 工作区在弯道和下坡路段的,上游过渡区和纵向缓冲区长度宜适当延长。 4.3 其他规定 4.3.1 施工作业工作区长度不宜超过 3 km,桥梁、隧道、分离式路基等特殊路段的工作区可根据实际延长。 4.3.2 同一方向占道作业时,相邻施工作业控制区净距不宜小于 5 km。 4.3.3 同一路段相邻单幅双通作业控制区净距不宜小于 10 km。 4.3.4 单幅双通作业时间超过 20 天的,宜增设中央分隔带开口,缩短交通管制路段长度。 4.3.5 单幅双通中央分隔带开口长度应满足车辆安全通行要求,开口长度可适当增长,
15、但不宜大于 40 m。 4.3.6 中央分隔带开口应考虑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和交通应急处置需要, 按照永 (久) 临 (时)结合方式妥善处理;临时性开口应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 4.3.7 单幅双通分隔不同向交通流时,根据需要使用水马或交通锥(柱),必要时可设置双排交通锥。 4.3.8 设置临时道路进行交通组织的,临时道路线形、路面和交通安全设施应满足转换交通通行要求,单向路面宽度不应少于 2 车道。 DB50/T 959-2019 5 4.3.9 人工实施中央分隔带植被修剪、垃圾清理等养护作业,按占道交通组织方式封闭车道布置作业控制区。 4.3.10 长期作业警告区内设置的作业区交通标志应同时设
16、置于路肩外侧及中央分隔带上。 5 施工作业安全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设施包括临时标志、临时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临时标志示例见附录 B,其他安全设施示例见附录 C。 5.1.2 各类施工作业安全设施应组合使用,其色彩、图案、尺寸、材质等应符合 GB 5768.4要求。 5.1.3 临时标志包括施工标志、告示标志、禁令标志等,其安装附着方式应牢固、方便快捷,其中警告区标志不应占用建筑限界。 5.1.4 临时标线包括渠化交通标线和导向交通标线,用于长期施工作业渠化或引导交通。渠化交通标线应为橙色虚、实线;导向交通标线应为醒目的橙色实线。 5.1.5 长期作业或长下坡
17、、弯道区域占用车行道施工作业时,应视情况增设渠化、减速等安全防护设施。 5.1.6 大流量路段或工期 10 天以上的单幅双通、 间断放行施工作业, 应在上游过渡区及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增设可实时传输的监控设备, 用于监控路面车流动态,监控录像资料现场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72h。 5.1.7 作业区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设施时,应从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移除顺序应与设置顺序相反。 5.1.8 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完成前,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控制区范围和安全设施布设位置。 5.2 临时标志 5.2.1 施工作业工期 10 天以上的,应在缓冲区设立施工公告牌(附录 B),用于公告施工名称、施工时间、监督电话
18、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2.2 告示标志,用于解释、指引道路设施、路外设施,或者告示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内容。一般为橙色底、黑字、黑图形、黑边框,版面中的图形标识如果需要可采用彩色图案。 5.2.3 施工标志应从警告区起点开始布设,依次设置 2km、1km、500m、200 m 施工距离标志以提示行驶车辆注意。 5.2.4 禁令标志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限高、限宽标志,设在最大容许高度、宽度受到限制的地方。设置此标志的路段,在进入此路前的路口适当位置要设置相应提示标志; b) 限重标志,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质量的桥梁两端; c) 禁止驶入标志,用于禁止一切车辆驶入,设置在禁止驶入的路段进口明
19、显之处; d) 限速标志,布设在警告区的不同断面处,纵向缓冲区宜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上游过渡区得起点前应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在上游过渡期之前完成限速过渡;缓冲区重复设置作业区限速标志;终止区末端应设置限速标志,限速值为该路段的原限速值。 e) 解除限速标志,宜布设在终止区末端,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结束。 5.2.5 施工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等材料宜选用板面平整、不易变形的材质,反光膜要求不低于(GB/T18833)类标准。 5.2.6 长期作业的,警告区标志采用柱式支撑,加装警示频闪灯,并同时设置于中央隔离 DB50/T 959-2019 6 带和右侧路肩外侧。 5.3 其他安全设施 5.3.1
20、 其他安全设施包括车道渠化设施、照明设施、语音提示设施、闪光设施、移动式标志车、减速设施、监控设备、围挡等。 5.3.2 车道渠化设施包括交通锥、防撞桶、交通柱、水马、防撞墙、隔离墩、活动护栏等。 5.3.2.1 交通锥使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交通锥形状、颜色和尺寸应符合 GB5768.4 的要求,用于夜间和雾季作业时应有警示灯; b) 交通锥布设在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 4m,其他区域布设间距不宜大于 10m; c) 有条件的路段宜使用双排交通锥,便于维护人员在双排交通锥封闭区内清洁、更换、维护施工标志。 5.3.2.2 交通桶宜采用弹
21、性材料制作,桶顶应密封其他技术要求参照 GB/T 24720。 5.3.2.3 水马颜色应为橙色或红色, 高度不得小于 60cm,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使用前应注水(砂),注水(砂)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 90%。 5.3.2.4 防撞墙和隔离墩颜色应为黄、黑相间,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并宜组合使用。 5.3.3 交通柱形状、颜色和尺寸应符合 GB5768.4 要求。 5.3.4 围挡设施应沿施工区域规范成线连续布设,高度不低于 2.2m,外表贴反光膜,采用牢固材质,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5.3.5 限高限宽架应设置限制高度、宽度禁令标志和反光标示等
22、设施。 5.3.6 照明设施和语音提示设施可用于夜间或雨、 雾季施工作业, 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照明设施应布设在工作区侧面,照明方向应背对非封闭车道; b) 夜间或雨、雾季实行单幅双通,应在交通转换处增设照明设施; c) 语音提示设施宜根据需要布设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施工作业控制区。 5.3.7 闪光设施可包括闪光箭头、警示频闪灯、车辆闪光灯等: a) 闪光箭头应为蓝黑底黄色箭头,与导向牌(橙底黑色图案,黑色边框)并用,布设在上游过渡区或单幅双通交通转换处; b) 夜间或雨雾季施工, 在上游过渡区和单幅双通交通转换处等需加强警示的区域应设置警示频闪灯,距离路面高度不小于 1.2m; c
23、) 车辆闪光灯应为 3600旋转黄闪灯,可用于施工作业车辆或移动式标志车。 5.3.8 移动式标志车颜色应为黄色,顶部安装黄色警示灯,后部应安装标志灯牌,可用于临时施工作业或移动施工作业。 5.3.9 路栏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造。设置于道路作业、落石、塌方等导致交通阻断的路段两端或周围。路栏的颜色为橙色和黑色相间。 6 施工现场管理 6.1 现场人员 6.1.1 现场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分为施工作业人员、标志维护(交通引导)人员、管理人员等三类。 6.1.2 现场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DB50/T 959-2019 7 a) 接受工前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培训,并按规定办理保险; b) 按规
24、定着装(见附录 D); c) 不得搭乘货车车厢进出施工现场; d) 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或在施工作业控制区外活动; e) 人员上下车辆或装卸物资必须在工作区内进行; f) 不得在施工作业控制区内休息、娱乐、嬉闹、打架斗殴、饮酒; g) 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6.2 作业车辆及设备 6.2.1 作业车辆标识和颜色应满足 JTG H30 规范要求,保持警示装置完好。 6.2.2 作业车辆不得在工作区外掉头和逆向行驶。 6.2.3 作业车辆出入工作区时,应有交通引导人员指挥,主动避让正常行驶车辆。 6.2.4 作业车辆应当规范装载,防止装载物脱落、扬撒。 6.2.5 特种作业设
25、备应由符合岗位执业要求的人员操作。 6.2.6 摆放的作业机械、车辆和堆放的施工材料不得侵占作业控制区外的空间,也不得危及桥梁、隧道等结构物的安全。警告区、过渡区内不得堆放材料、设备或停放车辆。 6.3 安全及交通维护 6.3.1 施工作业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完成作业申报并经同意后方可上路作业。 6.3.2 施工作业安全设施布设完成后,施工作业单位应对施工作业安全设施摆放情况进行照相或摄像保存。 6.3.3 作业设备夜间不能撤出施工现场时,应当布设警示频闪灯等设施。 6.3.4 作业期间,施工作业单位应按规定配置安全设施维护人员,及时维护和更换施工现场的交通标志等设施,其巡查频率不低于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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