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辨析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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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教师法律身份辨析合作者:金 冶 杨永炎 陈晚霞 赵 娟1 1.一、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二、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主流学说 三、对主流学说的评析 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五、教师权利的救济及对策建议2 2.一、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一、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一)学校的范围(一)学校的范围 本文所指的学校是特指我国的公立中小学。本文所指的学校是特指我国的公立中小学。(二)教师的概念(二)教师的概念 1 1 在外延上指: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在外延上指: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n n2 2 内涵上内涵上:教师法第教师法第3 3条规定:条规定:“教师是
2、履行教育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对于学校中,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对于学校中,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而分属教括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而分属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3 3.总而言之: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
3、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广义上来讲“教师的法律地位应涵盖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等方面的内容”。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教师属于某类,及属于此类的利、责任、能力和无能力。教师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与教师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的问题,它是法律所确认的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与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密切相关,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教师享有的不同的权利。因此,研究教师的法律地位,对于确定教师的法律权利及维权手段有着重要的意义。4 4.(一)公务员说 这种观点认为,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交付的教学任务,教师的这一职务行为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且,由于国家对教育仍实施
4、严格的管理,学校在教师的任命方面仍然不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因此,国家与教师的关系应属于国家公职关系,教师具有类似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在国际上,法国、德国、日本,瑞典、意大利、芬兰等国在确定教师的法律地位时即采此说。法、德、日三国明确规定,公民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后,其身份就是国家(或地方)公务员,入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系统中,适用本国的公务员法或根据教师职业的特殊性而专门制定的教育公务员法。二、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主流学说 5 5.n n 日本:学校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三种。日本公立学校的教师均属于国家或地方公务员。n n 日本教育公务员特别法明确规定,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国家公务员,公立学
5、校的教职员为地方公务员。n n 日本学校教育法,公立学校的公务员除校长、部(局)长和教务人员,技术员外,还包括教授、副教授,教师和助教。公立中小学的教师是地方公务员。n n 但是,由于所从事的是教育这种特殊职业,国立和公立学校教员是属于“教育公务员。不由政府直接任命,而由学校以行政契约任用。6 6.n n 法国:是个教育集权制的国家,绝大部分学法国:是个教育集权制的国家,绝大部分学校是公立的。在法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是国家支校是公立的。在法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是国家支付工资的国家公职人员,享有国家文职人员的待付工资的国家公职人员,享有国家文职人员的待遇,均属于国家公务员,教师一经任命,其职位遇,均
6、属于国家公务员,教师一经任命,其职位就得到了保证,并确保有提升的机会。就得到了保证,并确保有提升的机会。n n 德国: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德国:通过两次国家考试的中小学教师都是的中小学教师都是各州的公务员,即地方公务员,他们的任用都是各州的公务员,即地方公务员,他们的任用都是由州文部大臣或文部大臣委托县学务局决定的。由州文部大臣或文部大臣委托县学务局决定的。在高校中,教授是国家终身官员,大学讲师是短在高校中,教授是国家终身官员,大学讲师是短期的公职人员。期的公职人员。n n 7 7.(二)雇员说:这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学
7、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因此,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的应该是一种基于聘任制的雇佣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学校同教师的权利义务完全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教师的地位同一般的雇员没有区别。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私立学校和某些国家的公立学校都采此说,在某些国家,因受雇主体的不同有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雇员教师之分。前者一般由教育当局(大学除外)雇佣,后者由私立学校以学校法人身份雇佣。8 8.(三)公务雇员说:这种学说认为,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的两重身份。此种学说主要由英、美两国采用。英,美两国公立学校的教师一般由地方政府任用,教师同政府签订合同,
8、由这个合同调整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教师的公务员身份一般不直接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进行,但当教师权利受到侵害时,教师既可以选择根据契约关系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适用公务员的权利救济途径。9 9.(四)专业人员说:该说认为,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因此,教师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雇员,而是从事教育教学事业的专业人员。我国的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似乎即采此说。1010.n n(五)国家教育
9、公务员说:n n n n 该观点认为公立学校教师应该是“国家教育公务员”或“国家教育公务人员”。因此,应尽快通过法律手段来明确教师的公务员身份,随后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升级为公务员法的过程中,将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写进公务员法。n n 1111.n n 与国外有关立法实践相比,我国法律对教与国外有关立法实践相比,我国法律对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比较模糊,并存在矛盾性,师法律地位的规定比较模糊,并存在矛盾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n n 一方面,我国中小学老师在身份上不属一方面,我国中小学老师在身份上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在教师任用上实现聘任于国家公务员系列,在教师任用上实现聘
10、任制。制。n n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1212.n n 另方面,在一些权利的享有上执行与国家公务员同等的标准。n 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
11、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n n 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1313.n n 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据此对其地位做出明确的界定,而仅仅将其规定为一般专业人员。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存在着对教师地位规定不明确、与现实相矛盾的问题。1414.三、对主流学说的评析 公务员说评析:该说一提出就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反对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国家公务员法等,均未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的行列,主张教师是公务
12、员欠缺法定依据。除此之外,该说没有注意到公务员从事工作的特性与教师工作的差异:公务员要严格按照上级的指令从事,其任何职务行为都应有法律依据并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而教师的工作特性要求有相当程度的自由发挥空间,以充分发挥教师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提高教学水平与科研水平。很难想象如果教师也像公务员那样只完成其职务行为,怎么还会在工作中或学术领域有任何的创新与突破?1515.就雇员说而言:就雇员说而言:似乎很符合当今政策的走向和立法精神。教育法似乎很符合当今政策的走向和立法精神。教育法和教师法都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和教师法都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问题在于: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合同究竟是何种问题在于
13、: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合同究竟是何种性质的合同。性质的合同。有的观点认为,聘任合同就是劳动合同,学校与教有的观点认为,聘任合同就是劳动合同,学校与教师之间适用劳动法。师之间适用劳动法。事实上,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未将教师包含在事实上,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未将教师包含在内。内。劳动法第劳动法第2 2条指出,该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企条指出,该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是,业、个体经济组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是,此处所说的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形成劳此处所说的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指那些不属于上述单位正式编制动关系的
14、劳动者,应指那些不属于上述单位正式编制内的、从事一些服务性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如清洁内的、从事一些服务性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如清洁工、保安人员等后勤服务人员。因此,虽然公立学校工、保安人员等后勤服务人员。因此,虽然公立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但教师和学校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属于事业单位,但教师和学校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尚存在疑问。尚存在疑问。1616.笔者赞同“国家教育公务员说”,首先它承认了公立学校教师承担着与公务员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把它归属于公务员系列,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另一方面,它也注意到教师工作的特殊性,与公务员工作的差异性。既有利于尊重教师的专业性和创造性,又有利于维
15、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杜绝随意解聘教师的行为,是对教师职业高尚性、公务性、稳定性的保护。最重要的是,有利于使教师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1717.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教师法律地位的核心问题。教师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教师法律地位的核心问题。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权益;教师的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权益;教师的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性权利;一方面是指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性权利;另一方面则是指作为教师所特有的基于法律的特别另一方面则是指作为教师所特有的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张维平先生认为教师的权利指教师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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