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_T 3657—2023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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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99CCSA 12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 36572023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规范2023-12-29 发布2024-01-28 实施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医养结合机构类型15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要求25.1 机构资质25.2 工作人员25.3 空间及设备设施配置25.4 运营管理25.5 服务提供36 评价原则及要求36.1 评价原则36.2 评价主体36.3 评价人员36.4 评价方式和方法46.5 评价指标和质量等级设定47 评价实施47.1 组织评价47.2 机构评价
2、条件48 监督管理4附录 A(规范性)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及等级划分5附录 B(资料性)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申请书14参考文献16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海员总医院(省第六医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欣、刘丹娜、秦光林、刘治宇、王晓昕、高新荣、周鹤、曹桂英、乔颖欣、朴严花、张静怡、刘悦、韩柳、苏嘉莉、万轶。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规范1 范围
3、本文件规定了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医养结合机构类型、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要求、评价原则及要求、评价实施和监督管理。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9 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7276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
4、与评定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WS/T 592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评价规范DB23/T 3396 安宁疗护服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医养结合机构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3.2医疗护理服务由执业医师和护士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慢性病等疾病的诊治、预防和急救服务。来源: GB/T 357962017,3.24 医养结合机构类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医养结合机构:具备医疗卫生机构资质,已开展养老服务,具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在民政部门备案;具备医疗
5、卫生机构资质,已开展养老服务,尚未在民政部门备案;不具备医疗卫生机构资质,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内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GB/T 42195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5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要求5.1 机构资质5.1.1 具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5.1.2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养老机构设立备案证明)。5.1.3 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5.1.4 使用特种设备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5.1.5 提供其他许可服务的,应具有相应资质。5.2 工作人员5.2.1 医养结合机构正、副职运营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
6、专及以上文化程度。5.2.2 养老护理员应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理念、政策法规、服务管理技能等,养老护理员与重度、中度、轻度失能的老年人配比不低于 1:2、1:4、1:10。5.2.3 医生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 3 年以上相关执业经验。5.2.4 护士应持有护士执业证书,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5.2.5 设有专(兼)职的感染预防与控制人员,配备人员数量应符合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5.2.6 至少配备 2 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5.2.7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5.2.8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具备相应上岗资质,定期
7、培训。5.2.9 餐饮服务人员每年应进行 1 次健康体检,持有健康证明,上岗前应参加卫生知识培训。5.3 空间及设备设施配置5.3.1 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 ,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 。5.3.2 卫生间及洗浴空间配有安全扶手等防护措施,交通空间的主要位置两侧应设连续扶手。5.3.3 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洗浴间设置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5.3.4 医养结合机构主要出入口、门厅、走廊、居室无障碍,应能满足轮椅、担架通行,卫生间、洗浴空间无障碍,应能满足轮椅通行。5.3.5 医务室的使用面积及老年人的文娱与健身用房总使用面积均应符合 JGJ 4
8、50 的规定。5.3.6 设置康复用房的医养结合机构室内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有防滑性,房间平面布局应符合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宜附设盥洗盆或盥洗槽。5.3.7 设有关怀室(告别室)的机构,应考虑民俗、传统文化需要,尊重民族习惯,体现人性、人道、关爱的特点,配备满足家属告别逝者需要的设施。5.3.8 医养结合机构出入口、就餐空间、活动场所安装视频监控。5.3.9 公共区域和老年人居室应整洁、地面干燥。5.3.10 洗浴空间至少应有防滑地面、安全扶手等安全防护措施。5.3.11 公共区域设有明显的公共信息图形标识,符合 GB/T 10001.1 和 GB/T 10001.9 的相关规定。5.
9、3.12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安全应符合 GB 38600 的规定。5.4 运营管理5.4.1 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应符合 GB/T 35796 的规定。5.4.2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 MZ/T 032 的规定。5.4.3 院内感染预防、控制措施及监测应符合 WS/T 592 的规定。5.4.4 与入住的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且签订率达 100%。5.4.5 建立老年人入住档案与健康档案。5.5 服务提供5.5.1 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和文化娱乐服务等,按 GB/T 35796 和GB/T 37276 的规定执行。5.5.2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流程为服务接待、老
10、年人入院体检、老年护理需求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定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等。5.5.3 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明确提供“医”“养”服务的具体指征,厘清医养边界,“医”为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养”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综合服务。5.5.4 医养结合机构应建立医护人员、养老护理员、管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医养服务衔接。6 评价原则及要求6.1 评价原则6.1.1 实证性原则基于客观实际做出的真实评价,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价效度和信度的干扰。6.1.2 独立性原则6.1.3 科学性原则在评价过程中必须根据机构的不同类别,实施适宜
11、的评价并给出客观的评价结论。6.1.4 公正性原则评价应公开、公平、公正。6.1.5 安全性原则评价应遵循保密工作相关要求。6.2 评价主体6.2.1 医养结合专家委员会经省或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建不少于 3 人的评价专家团队,专家委员会成员应符合 6.3的要求。6.2.2 第三方评价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人员应符合 6.3 的要求。6.3 评价人员6.3.1 从事一线医疗/养老照护服务 3 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至少 1 名。6.3.2 从事医疗/养老服务管理 3 年及以上的管理人员至少 1 名。6.3.3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疗或护理专业人员至少 1 名。评价
12、活动应由与被评机构无利益关系的人员实施。6.3.4 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医养结合领域的政策和标准。6.3.5 应具有维护评价工作客观、公平、公正的职业道德操守。6.3.6 应具有连续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养老服务 2 年以上工作经验。6.3.7 应具备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且取得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6.3.8 参与质量评价工作前应向有关方面申明无利益相关性。6.4 评价方式和方法6.4.1 采取实地检查、资料查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评价。6.4.2 采用现场查看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评价方法。6.5 评价指标和质量等级设定6.5.1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和等级划分应按附录 A 划分为
13、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6.5.2 一级指标包括:机构资质、工作人员配备及资质、空间环境、设备设施、运营管理、服务提供与质量要求、质量评价等。6.5.3 二级指标包括:有效执业证明、机构负责人、医护人员、养老护理员、安全管理人员、餐饮人员、其他人员、居室面积及环境设置、居室安全、院内无障碍、环境安全、环境卫生、公共信息标志、设施安全、基础设施设备、不良事件管理、制度管理、安全管理、院感管理、档案管理、科室设置及入住率、服务内容、质量要求等。6.5.4 医养结合机构评价指标和质量等级设定 4 个等级,具体设定等级为:评价得分60 分,评价等级为不合格;评价得分 60 分69 分,评价等级为合格;评价
14、得分 70 分89 分,评价等级为优良; 评价得分90 分,评价等级为优秀。7 评价实施7.1 组织评价由省或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申请书样式见附录B。7.2 机构评价条件参加医养结合质量评价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依法登记注册或备案,从事医养结合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实体机构;在机构运营管理等方面无重大违纪问题,未受到同级或上级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无重大安全事故或卫生不良事件,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信用信息正常,评价周期内未出现安全事故;符合第 5 章相关内容和要求。8 监督管理8.1 省
15、或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质量评定等级优秀的机构下发本级医养结合示范机构证书;对已参加评价的机构实行不定期动态监督管理。8.2 监督评价周期内发现被评价机构的质量评价结论与现行评价结论不符,应给与相应评价等级调整。8.3 省或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采用暗访、抽查等方式对质量评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AA附 录 A(规范性)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及等级划分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及等级划分按表 A.1。表A.1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及等级划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要求分值评价方法得分有 效 执 业证明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 或
16、)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或养老机构设立备案证明)。2查看资料机 构 资 质( 4分) 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使用特种设备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提供其他许可服务的,应具有相应资质。查看资料2工作人员 配 备 及 资 质(16分)机构负责人( 三项选一项)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1查看资料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2查看资料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且从事养老或医疗卫生服务的年限不少于5年。3查看资料医护人员 (三项选一项)医生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且具有1年以上相关执业经验。2查看资料医生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
17、持有护士执业证书,至少配备专职医护人员各1名,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执业经验。4查看资料医生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执业经验,50张床以上的医养结合机构至少配备1名副主任医师职称及以上资格的医师; 其中, 每50张床至少配备2名专职医师,每100名老年人(不足100名按100名计算) 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护师,每100名以上老年人至少有1名专职主管护师。6查看资料表A.1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及等级划分(续)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要求分值评价方法得分工作人员配备及资质(16 分)养 老 护理员 养老护理员与重度、中度、轻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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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_T 36572023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规范 3657 2023 结合 机构 服务质量 评价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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