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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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营业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
2、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的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3、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这条规定赋予了总承包商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权,其中也包括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
4、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管理人员的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
5、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新岗位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
6、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一般可以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团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个人劳动争议是指单个劳动者与本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团体劳动争议是指多个劳动者与本单位发生的相同的劳动争议;团体劳动争议是指多个劳动者与本单位发生的相同的劳动争议;集体合同争议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本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或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和专门机构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
7、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调解、仲裁和审判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有以下四种: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一、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是专指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建立的单位内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它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用人单位生活中有着相对独立的地位,在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时,不受单位行政和任何人的干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8、1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和调解受案范围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2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 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要经过申请、受理、调解三个步骤: (1)当事人申请。所谓申请,是指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动提出调解劳动争议的请求,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 (2)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种情
9、况。第一种情况,调解委员会接到一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要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弄清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当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种情况,对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的争议案件,要认真审查所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并在4日内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事由是不属于劳动争议,是否属于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调解申请有无明确的被诉方,申请调解是否合理合法,申请的事项在本单位是否有共同申请人等。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填写立案审批表和受理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0、 (3)调解委员会调解。用人单位对于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进行调解: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时要作好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召开调解会议。调解会议除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外,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参加协助调解;调解会议上,调解委员会成员首先要听取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然后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一般要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然后半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送双方当事人和留调解
11、委员会各一份;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好记录,并制作调解意见书,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为30天,30日内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二、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裁决活动。仲裁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基本形式,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受案范围及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包括: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
12、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程序一般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也是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诉书要写明的事项是:职工当事人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
13、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当事人如果由委托代理人申诉,申请时要同时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2)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案件由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诉书后,就要对申诉书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a)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b)申请仲裁的争议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c)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d)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e)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f)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14、。经过审查,申诉书或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材料不明确的,办案人员应当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过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填写立案审批表,然后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由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工作人员报送的立案审批表要及时进行审查,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通知书,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要求被诉人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按时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3)仲裁审理。仲裁审理的程序可以分为三步进行:
15、 (1)组成仲裁庭 (2)进行审理准备。(3)开庭审理。 4劳动争议的起诉 劳动争议的起诉,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经过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人事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是对人事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人事争议仲裁是由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发展而来的。人才流动极大地调动了人才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16、但同时,在人才流动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争议。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发展而来的。人才流动极大地调动了人才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同时,在人才流动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争议。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才流动争议逐步扩大范围,成为亟需解决的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是处理包括人才流动争议在内的人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它作为一个监督纠错环节,是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1997年8月,人事部颁发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对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组织机构、管辖以及处理程序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根据规定,人事争议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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