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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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45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06-16公布 -08-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2)4.1 申请和受理(2)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
2、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9)5.4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9)6 证书和标志 (12)6.1 证书(12)6.2 标志(13)7 委托加工备案 (14)8 收费 (14)9 工作人员守则 (15)10 附则(15)附件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6)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适用本
3、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为:5A及以上普通整流管、普通晶闸管和快速晶闸管。每种产品为一个产品单元,共3个产品单元,见本实施细则表1。表1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单元1普通整流管2普通晶闸管3快速晶闸管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负责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跟踪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申证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
5、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100823 电 话: 68594897 68594718 68594988 传 真: 68594988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杨洁华 张京京 李燕霞 李建林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整流器
6、(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电力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西安市朱雀大街94号 邮政编码:710061电 话: ,85271796 传 真: 联 系 人:蔚红旗 黄家俊检验产品范围:5A及以上普通整流管、普通晶闸管和快速晶闸管。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7、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按标准要求所作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企业实地核查前向审查组提供)。3.7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一式三份,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名称、产品规格;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1.3 全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
8、.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能够经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和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能够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
9、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见本实施细则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地址;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向企业说明审查
10、全部合格(包括抽样检验)后,企业所取得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电流和电压范围);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
11、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及联系方式,并填写(见本实施细则表4)一式三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抽封样品后,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
12、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抽样单及型式试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企业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否则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4.1.1 由于各产品对型式试验有效期的要求不一致,为方便企业,现统一为: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为3年;4.4.1.2 型式试验报告的样品规格应是产品单元中电流最大的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为:本实
13、施细则表6所列项目以及热阻、高温阻断(1000小时)、高温贮存(1000小时)和热循环负载(循环次数按标准规定);4.4.1.3 提供本企业自行试验的型式试验报告的申证企业,必须具备标准中所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见表3)。现场核查时将对其所具备的型式试验能力进行核查,型式试验能力被认可的企业,其型式试验报告方为有效。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
14、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能够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能够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它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2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JB/T 8949.1-199
15、9电流小于100A普通整流管2JB/T 8949.2-1999电流大于100A普通整流管3JB/T 5837-1991ZP系列 A以上管壳额定整流二极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4JB/T 5841-1991ZH系列200A以上管壳额定高压整流二极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5JB/T 8950.1-1999电流小于100A普通晶闸管6JB/T 8950.2-1999电流大于100A普通晶闸管7JB/T 5838-1991KP系列1000A以上管壳额定反向阻断三极晶闸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8JB/T 5839-1991KH系列200A以上管壳额定反向阻断三极高压晶闸管及其第一号修改单9JB/T 4193-1997快速
16、晶闸管10GB/T 4937-1995半导体器件机械和气候试验方法11JB/T 7624-1994整流二极管测试方法12JB/T 7626-1994反向阻断三极晶闸管测试方法及其第一号修改单说明:上述标准当前均为现行有效版本。若上述标准进行了修订,应当更换为修订后的有效版本(但应注意新旧版本的实施过渡期)。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标准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根据规定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5.2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3 企业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表3-1 普通整流管全工艺生产企业应具备的
17、主要生产设备出厂检验应具备的主要检验设备型式试验设备(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1.清洗设备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2.扩散炉2. VFM/VTM测试设备2.VFM/VTM测试设备3.光刻机3.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型器件要求)3.IFSM/ITSM试验设备4.涂胶、甩胶设备4.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型器件要求)4. Rjc测试设备5.蒸发或溅射设备5.温度变化继之密封试验设备.6.表面保护设备6.冲击试验设备7.烘箱7.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型器件要求)8.* 烧结/焊接设备(普通电炉不允许)8.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型器件要求)9.* 管壳封装设备9.高温阻断试验
18、设备10.纯水制备设备10.高温贮存试验设备11.热循环负载试验设备注:标有”*”号的设备为对封装企业的基本要求。表3-2 普通晶闸管全工艺生产企业应具备的主要生产设备出厂检验应具备的主要检验设备型式试验设备(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1.清洗设备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2.扩散炉2. VFM/VTM测试设备2.VFM/VTM测试设备3.光刻机3. IGT,VGT测试仪器3.IGT,VGT测试仪器4.涂胶、甩胶设备4. dv/dt测试设备4.dv/dt测试设备5.蒸发或溅射设备5.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型器件要求)5.di/dt试验设备6.表面保护设备6.测试用恒温装置(
19、对螺栓型器件要求)6.IFSM/ITSM试验设备7.烘箱7. Rjc测试设备8.* 烧结/焊接设备(普通电炉不允许)8.温度变化继之密封试验设备.9.* 管壳封装设备9.冲击试验设备10.纯水制备设备10.测试用恒温压力夹具(对平板型器件要求)11.测试用恒温装置(对螺栓型器件要求)注:标有”*”号的设备为对封装企业的基本要求。12.高温阻断试验设备13.高温贮存试验设备14.热循环负载试验设备表3-3 快速晶闸管全工艺生产企业应具备的主要生产设备出厂检验应具备的主要检验设备型式试验设备(若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1.清洗设备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1.阻断特性测试仪器2.扩散炉2. VF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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