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2175-2024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统一标准地址编码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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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075 CCS L 71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1752024 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统一标准地址编码规范 Coding specification for unified standard address of urban digital public infrastructure 2024-01-03 发布 2024-01-03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T 21752024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统一标准地址的命名规则.2 5 统一标准地址识别代码的编码规则.5 6 门楼
2、牌与统一标准地址的对应关系.8 附录 A(资料性)通用属性数据项.9 附录 B(资料性)统一标准地址结构化示例.13 附录 C(规范性)大类、中类和小类的分类和代码.15 附录 D(资料性)统一标准地址编码示例.16 附录 E(资料性)统一标准地址信息模型.17 参考文献.18 DB42/T 21752024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公安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
3、北省民政厅、武汉大学、吉奥时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电子科学研究院、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武汉市公安局、襄阳市公安局、宜昌市公安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哲群、田野、严国志、胡鹏、韩行国、裴伊楼、谢秋琪、李闻宇、佘易芳、吴华意、朱毅、谭成国、孙雪、汪溁鹤、冯翔、林理、徐俊、柏小武、许秋爽、邓文、姜伟伟、骆斌、柯钮。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公安厅,联系电话:027-67122288,邮箱:;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联系电话:027-67122325,邮箱:。DB42/T 21752024 1 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统一标
4、准地址编码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行政区划地理边界范围内,用于描述指代自然或人工对象地理位置的统一标准地址的命名规则、编码规则以及与门(楼)牌的对应关系。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城市(含县级市)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统一标准地址的编码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JGJ/T 496 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城市数
5、字公共基础设施 urban digital public infrastructure 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是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基于统一编码与时空定位,以城市信息模型(CIM)为空间架构、以城市物联感知为主要动态数据来源、以云网融合的信息通信技术(ICT)基础设施为支撑、以人工智能算法为驱动、以城市操作系统为统筹而构建的数字城市公共性、集约性基础设施。来源:DB42/T 2065-2023,3.1 地名 geographical name 地名是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地址 address 标识和定位人们生产、生活等空间位置的结构化文字描述。标准地址 sta
6、ndard address 标准地址是由各类标准地名按照特定规则结构化组合的一类地址。统一标准地址 unified standard address 指向同一地理实体的所有地址的集合,并为其赋予唯一识别代码,简称“统一地址”。统一标准地址识别代码 unified standard address identification code DB42/T 21752024 2 标识统一标准地址的唯一的、永久的字符串。院落地址 yard address 单位、住宅小区、建筑物群等具有地理边界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范围的地址描述。建筑物地址 building address 人工建造的,供人类居住、社会交
7、往及生产活动等使用的空间的实体构成物的地址描述。单元地址 unit address 在建筑物内被独立的门口、入口等分隔成的多个组成部分的地址描述。楼层地址 floor address 多、高层建筑物中,除底层外沿高度方向水平分隔的空间的地址描述。户室地址 room address 建筑物内具有连续空间及边界的,具有独立户号、独立入口的最小单位的地址描述。标识地址 landmark address 在建筑物外,能够区别于周边环境,具有地理位置标识作用的设施的地址描述,如:地铁站出入口、道路交叉口、公共交通站点等。门(楼)牌 building sign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生活、生产场所位置的地址
8、标牌。4 统一标准地址的命名规则 地址元素 地址元素分为6个层级,分级情况见表1。表1 地址元素分级 类别 地址元素 说明 国家标准行政区划 省 市 县(区)乡镇(街道)DB42/T 21752024 3 表1 地址元素分级(续)类别 地址元素 说明 非国家标准行政区划 功能区 由各地市确定的与县(区)级行政区并列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自贸区、出口加工区等。专属区域 包括开发区、保税区、自贸区、出口加工区、特色产业园、工业园、旅游度假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机场、港口、坝区、矿区等。社区(行政村)街路巷 街路巷 片区 居民小组 自然村 院落 单位、住宅小区、建筑物群等具有地理边界的一个相对
9、独立的区域范围。门(楼)牌 门牌号 建筑物 楼牌号 标识物名称 在建筑物外,能够区别于周边环境,具有地理位置标识作用的设施,如:地铁站出入口、道路交叉口、公共交通站点等。单元、户室 单元(门)楼层 包括架空层、半层、地下层。户室(室)注:以上规则系参照 CH/Z 9010-2011 6.2.2.1 给出的规则进行细化。统一标准地址的通用属性数据项参见附录A。结构化描述 4.2.1 结构化描述包括行政区域/管理区域、基本区域、局部点位置三部分,使用巴科斯范式进行地址结构间的关系描述::=局部点位置 其中:=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专属区域社区(行政村)组自然村街路巷门牌号院落建筑物 局部
10、点位置:=楼牌号单元(门)楼层户室(室)标识物名称 注:巴科斯范式的语法规定如下:尖括号()表示其内包含的是必选项;方括号()表示其内包含的是可选项;竖线(丨)表示在其左右两边任选一项;“:=”表示“被定义为”。4.2.2 结构化描述组成部分有重复时,应将重复部分去除。例如,街巷为雄楚大道,门牌号为雄楚大道 358 号时,只保留门牌号。DB42/T 21752024 4 4.2.3 地址的结构应为树形结构。同一子节点不应有多个父节点的交叉情况。4.2.4 当结构化描述中涉及功能区时,县(区)为可选项。4.2.5 局部点位置宜按照楼牌号、单元(门)、楼层、户室(室)顺序填写,且单元号、楼层号、户
11、室号前应有门牌号或楼牌号。4.2.6 当地址小类为标识地址时,标识物名称为必选项。4.2.7 统一标准地址结构化示例如附录 B 所示。规范化描述 4.3.1 市辖区应描述为“湖北省 XX 市 XX 区”,县应描述为“湖北省 XX 市 XX 县”,自治县应描述为“湖北省 XX 市 XX 自治县”,地级行政区代管县级市应描述为“湖北省 XX 市 XX 市”,省直辖县级市应描述为“湖北省 XX 市”,省辖自治州(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应描述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省直辖林区(即神农架林区)应描述为“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其中“省”“市”“自治州”“林区”“区”“县”“自治县”等字不应省略。
12、4.3.2 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应描述为“XX 街道”“XX 乡”“XX 镇”,其中“街道”“乡”“镇”字不应省略。4.3.3 社区的描述应为“XX 社区”,行政村应描述为“XX 村”。4.3.4 功能区应使用人民政府批复的名称。4.3.5 专属区域应使用各级地名管理机构发布的地名。4.3.6 村民小组和居民小组应描述为“XX 组”。4.3.7 自然村名应使用各级地名管理机构发布的地名。4.3.8 居民小区名应描述为“XX 小区”“XX 家园”等,小区、家园等字可省略。当居民小区按照建造时间、地理位置分区时,可描述为“XX 小区 XX 期”“XX 小区 XX 区”。4.3.9 街路巷应描述为“XX
13、 路”“XX 街”“XX 大道”“XX 巷”。4.3.10 门牌号应描述为“XX 号”,当有子门牌号时,应描述为“XX-XX 号”;当门牌号有“特、东、南、西、北、临时”等前缀,应作为门牌号的一部分,描述为“东 XX 号”等。4.3.11 院落应使用各级地名管理机构发布的地名。4.3.12 楼牌号应描述为“XX 号”“XX 栋”“XX 座”等。4.3.13 独立建筑物应描述为“XX 大厦”“XX 中心”等;建筑物群中的单个建筑物应使用楼牌号,描述为“XX 座”“XX 栋”“XX 幢”等,在同一建筑物群中对“座”“栋”“幢”等的使用应统一,不应混用。4.3.14 当建筑物有多个单元时,单元应描述
14、为“XX 单元”。4.3.15 楼层应描述为“XX 层”,当有特殊楼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描述为“XX 层半”、“地下 XX 层”等。4.3.16 户室应描述为“XX 室”或“XX 层 XX 室”。文字描述的字符规则 4.4.1 统一标准地址名称应使用简体汉字、阿拉伯数字、大写罗马字母和-符号,使用半角模式。其中,大写罗马字母应用来表述地址序号,不应用来描述具体名称。4.4.2 统一标准地址的文字、数字和符号应连续,中间不应留有空格。4.4.3 门牌号、楼牌号、单元、户室名称中的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4.4.4 自然村、居民小组名称中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DB42/T 21752024 5 5
15、统一标准地址识别代码的编码规则 编码结构 5.1.1 统一标准地址识别代码编码结构采用 21 位代码,包括 6 位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2 位大类代码、2 位中类代码、2 位小类代码和 9 位顺序码,见图 1。图1 统一标准地址识别代码编码结构 5.1.2 统一标准地址识别代码应使用 10 进制。当使用 10 进制导致顺序码编码容量不够时,可使用 16进制或 32 进制。16 进制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09 和大写罗马字母 AF 表示,32 进制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09 和大写罗马字母 AV 表示。不应使用字母“I”和“O”。编码规则 5.2.1 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按照 GB/T 2260 执行。
16、5.2.2 大类、中类和小类代码应符合附录 C 规定。5.2.3 院落地址顺序码以其所属区(县)级行政区划边界为范围,从 000000001999999999 对院落地址进行编码。院落有多出入口的,以主出入口为主地址进行编赋。示例:DB42/T 21752024 6 5.2.4 建筑物地址顺序码以其所属区(县)级行政区划边界为范围,从 000000001999999999 对建筑物地址进行编码。示例:5.2.5 建筑物编码单元划分规则应符合 JGJ/T 496 的要求。5.2.6 单元地址顺序码以其所属区(县)级行政区划边界为范围,从 000000001999999999 对单元地址进行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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