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6T1061-2023诉讼案件“无纸化办案”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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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CCS A003206南通市地方标准DB3206/T 10612023诉讼案件无纸化办案工作规范Work Norms of Paperless Case Handling of litigation cases2023-12-25 发布2024-01-01 实施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206/T 10612023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原则25 在线诉讼平台应用26 诉前调解和在线立案27 繁简分流48 网上保全59 庭前准备与在线庭审510 裁判文书711 在线上诉移送712 在线执行713 电子送达814 电子诉讼卷宗9
2、15 归档与应用916 监督1017 改进10附录 A(资料性)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e 简智审”系统11参考文献1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南通市标准化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陆燕红、潘建明、季勇、陈薇、程春阳、王书彦、任磊、王小燕、王洪涛、张 美龙、顾彬、邓述勇、朱慧、邵晓雯。DB3206/T 10612023诉讼案件无纸化办案工作规范1 范围本文件确立了诉
3、讼案件“无纸化办案”工作基本原则、无纸化办案平台,规定了无纸化办案的调解、 立案、审判、执行、归档等各阶段工作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诉讼案件“无纸化办案”工作。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速裁案件、执行案件, 其他案件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A/T 31-2017 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无纸化办案 Paperless Case Handling通过在线诉讼平台实现
4、提交材料、案件办理、数据实时共享、卷宗同步生成、审判智能辅助、办案全程监管等诉讼流程的一种在线办理方式,又称诉讼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3.2在线诉讼 Online Litigation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审判执行人员利用在线诉讼平台进行在线立案、在线庭审、在线质证、 调解判决、执行等诉讼活动。3.3电子诉讼文件 Electronic Litigation Documents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电子庭审录音录像等, 以及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诉讼材料的电子版本。3.4电子送达 Electronic Service of Legal Documents
5、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在线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的方式。3.5在线庭审 Online Court Hearings法官通过在线庭审功能,召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不同场所在线参加庭审。3.6单套制归档 Single-Set Filing System只保存在诉讼过程中生成的的源生电子文件的归档制度。123.7中间库 Intermediate warehouse在无纸化办案期间能够实现诉讼案件材料入库、补充、出库、借阅及归还等多种业务功能的保管、流转库。3.8异步庭审/执行 Asynchronous Court Hearings/Enforcement案件立案后,因双方当事人时
6、间无法统一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指定当事人在约定期 限内,分别登录在线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进行庭审/执行。4 基本原则4.1 效力同等无纸化办案中的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诉讼活动发生线上、线下方式转换应有法 律效力不受影响。4.2 高效便利无纸化办案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提高办案效率,节省档案管理空间。4.3 安全保密无纸化办案参与人员保密义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保密规定。5 在线诉讼平台应用5.1 在线诉讼平台实现无纸化办案的平台和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
7、、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执行统一认证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江苏政法业务协同平台、江苏微解纷、江苏微保全、南通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南通百通APP、南通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南通法院支云庭审系统、崇川法院“e简智审”系统(见附录A)等。5.2 身份认证诉讼参与人登录在线诉讼平台,应当根据要求完成实名注册及身份验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 要,可通过在线办案的各个诉讼环节,采用短信验证、人脸识别等方式再次验证诉讼参与人身份,必要 时可线下核实。6 诉前调解和在线立案6.1 诉前调解材料递交诉前调解立案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通过在线诉讼平台向法院递交涉案信息等诉讼材料,法院 收到后即开展电子送达
8、,向其他当事人电子送达相关诉讼材料。6.2 委派调解在线立案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线委派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6.3 在线同步/异步调解进入诉前调解的案件,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可使用在线诉讼平台的在线调解或异步调解功能, 召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步或异步在线参加调解。6.4 调解期限6.4.1 诉前调解期限为 30 日,自诉前立案之日起计算。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当事人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在线申请出具调解书的,由业务庭依法审查确认。6.4.2 调解未果的,办理立案手续,分流至各业务庭。6.4.3 异步调解的期限不超过 20 日,期限届满前根据需要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
9、不超过 7 日。6.5 调解成功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法官助理或调解员在线制作调解笔录,经各方当事人在线签字 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6.6 在线立案6.6.1 诉前调解转正式立案的,立案人员在线登记立案,并将相关立案材料电子送达当事人。6.6.2 未经诉前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电子起诉材料,人民法院接收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则依法予以受理。如材料不全,应予以退回补正。6.6.3 适用要素式立案的,可按要素要求填写或导入案件要素信息。6.6.4 在线立案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退回,告知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依
10、法裁定不予受理。6.7 在线提交6.7.1 在线立案需要提交的诉讼材料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信息证明、委托代理权限证明、民事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证据等。相关诉讼材料通过在线诉讼平台提供后,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6.7.2 与在线诉讼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的可不重复提交诉讼材料。6.8 在线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立案人员应及时审查申请信息与诉状、执行申请书、证据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若不符合,应退回材料,并通知申请人更正后重新提交申请。6.9 集中收件6.9.1 案件承办人、书记员应通过信息手段引导当事人将诉讼材料统一邮寄或现场提交至该中心,核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进行电子化处
11、理转入相关案件电子卷宗。6.9.2 在线立案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退回或补正,告知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申请人坚持起诉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6.10 应诉答辩6.10.1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被告方同意可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被告方明确不 同意电子送达的,法院应进行线下送达。6.10.2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限内通过在线诉讼平台提交答辩、举证材料。被告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 案件审理。6.11 管辖权异议处理被告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在答辩期内可通过在线诉讼平台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6.12 在线缴、退费人
12、民法院在线生成缴费通知书后电子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 7 日内完成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撤诉处理。退费按调解、判决结果为依据办理。7 繁简分流7.1 审判团队设置法院在民商、刑事部门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简案团队和繁案团队,团队人员根据案件情形及平台建 议进行在线动态调配。7.2 简易程序案件7.2.1 简易程序案件应由简案团队承办法官审理,做到简案快审,探索智能文书生成。7.2.2 简易程序案件在速裁团队内随机分案。系统根据随机分案系数对法官团队进行职能分工,并结合收案、存案等实际情况自动调整。7.3 在线流转速裁团队审理的案件,有下列不适宜简审情形的,应及时发起在线流转:a)
13、 需进行调查取证、勘验、鉴定、审计、评估的;b)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c) 需要追加当事人的;d) 有其他不适宜简审情形的。7.4 民事/执行案件流转民事案件、执行案件承办人填写流转申请表,注明理由,经业务庭庭长、分管院长审批同意。承办 人应在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流转审批,批准后1日内将案件退至立案庭,立案庭收到后,应于1 日内重新进行分案并及时移交被流转的业务庭。7.5 刑事案件流转刑事速裁案件的流转,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 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情形的,应当在线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审理期 限重新计算。8 网上保
14、全8.1 保全申请8.1.1 当事人申请保全,可通过“江苏微保全”平台提交申请材料。8.1.2 当事人申请保全并线下提交申请材料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将纸质材料电子化处理后上传,在线检查、补录。8.2 保全担保8.2.1 使用货币方式进行保全担保的,缴纳方式参照 6.12 进行。8.2.2 使用担保函等非货币方式进行担保的,可在线提交担保材料。8.3 保全立案保全申请经在线诉讼平台分配至相应承办人。符合保全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审核后裁定准予保全申 请。不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8.4 材料补充需补充立案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充。8.5 保全实施8.5.1 对能够通过线上方式实施
15、的保全活动,应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线上完成。8.5.2 对于需要线下实施的保全行为,承办人实施后应留存纸质回执,扫描、整理后上传。8.6 裁定送达案件承办人应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线上送达保全裁定书,并将保全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9 庭前准备与在线庭审9.1 庭前准备9.1.1 案件签收案件承办人应于在线诉讼平台签收案件,并根据审判流程管理有关规定录入审判流程信息。对不属 于本部门分工或电子卷宗不符合档案要求的,可在线退回立案部门调整或补正。9.1.2 开庭材料开庭审理前,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案件情况检查核实开庭所需材料是否扫描录入电子卷宗。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追加当事人、撤回起诉、反诉、补充新证据等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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