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01T 0016—2023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规范(发布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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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30.99 CCS P 53 4501 南宁市地方标准 DB 4501/T 00162023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规范 Specifictation for supervision on operation of food waste treatment facilities 2023-10-12 发布 2023-11-12 实施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501/T 0016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监管程序和方法.3 6 监管内容和要求.4 7 安全环保与应急处置.6 8
2、 台账管理监管.9 9 监管考核结果应用.9 附录 A(资料性)监管问题记录表.10 附录 B(资料性)监管核填数据和情况记录表.11 附录 C(资料性)月度监管报告内容要求.12 附录 D(资料性)月度监管考核评分表.13 附录 E(资料性)年度监管报告内容要求.26 参考文献.27 DB 4501/T 0016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南宁市环
3、境卫生管理处。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庄凯、李军、黄华、李浓、郭桂瑛、王宗建、何秀萍、阮松宾、蒙槿、张建秀、蒋洪权、黎江、赵璀英。归口单位(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3号;联系电话:0771-2705276、0771-2771151;电子邮箱:、。主要起草单位(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南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3号、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47号;联系电话:0771-2705276、0771-2438554;电子邮箱:、。DB 4501/T 00162023 1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的术语和定义,
4、规定了监管内容、运行效果考核及基本要求,确立了监管程序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南宁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监管单位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
5、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50323 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GB/T 503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 5501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CJJ 5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标准 CJJ 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CJ/T 227 垃圾生化处理机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0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NY/T 525 有机肥料 NY 884 生物有机肥 NY/T 1109 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 DB45/T 1896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3 术
6、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厨余垃圾 food waste 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来源:GB/T 190952019,表2序号3,有修改 DB 4501/T 00162023 2 3.2 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 resource utilization of food waste 采用资源化和无害化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处置的过程。3.3 厌氧消化 anaerobic digestion 利用厌氧菌或兼性厌氧菌在无氧状态下,将有机物质分解的处理方法。3.4 含固率 total solid(TS)物料中含有的干物质的重量比率。3.5
7、好氧堆肥 aerobic composting 在充分供氧的条件下,主要利用好氧微生物对废物进行堆肥的方法。3.6 饲料化处理 feedstuff-making treatment 厨余垃圾经过固液分离,含固率较高的部分经过高温杀菌消毒烘干后,加入适当菌类将有机物降解成为动物饲料的过程。3.7 昆虫养殖转化处理 insect breeding and transformation treatment 用厨余垃圾饲养昆虫,利用昆虫将厨余垃圾转化为蛋白质和肥料的生物处理过程。4 基本要求 监管方案内容要求 4.1 4.1.1 监管单位在实施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前,应制定监管方案,监管方案的编制
8、应针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监管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4.1.2 监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概况;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工艺特点、关键环节及主要风险点分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计划、人员岗位职责;监管总结与考核。监管单位要求 4.2 4.2.1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应按下列规定实行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制:a)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授权下属行业管理机构或其他指定机构对市属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对县(市、区)属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村镇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
9、行业指导;b)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县(市、区)所属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村镇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承担辖区内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属地管理责任;c)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所属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村镇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进行监督管理。4.2.2 监管力量不足或者达不到要求的,宜授权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监管。DB 4501/T 00162023 3 监管人员要求 4.3 4.3.1 监管人员应具备与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及时掌握行业最新技术要求和动态。4.3.2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
10、运行监管岗位及专业配置宜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岗位及专业配置 监管岗位 综合监管(称重、卸料储料、预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况及重要参数保障(预处理、主处理、污染防治、)机械使用与维护 其他(安全、原材料 管理、消防、应急)所需专业知识 环境工程或其他相近 专业 环境工程、给排水或 其他相近专业 机械工程或电气工程 环境工程或其他 相近专业 4.3.3 监管人员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采用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定期考核、资料检查等多样化形式进行监管,每次检查应 2 名以上监管人员在场。5 监管程序和方法 监管程序及要求 5.1 5.1.1 监管程序应包括准备、检查、综
11、合分析、意见反馈、整改和复查等。5.1.2 监管准备阶段应收集厨余垃圾收运处理经营许可证、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化建设、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状况,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批文等材料。5.1.3 检查阶段应对主体设施、辅助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a)应对垃圾计量、进场、生产作业、废气收集与治理、雨污分流与地面水导排、污水、沼液收集与处理、沼气收集与利用、作业机械设备运行维护、材料(水、电、油、药剂等)消耗全面检查;b)应审核相关记录、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核实确认。5.1.4 综合分析应全面分析和评价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总体运行情况,
12、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应逐一列明,并应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及整改限期。5.1.5 意见反馈应将监督检查结论、整改通知、处罚建议和综合分析报告等按规定的程序报送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5.1.6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应及时反馈监管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具备立即整改条件的应立即整改,不具备立即整改条件的,应书面提交整改计划。对整改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监管单位书面提出。5.1.7 应督促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项目,整改报告应提交环境卫生主管部门。5.1.8 复查阶段应根据综合分析报告逐一复查运行单位整改情况,对未整改到位的,应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单位提
13、出处罚建议,报送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管方法及要点 5.2 5.2.1 采取驻场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针对重点问题的专项抽查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制度、运行情况、监测数据和相关报表等,如发现问题,与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单位沟通确认,并记录监管问题,监管问题记录表格式及内容参见附录 A。DB 4501/T 00162023 4 5.2.2 应对运行作业的厨余垃圾处理各环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判定运行效果的重要依据。5.2.3 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应对关键运行数据和情况进行核填和记录,监管核填数据和情况记录表格式及内容参见附录 B。5.2.4 建立健全
14、设施计量、系统运行、安全生产和环保排放等信息的在线监管体系,检查分析关键工况和环保耗材等控制参数。5.2.5 进行月考核,编制月度监管报告,月度监管报告格式及内容参见附录 C。5.2.6 月度考核应采用综合评分的方式进行,月度监管考核评分表格式及内容参见附录 D。5.2.7 进行年度运行监管总结,编制年度监管报告,年度监管报告格式及内容参见附录 E。6 监管内容和要求 一般规定 6.1 6.1.1 运行单位应当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签订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协议,处理全过程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未经许可,不准许擅自停运,不准许将运行工作转包其他单位或个人。6.1.2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
15、运行监管的范围应为所有处理线的设备和设施,包括计量系统、进料系统、物料输送系统、预处理系统、厌氧消化/好氧生物/饲料化/昆虫养殖转化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沼气处理和利用系统、臭气处理系统、电气与自控系统、废渣处置系统、环境监测等。6.1.3 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下列情况应实施重点监管:a)厨余垃圾进场计量;b)厌氧消化/好氧生物/饲料化/昆虫养殖转化处理系统工况;c)油脂、好氧生物、饲料化处理或昆虫养殖转化处理产物的资源化利用去向;d)各重要监测与计量仪器的校验、标定及有效性检查;e)污水处理系统运行工况;f)废渣无害化处置情况;g)厨余垃圾卸料储存、预处理等环节及场区全域臭气控制;h)
16、沼气贮存、利用、处置系统运行工况;i)消防设施配置、有效性情况;j)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数据管理;k)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及全场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状况;l)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场所的管理情况。6.1.4 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下列情况可实施一般性监管:a)场区总体环境;b)机械运行维护及检修;c)沼气发电上网电量;d)生产作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教育培训及考核;e)安全演习及事故灾害、公共突发性事件和临时厨余垃圾处理的应急演练。进场计量及车辆管理的监管 6.2 6.2.1 监管人员应对进场计量及运输车辆管理环节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a)进场计量记录资料应显示运输车辆各车次的车辆牌号和净载量,计
17、量记录资料应每日传输至监管单位监管平台或由现场监管人员审核、签字;DB 4501/T 00162023 5 b)运输车辆应定期检修,标识明显的分类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不应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造成二次污染;c)应建立进场运输车辆登记台账,记录各车辆的详细信息,信息应包括所属单位、车辆车牌号、型号规格、载重,运输厨余垃圾来源及性质等;d)应及时将新增或替换更新的日常运输车辆信息补充至车辆登记台账中;e)应重点检查、检验未进入车辆登记台账的进场车辆;f)计量设备应每季度定期检定/校准,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应标于设备明显位置;g)计量设备发生故障期间,应采用手工记录,进
18、场厨余垃圾量可按故障前最近时间每辆车计量的装载率估算,估算数据应经监管人员签字确认;h)每周应至少随机抽查 2 次进场厨余垃圾成分,发现进场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处理规定见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6.2.2 监管人员应定期抽查,具备条件的每日(运行日)现场或通过信息化系统检查厨余垃圾进场计量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情况应要求运行单位整改并修正数据。6.2.3 监管人员应每月对厨余垃圾进场计量记录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计量误差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修正,并按修正后的厨余垃圾进场量签署结算单。卸料储料环节的监管 6.3 6.3.1 对卸料平台管理的监管应以臭味控制和安全操作为重点,并符合下列规定:a)地面
19、应及时冲洗,并应及时收集处理冲洗水;b)卸料平台内的安全标识和设施应保持完好;c)通风除臭系统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6.3.2 对储坑(池)运行管理的监管应以排风除臭和污水导排收集为重点,并符合下列规定:a)卸料门应保持密封良好,卸料完毕应及时关闭;b)储坑(池)排风除臭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转,并应根据储存量调节排风机风量,保证储坑(池)臭味不外逸;c)应定期检查除臭药剂或耗材是否失效,若失效应及时更换;d)储坑(池)底部应保持污水导排畅通。预处理过程的监管 6.4 6.4.1 监管人员应对分选预处理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a)主工艺为湿式厌氧、饲料化、昆虫养殖转化处理的,分选预处理设备应满
20、足预处理后的物料中不可降解杂物含量小于 5;主工艺为干式厌氧或好氧堆肥的,分选预处理设备应满足预处理后的物料中不可降解杂物含量小于 10;b)分选出的杂物应及时清除并统计计量;c)分选出的杂物及生产产生的残渣脱水后含水率不大于 60,并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置;d)预处理后的物料应全量进入后续工艺处理过程。6.4.2 监管人员应对破碎处理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a)破碎后的粒径应符合机械输送以及工艺运行要求;b)破碎设备运行噪声应符合 GB 12348 的规定。6.4.3 监管人员应对油脂提取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a)油脂提取设备应保持整洁,应无臭气外逸,无“跑、冒、滴、漏”等现象;b
21、)泔水油、地沟油和煎炸废油的处理和利用应符合 CJJ 184 的要求。DB 4501/T 00162023 6 处理过程的监管 6.5 6.5.1 监管人员应对厌氧消化处理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湿式、干式工艺的消化物料含固率及物料消化停留时间应符合 CJJ 184 的要求;可采用中温厌氧或高温厌氧消化,中温温度以 35 38 为宜,高温温度以 50 55 为宜,厌氧消化系统应能对物料温度进行控制,物料温度上下波动不宜大于 2;应定期监测厌氧消化器内物料 pH 值、挥发酸、总碱度、温度、气压、产气量和沼气成分等,并应根据监测数据及时调整厌氧消化装置运行工况或采取相应措施;监管人员应对厌氧
22、消化产生的沼气利用或处理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应定期巡查沼气发电系统的运行情况;沼气应急燃烧火炬应维持正常稳定运行;沼气外售的,应巡查储气区域防火及压力容器的校验有效期。6.5.2 监管人员应对好氧堆肥处理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物料粒径应控制在 50 mm 以内,含水率宜为 45 65;应定期监测发酵仓内物料温度、氧浓度、含水率和耗氧速率等,并根据监测数据及时调整翻堆次数和间隔时间;当堆肥成品进一步制成有机肥时,制成的有机肥质量应符合 NY/T 525 或 NY 884 的要求。6.5.3 监管人员应对利用厨余垃圾制备腐殖酸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物料含水率宜控制在 60 3
23、,并应经历复合微生物好氧发酵过程,发酵过程中物料温度宜控制在 75 3,并持续 8 h10 h;工艺过程使用的微生物菌剂应具有遗传稳定性和环境安全性;生化腐殖酸成品质量应符合 CJJ 184 的要求。6.5.4 监管人员应对饲料化处理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a)原料为餐厨垃圾时,处理前放置时间不应超过 24 h,在温度高于 30 的环境中不应超过 16 h,并不应发生腐烂变质;当发生腐烂变质,应将其作为有机肥的加工原料使用或进行厌氧消化处理;b)使用的微生物菌应确保菌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c)采用加热工艺去除厨余垃圾水分时,加热温度和时间应得到有效控制,避免产生燋化和生成有毒物质;d)饲料
24、成品质量应符合 GB 13078 以及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6.5.5 监管人员应对昆虫养殖转化处理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a)应设置防昆虫逃逸和外界动物侵入措施;b)应配备昆虫养殖残渣和污水后处理设施,确保所有残渣和污水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7 安全环保与应急处置 环境保护监管 7.1 7.1.1 监管人员应对污水收集和处理、沼液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过程实施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a)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运行管理重要环节的监管符合下列规定:1)沼液宜资源化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全量进入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2)污水导排系统应保持畅通,避免污水在储坑(池)内滞留;DB 4
25、501/T 00162023 7 3)应根据污水产生量和水质的变化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工况,确保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出水水质满足 GB 8978 要求;4)送往场外处理的污水,应对出场污水量和场外处理量的记录资料进行核查;5)污水处理系统产生浓缩液的,应定期核查浓缩液的处理情况,发现违规排放应及时处理。b)应每天至少一次现场检查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情况。c)应每周对污水排放水质指标进行核对,发现有超标现象时,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d)浓缩液、污泥等若为外运处置的,应实行运输、接收、处置联单制度,追踪处置去向。7.1.2 监管人员应对臭气控制、沼气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过程实施监管,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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