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版)DB6101T3107-2021入河排污口分类分级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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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20 CCS Z 06 6101 西安市地方标准 DB 6101/T 31072021 入河排污口分类分级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lassification and grading management 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 2021-12-13 发布 2022-01-13 实施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入河排污口分类与分级.2 分类.2 分级.2 5 入河排污口管理.2 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3 入河排污口监测管理
2、.3 入河排污口监控管理.4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4 入河排污口档案管理.4 污染物排放管理.5 信息化管理.5 附 录A (规范性)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6 附 录B (规范性)入河排污口标志牌样式.12 附 录C (规范性)入河排污口标志牌制作要求.13 附 录D (规范性)入河排污口命名、编码规则及入河排污口代码.14 参 考 文 献.1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西北大学、陕西省地质矿产实验研究所有限公司。本文
3、件主要起草人:周亮、石小锋、赵婧、王小娇、高榕、王晓雁、裴若会、赵元欣。本文件由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解释。本文件为首次发布。本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将咨询或修改建议等信息反馈至下列单位:单位: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 109 号 2 号楼 11 层水生态环境处 邮编:710007 电话:029-86788143 引言 入河排污口管理是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规范入河排污口的分类、分级及管理,提高西安市水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治水污染,特制定本文件。入河排污口分类分级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的分类与分级,以及管理的要
4、求。本文件适用于西安市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滩涂、湿地等排放废污水的入河排污口的分类、分级及管理。城镇雨洪排口、厂区雨水排口仅用于入河排污口分类,不适用本文件规定的分级及管理的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
5、3-N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SL 532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DB 61/224 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 61/122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SL 532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废污水 waste water 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尾水总称。来源:SL 532-2011,3.1 入河排污口 pollutio
6、n discharge outlets 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涵闸、隧洞等设施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滩涂、湿地等排放废污水的口门。4 入河排污口的分类与分级 分类 入河排污口的分类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入河排污口分类表 大类 小类 工业入河排污口 生产废水排污口 a 生活污水排污口 b 厂区雨水排口 c 城镇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生活污水排污口 d 农业农村入河排污口 水产养殖排污口 e 畜禽养殖排污口 f 种植业排口 g 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 h 城镇雨洪排口 城镇雨洪排口 i 其他排口 其他排口 j a 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未纳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
7、施的生产废水排污口、温排水等循环水排污口、以及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或雨水的混合排污口;b 指工业企业内部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完全隔绝,且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二者混排等风险的排污口;c 指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d 指未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污口;e 指规模化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口;f 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的排放口;g 指种植业生产过程中产生水的排放口;h 指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和未纳入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污口;i 指以雨水排放、排涝泄洪为目的而设置,存在污水混入的排放口,包括城镇雨水收集管网、雨水汇流和行洪通道等排放口、城镇污水
8、处理厂溢流口;j 指前述分类中未包括的排口。分级 入河排污口的分级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 入河排污口分级表 序号 级别 类型 废污水规模 1 一级排污口 工业入河排污口 规模不限 城镇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 Q2000m3/d(见 DB 61/224)农业农村入河排污口a 规模不限 2 二级排污口 城镇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 500m3/dQ2000m3/d 3 三级排污口 城镇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 Q500m3/d(见 DB 61/1227)农业农村入河排污口b 规模不限 其他排口 规模不限 注:Q指入河排污口关联的废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处理规模。a 指水产养殖、畜禽养殖排污口;b 指种植业排口、农
9、村生活污水排污口。5 入河排污口的管理 设置管理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分为登记、设置申请及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后没有进行登记的入河排污口进行补充登记。登记应符合 SL 532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中第 4 章要求;b)新建、改建、扩大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与审批应符合 SL 532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中第 5 章要求,申请书格式见附录 A;c)入河排污口设置(新建、改建和扩大)应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d)对影响防洪、通航、渔业及河堤安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还应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监测管理
10、5.2.1 人工监测 5.2.1.1 入河排污口人工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5.2.1.2 常规监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指标内容:a)流量;b)化学需氧量;c)氨氮;d)总氮;e)总磷;f)pH 值;g)涉及特征污染物的,应包含其特征污染物指标。5.2.1.3 采样方法、流量测量、水质监测应符合 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要求。5.2.1.4 一级、二级排污口应开展废污水流量、水质同步监测。5.2.1.5 监测频次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入河排污口人工监测频次表 序号 排污口类别 监测频次要求 备注 1 一级排污口a 12 次/年 每月 1 次 2 二级排污口
11、 4 次/年 每季度 1 次 3 三级排污口 2 次/年 每半年 1 次 a 一级排污口中涉及排放特征污染物的,有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监测频次应符合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不得低于每月 1 次的要求 5.2.1.6 排污单位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的,应符合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要求。5.2.2 自动监测 5.2.2.1 入河排污口处试点安装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一级排污口试点实施水质、水量同步自动监测;b)二级排污口试点实施水量自动监测,有安装条件的宜实施水质、水量同步自动监测;c)上述 a)、b)中入河排污口关联的主要排污单
12、位内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已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入河排污口处无需另行安装。5.2.2.2 自动监测项目应包含国家或地方考核项目,涉及特征污染物的应包含特征污染物指标。5.2.2.3 自动监测系统应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确保正常运行,数据有效、准确。5.2.2.4 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数据有效性判别分别符合 HJ 353、HJ 354、HJ 355、HJ 356 要求。监控管理 入河排污口处试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适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一级、二级排污口试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b)三级排污口中废污水规模大于 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在入河排污口处试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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