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1480-2014.儿童家庭寄养管理规范-(高清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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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30 A12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4802014 儿童家庭寄养管理规范 2014-12-29 发布 2015-03-02 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5/T 1480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龙岩市新罗区儿童福利院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龙岩市新罗区儿童福利院和龙岩市未来希望特殊儿童服务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冰冰、邹道光、谢巧珍、陈燕飞、余惠玲。DB35/T 14802014 1 儿童家庭寄养管理规范
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寄养工作程序、寄养工作评估、寄养工作培训、寄养工作管理和服务监督、考核及改进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民政部令第 54 号(2014)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家庭寄养 Family foster 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3.2 寄养家庭 Foster famil
3、y 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3.3 被寄养儿童 Children in foster care 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被其委托寄养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未满十八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4 寄养工作程序 4.1 寄养家庭招募 4.1.1 民政部门组织发起的,通过报纸、电视台、广播台等媒介开展招募。4.1.2 民政部门委托村(居)委会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协助招募。DB35/T 14802014 2 4.1.3 通过亲戚朋友和寄养家庭的人际关系网络及其影响,自愿从事寄养工作的家庭向
4、儿童福利机构报名申请。4.2 寄养关系确立 4.2.1 寄养家庭条件 4.2.1.1 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4.2.1.2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4.2.1.3 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4.2.1.4 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4.2.1.5 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 30 周岁以上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
5、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4.2.1.6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4.2.1.7 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4.2.1.8 家庭所有成员一致同意接收被寄养儿童。4.2.1.9 不宜在单亲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工作。4.2.2 寄养家庭申请 寄养家庭申请材料包括寄养申请书(参见附录 A)、寄养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住房情况、村(居)委会提供的行为道德证明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4.2.3 寄养家庭审核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寄养家庭调查评估表(参见附录 E
6、表 E.1)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4.2.4 寄养协议签署 4.2.4.1 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培训考核合格后,签署寄养协议。4.2.4.2 对条件不符合的家庭应记录其基本信息存档备案,做好解释疏导工作。4.2.4.3 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一式两份“家庭寄养协议(双方)”(参见附录 B);儿童福利机构有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寄养服务的,儿童福利机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寄养家庭三方签订“家庭寄养协议(三方)”(参见附录 C),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3
7、 寄养安置 4.3.1 寄养工作人员对寄养家庭主照料人进行寄养工作介绍引导,包括被寄养儿童的具体情况和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须知(参见附录 D)。DB35/T 14802014 3 4.3.2 寄养工作人员安置被寄养儿童时,物资用品必须安排到位;对特殊需要儿童,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特教康复用具等,并由专业人员指导和示范使用。4.3.3 寄养家庭在被寄养儿童到来之前应准备好床铺、奶瓶、餐具、衣服、尿片等生活必需品。4.3.4 被寄养儿童安置到寄养家庭后,寄养工作人员应及时拍摄被寄养儿童和寄养主照料人的合影、儿童个人照等,用作存档。4.4 寄养关系解除 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儿童福
8、利机构书面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予以解除。但在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4.4.1 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a)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b)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本规范寄养家庭的条件规定的;c)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d)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e)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4.4.2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a)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b)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c)寄养儿
9、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4.4.3 儿童福利机构拟送养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5 寄养工作评估 5.1 被寄养儿童评估 5.1.1 寄养前评估 5.1.1.1 儿童福利机构应将儿童送往县级以上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患有先天性疾病儿童,如脑瘫、肢体残疾、自闭症、脑积水、唇腭裂、癫痫、唐氏综合症等,除进 行一般身体检查外,还必须对其智力、认知、语言及肢体活动能力等
10、进行综合评估,并记录在档。5.1.1.2 寄养年满 10 周岁以上,且有沟通表达能力的儿童,寄养前应当征得其同意。5.1.2 寄养后评估 5.1.2.1 评估时间 5.1.2.1.1 正常情况下,家庭寄养融合期满 60d 后,就对被寄养儿童进行第一次评估,了解儿童在家庭寄养融合期的适应性及身心成长状况。5.1.2.1.2 寄养 612 个月,应对被寄养儿童进行第二次评估;对特殊需要儿童,可请专业人员对其进行专业性评估。DB35/T 14802014 4 5.1.2.1.3 以后每年评估一次。如果出现特殊情况,评估按实际需要进行。5.1.2.2 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采用望、闻、问、查等方式进行,填
11、写被寄养儿童评估表(参见附录F):a)望:近距离观察儿童的外观,包括头发、颜面、表情、指甲、肢体活动、穿着打扮并 征求寄养家庭同意后,参观儿童的餐桌、床铺、日常活动空间等;b)闻:与儿童近距离接触,嗅其身上是否有异味;c)问:向寄养主照料人询问儿童的生活适应能力,包括生活起居、饮食、睡眠、排便、社交、语 言、知、健康、康复情况等。可单独向年龄稍大,可以交流的儿童询问在寄养家庭的生活情况,寄养家庭成员态度是否友善等。必要时,可以向邻居或者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d)查:检查儿童的疫苗接种情况,医疗情况及康复训练恢复情况;e)评估记录:寄养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参见表 B),并做好
12、记录工作。5.2 寄养家庭评估 5.2.1 寄养前评估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2人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填写寄养家庭调查评估表(参见附录 E 表 E.1)。5.2.2 寄养后评估 寄养工作人员应对寄养家庭的工作进行一年一次的实地评估,并填写 寄养家长评估表(参见附录 G),形成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a)儿童的成长情况及寄养家庭对儿童的照料养育情况;b)儿童使用的餐具、床铺、衣着及生活环境是否卫生整洁;c)寄养家庭对儿童福利机构或者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是否有
13、良好的合作态度,是否积极配合完成有关工作;d)儿童生病时是否及时就近就医,是否按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术后是否按时做好有关复查或后续康复工作;e)邻里对寄养家庭照料被寄养儿童的评价。6 寄养工作培训 6.1 寄养工作人员培训 从事家庭寄养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必要的培训,了解及掌握寄养工作的重要性、工作流程及相关必要的工作技能,培训内容如下:a)人际关系沟通技巧、品格培训;b)国内外的先进寄养经验;c)儿童安全与保护和寄养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d)儿童养育知识、儿童心理学知识、儿童保健知识、儿童康复知识、特教知识。6.2 寄养主照料人培训 6.2.1 岗前培训 签订寄养协议前,召集寄养主
14、照料人参加培训,主要了解家庭寄养概念、目的、意义。DB35/T 14802014 5 6.2.2 集体培训 寄养主照料人了解寄养工作流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儿童生理、心理成长基本知识;疾病卫生的防护基本知识;家庭寄养儿童安全与保护知识;6.2.3 小组培训 根据儿童的特殊需要,组织部分寄养主照料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包括特殊需要儿童的急救培训、单项康复特教培训、生活照料培训、自理能力培训等;6.2.4 临时培训 遇到临时性的疫病或者天气灾害时召集培训方式,包括疫病防治培训、防寒防暑培训、安全保护培训、灾害逃生培训等。7 寄养工作管理 7.1 服务管理 7.1.1 定期走访 全天开通
15、电话咨询、每周电话访谈不少于 1 次、每月家庭走访不少于 1 次,对于首次寄养安置家庭每13 天内必须走访 1 次。寄养工作人员应对被寄养儿童的学习、生活、康复等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做好走访记录。7.1.2 随机走访 寄养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随机走访。7.1.3 培训制度 建立健全寄养工作培训制度,包括寄养工作人员和寄养主照料人的培训。7.1.4 突发状况处理 被寄养儿童发生突发状况(如生病、意外等),寄养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妥善做好有关救助、转移或报警等工作。7.1.5 情感支持 被寄养儿童去世或协议解除时,寄养主照料人出现情绪不稳定或失控,寄养工作人员应及时入户安抚慰问,妥善处
16、理。7.2 档案管理 儿童福利机构要分别建立寄养儿童档案和寄养家庭档案。建立、维护和更新寄养儿童个人基本信息档案,可采用照片、视频、文字等形式记录儿童在成长、医疗、康复、特教、收养等寄养过程中发生的有典型或纪念意义的信息。寄养工作档案由儿童福利机构统一管理,并及时更新,妥善保管。8 服务监督、考核及改进 8.1 监督和考核 DB35/T 14802014 6 8.1.1 家庭寄养工作应接受民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8.1.2 应建立完善的监督考核机制。8.1.3 儿童福利机构应组织人员对寄养家庭护理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检查。8.1.4 应定期对寄养家庭进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日常照料、
17、医疗和康复等培训情况。8.2 投诉受理 8.2.1 对外公布投诉受理程序、投诉电话等信息。8.2.2 应按照 GB/T 17242 的规定建立家庭寄养工作投诉处理机制。8.2.2.1 登记 寄养工作人员让投诉者填写投诉意见,并对内容负有保密责任。8.2.2.2 调查 儿童福利机构应组织2人以上工作人员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必要的资料,以便分清责任,公正处理,给投诉者以圆满的答复。调查处理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8.2.2.3 解决 寄养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时,应尽量避免产生争议,减少投诉者到行政部门申述,采取协商和解是最佳处理手段。8.2.3 应做好投诉记录(参见附录 H 表 H.1
18、)和投诉档案管理。8.3 意见征询和满意度调查 8.3.1 应制定被寄养儿童意见征询制度,根据福利机构儿童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询问其对寄养家庭的满意度。8.3.2 对寄养家庭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记录、分类汇总、分析评估。8.4 持续改进 应定期组织召开家庭寄养工作服务质量分析讨论会,分析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收集的建议,制定改进措施及时予以纠正。DB35/T 14802014 7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寄养申请书 儿童福利机构:本人 ,年龄 岁,身体健康,没有家族遗传疾病和法律规定的被限制接触的传染病,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能够提供适宜儿童生活的空间,有充足的时间和丰富的养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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