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工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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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节能工作手册节能工作手册 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目目 录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 电力工业节能技术监督规定.7 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15 国家电力公司火力发电厂节约用水的若干意见.24 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6 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节约用油管理办法.29 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31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节能管理办法(试行).34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制度.42 大唐国际发电有限公司节能管理办法.47 大唐国际发电有限公司节能技术监督细则.51 托克托发电公司节约能源实施细则.55 托克托发电
2、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实施细则.70 托克托发电公司节能分析会例会和汇报制度.78 托克托发电公司供电煤耗计算管理制度.80 托克托发电公司节约用水管理办法.91 托克托发电公司对外提供水、电和汽等资源暂行管理办法.94 托克托发电公司热力试验工作的相关规定.96 托克托发电公司公用系统耗电分摊原则.98 托克托发电公司能耗基础数据.99 2004 年度全国大机组 600MW级供电煤耗、厂用电率统计.100 1、2 号机组性能试验验收数据表.103 1、2 期厂用 6KV电动机技术规范.106 1 期机组设备规范.107 2 期机组设备规范.126 3 期机组设备规范.139 附录一:一期锅炉效率修
3、正曲线及方法 附录二:一期汽轮机热力修正曲线 附录三:二期汽轮机热力修正曲线 附录四:三期汽轮机热力修正曲线 附录五:风机性能曲线 附录六:热耗率逻辑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碳、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碳、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
4、和社会可以承认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能源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五条 国家制定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
5、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
6、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1 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奖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第十三条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
7、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对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第十五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产品的行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逐步降低本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
8、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第十七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话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
9、部门,做好能源消耗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告,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能耗等情况。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2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 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 5000 吨以上不满 1 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10、部门制定。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和能源利用现状分析制度。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
11、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二十六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各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上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第二十七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
12、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备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3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忧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第三十一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 单位提供能源。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确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第三
13、十三条 国家组织实施重点节能科研向目、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第三十五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学研究资金中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研究。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推动符合节能要求的科学、合理的专业化生产。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
14、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能源。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通用节能技术:(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二)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能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三)发展和推广适合国内煤种的硫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
15、等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碳利用率;(四)发展和推广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第四十条 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4 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通用的和分行业的具体节能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并根据经济和节能和节能技术的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国能源利用状况逐步赶上国际先进水平。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
16、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第四十三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和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
17、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整顿或者关闭。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
18、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违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5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6 电力工业节能技术监督规定 电力工业节能技术监督规定 1
19、1 总则 总则 1.1 为贯彻国家“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方针,强化电力企业节能管理,努力降低能耗,对电力工作实行节能技术监督,特制定本条例。1.2 节能技术监督 即对影响发电、输变电设备经济运行的重要参数、性能和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平价。1.3 节能技术监督是电力工业节能工作的组成部分,贯穿于电力基建和生产全过程,按分阶段、分级管理原则,实行节能监督责任制。1.4 节能技术监督指标实行考核制度,并设立节能奖。1.5 通过对电力企业耗能及系统在设计、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阶段的节能技术监督,使其电、煤、油、气、水等消耗达到最佳水平。1.6 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
20、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依靠技术进步,降低发供电设备和系统的能源消耗。1.7 本条例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及发供电设备并入电网运行的企业。22 监督机构和职责 监督机构和职责 2.1 电力系统的节能技术监督分为四级管理,即电力部(或国家电力公司,下同)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发电厂、供电局(供电公司、电业局,下同)2.2 电力部为电力行业节能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2.2.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2.2.2 负责制定本行业或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节能监督的方针、规定及技术措施、能耗标准等 2
21、.2.3 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的节能技术监督人员实行归口管理。2.2.4 组织对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的节能技术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对节能检测中心进行资质审查认证;监督与指导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的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2.2.5 组织对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论证,对能耗异常情况组织调查分析,并提出指导意见。2.2.6 组织交流推广节能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定期发布节能信息及7 各类火电机组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2.2.7 制定节能考核和奖惩办法,并监督执行情况。2.2.8 监督年度技术经济指标考核计划的实话。2.3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由总工程
22、师具体领导领导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2.3.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节能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2.3.2 监督本电网扩发、供电企业供电煤耗、线路损耗指标完成情况及有关措施执行和规划制定情况。2.3.3 对电网规划、设计进行节能技术监督。2.3.4 对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进行节能全过程技术监督。能耗指标出现异常波动情况组织技术诊断,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督促解决。2.3.5 编制节能技术监督报告,检查和督促发供电企业节能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2.3.6 总结交流节能技术监督经验,组织技术培训。2.3.7 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建立节能检测中心。挂靠在电力试
23、验院所。中心在主管公司的指导下,负责电网内发供电设备的节能检测、服务、节能新技术的推广及主管电力公司交办的节能技术监督工作。2.3.8 监督节能奖励办法的执行情况。2.3.9 下达年度技术经济指标的考核计划。2.4 发电厂、供电局由分管节能的厂(局)长或总工程师负责节能技术监督工作,明确和建全节能技术监督网监督人员的职责及工作程序。2.4.1 贯彻执行上级的节能技术监督规定,监督、检查基层生产单位(部门)的贯彻执行情况。2.4.2 将能耗指标分解,逐步下达给有关部门班组,并监督其执行情况。2.4.3 定期召开节能分析例会,总结交流监督经验,分析节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2.4.4 对
24、本单位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节能技术监督,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效果的测算评价和效益评估。2.4.5 对燃料、电、水、汽等计量装置进行计量监督。2.4.6 当能耗异常波动时,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2.4.7 及时上报节能技术监督报表,分析和总结材料。2.4.8 监督节能奖惩办法的执行情况,表彰和奖励对节能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8 3.火电厂节能技术监督 3.火电厂节能技术监督 3.1 基本建设 3.1.1 基本建设规划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节约能源政策,合理、优化用能。优先选用高效大容量机组及高参数技术;提出节能的经济技术方案的比较;发展热电联产。3.1.2 新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应贯彻降损节能的原则
25、,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的暂行规定;优化设计,确定先进合理的煤耗、电耗、水耗等设计指标。3.1.3 火电机组在设计及安装时,应设必要的热力试验测点(见附件 1),以保证机组势力性能试验数据的完整和可靠性。3.1.4 严格按有关规程和标准要求进行系统及设备的安装调试。新投产火电机组,须按部颁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 年版)规定的性能试验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考核项目并按国标或制造厂与项目法人确定的标准进行热力试验和技术经济指标考核(见附件 2)3.2 生产运行 3.2.1 实行电网的经济调度 以最合理的经济运行方式,取得电网的最佳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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