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SL/T292-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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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5 5 1 7 0.5 9 6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咨询服务中心微信二维码,扫一扫信息更多、服务更快 销售分类:综合/信息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S L/T2 9 22 0 2 0*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D座 1 0 0 0 3 8)网址:w ww.w a t e r p u b.c o m.c nEm a i l:s a l e s w a t e r p u b.c o m.c n电话:(0 1 0)6 8 3 6 7 6 5 8(营销中心)北京科水图书销售中心(零售)电话:(0 1 0)8 8 3 8 3 9 9 4、6 3 2
2、0 2 6 4 3、6 8 5 4 5 8 7 4全国各地新华书店和相关出版物销售网点经售清淞永业(天津)印刷有限公司印刷*2 1 0 mm2 9 7 mm 1 6开本 1.7 5印张 5 4千字2 0 2 0年7月第1版 2 0 2 0年7月第1次印刷*书号1 5 5 1 7 05 9 6定价2 8.0 0元凡购买我社规程,如有缺页、倒页、脱页的,本社营销中心负责调换版权所有侵权必究I C S3 3.0 4 0M0 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 L/T2 9 22 0 2 0替代S L2 9 22 0 0 4S L3 0 52 0 0 4S L3 0 62 0 0 4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
3、则G u i d e l i n e f o r t e l e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s e r v i c e so fw a t e r s e c t o r 2 0 2 00 60 5发布2 0 2 00 90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 水工预应力锚固技术规范等5项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 0 2 0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 水工预应力锚固技术规范(S L/T2 1 22 0 2 0)等5项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序号标 准 名 称标准编号替代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水工预应力锚固技术规范S L/T2 1 22
4、 0 2 0S L2 1 22 0 1 2S L4 69 42 0 2 0.6.52 0 2 0.9.52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S L/T2 9 22 0 2 0S L2 9 22 0 0 4S L3 0 52 0 0 4S L3 0 62 0 0 42 0 2 0.6.52 0 2 0.9.53水利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S L/T7 7 22 0 2 02 0 2 0.6.52 0 2 0.9.54河湖健康评估技术导则S L/T7 9 32 0 2 02 0 2 0.6.52 0 2 0.9.55小型水电站下游河道减脱水防治技术导则S L/T7 9 62 0 2 02 0 2 0.6.52 0
5、 2 0.9.5水 利 部2 0 2 0年6月5日目 次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24 总则25 水利系统通信网组成26 水利系统通信网技术要求3 6.1 一般规定3 6.2 通信方式4 6.3 传输技术4 6.4 交换技术5 6.5 网管技术57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5 7.1 业务类型5 7.2 自动监测传输6 7.3 语音通信6 7.4 视频会商7 7.5 视频监控8 7.6 应急通信8 7.7 预警反馈9 7.8 计算机通信网络1 08 水利系统通信设施建设要求1 0 8.1 一般规定1 0 8.2 通信机(站)房1 0 8.3 通信电源1 2
6、 8.4 有线通信线路1 2 8.5 防雷接地1 2 8.6 通信塔1 3 8.7 无线通信天馈系统1 39 水利系统通信运行维护1 4 9.1 一般规定1 4 9.2 维护1 4 9.3 运行1 4 9.4 评价1 5 9.5 文档资料1 5附录A(规范性附录)符号、代号和缩略语1 7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要求1 8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2 0S L/T2 9 22 0 2 0前 言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G B/T1.12 0 0 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合并修订S L2 9 22 0 0 4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导则、S L3 0 6
7、2 0 0 4 水利系统通信运行规程以及S L3 0 52 0 0 4 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标准名称改为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本标准共9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水利系统通信网组成、水利系统通信网技术要求、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水利系统通信设施建设要求以及水利系统通信运行维护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删除了部分术语和定义以及部分符号、代号的说明,增加了部分术语、符号、代号、缩略语的说明;删除 水利系统通信运行规程中关于水利通信机构设置原则、各级通信机构职责、水利通信各岗位人员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考核与培训、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水利通信工程建设原则、水利通信工
8、程验收、通信系统运行安全与保密以及报表制度等相关规定和内容;修改 水利系统通信运行规程中关于设备运行条件、技术档案资料管理、运行统计、故障分析以及运行评价等相关规定和内容,并调整至“水利系统通信运行维护”一章;删除 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中关于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和进口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等相关规定和内容;修改 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中关于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频率管理、无线电设备管理、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以及监督检查等相关规定和内容,并将其调整至附录B;删除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导则中关于水利系统通信应具备的功能及行政电话、调度电话
9、、防汛抗旱信息传输、水资源管理等业务的相关规定和内容;删除其中关于水利通信网组网时复用技术的规定;修改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导则中异地会商、遥测、遥控、预警反馈、应急通信、计算机网络等业务的相关规定和内容,并调整至“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一章;修改其中水利通信业务其他要求相关规定和内容调整至“总则”一章;修改其中水利系统通信传输方式和交换技术的相关规定和内容并调整至“水利系统通信网技术要求”一章;增加水利系统通信网组成的相关规定;增加水利系统通信设施建设相关规定;删除附录:水利系统通信年报表格式、水利系统通信设备故障月报表格式、频率、台(站)管理信息分类以及无线电设备管理信息分类;增加附录:符号、
10、代号和缩略语;增加附录: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要求。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 L2 9 22 0 0 4 S L3 0 52 0 0 4 S L3 0 62 0 0 4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S L/T2 9 22 0 2 0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操晓德 赵和松 张建刚 耿丁蕤 褚东帆 马艳冰 董 伟 丁 力杨士
11、斌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吴恒清 佟祥明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朱星明 于爱华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1 0 0 0 5 3;电话:0 1 06 3 2 0 4 5 3 3;电子邮箱:b z hmw r.g o v.c 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S L/T2 9 22 0 2 0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系统通信网的组成及其技术要求、通信业务应用、通信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水利业务所涉及的水利系统通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
12、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 B/T2 2 2 3 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 B/T2 8 1 8 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 B5 0 0 1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5 0 0 5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 B5 0 1 1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 B5 0 1 7 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 B5 0 2 0 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 B/T5 0 3 1 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13、设计规范G B5 0 3 7 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 B5 0 6 3 5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 B5 0 6 8 9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S L2 6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S L6 1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S L3 0 7 水利信息网命名及I P地址分配规定S L4 1 7 全国水利通信网自动电话编号S L4 3 9 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规程S L5 1 5 水利视频监视系统技术规范S L5 1 7 水利水电工程通信设计规范S L6 2 4 水利应急通信系统建设指南S L6 7 5 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设计导则S L6 9 4 水利系统通信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
14、L7 1 5 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Y D/T1 0 5 1 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Y D/T1 1 2 8 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Y D/T1 3 6 3 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Y D/T1 7 3 2 固定通信网安全防护要求Y D/T1 7 3 4 移动通信网安全防护要求Y D/T1 7 4 4 传送网安全防护要求Y D/T5 0 2 8 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 S 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 D/T5 0 3 2 会议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 D/T5 0 5 0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1S L/T2 9 22 0 2 0Y D5 0 7 6
15、固定电话交换网工程设计规范Y D/T5 0 8 8 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 D5 1 0 2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 D/T5 1 3 1 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Y D5 1 5 3 固定软交换工程设计暂行规定3 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S L2 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标准中所采用的符号、代号和缩略语相关信息见附录A表A.1。3.1水利系统通信业务 t e l e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s e r v i c eo fw a t e r s e c t o r为水利工作提供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传输和交换的支撑服务。3.2公
16、网 p u b l i cn e t w o r k运营商建设的公用通信网络。3.3水利系统通信网 w a t e r s e c t o r c o mm u n i c a t i o nn e t w o r k由水利部门自建和利用公网等其他通信资源组建的水利系统通信业务信息传送网络,是水利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3.4无人值守站 u n a t t e n d e ds t a t i o n没有经常性运维值班人员的通信站。3.5水利应急通信 e m e r g e n c yc o mm u n i c a t i o no fw a t e r s e c t o r当发生涉水自然灾
17、害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为保障水利部门实时应急处置的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区域、现场与各级指挥中心之间建立的语音、数据和图像通信。4 总则4.1 水利系统通信网应能适应恶劣的自然环境,具备强抗灾性和连续工作能力。4.2 水利系统通信网应充分利用公网,在公网不能满足水利业务通信需求时,应自建水利专用通信网络。4.3 水利系统通信网工程应与水利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4.4 水利系统通信网规划应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水利信息化发展水平、业务需求、资源共享需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目标、系统功能和建设内容。4.5 水利系统通信网设计与建设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各级
18、水利部门的业务要求、现有资源和实际传输环境,选择通信方式,满足传输和交换的需求。4.6 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前应按S L6 9 4的规定进行建设质量评定;水利系统通信工程试运行及验收应符合S L4 3 9的规定。5 水利系统通信网组成5.1 水利系统通信网应采用分级结构,如图1所示,可划分为三级通信线路和五级通信业务网络节点。2S L/T2 9 22 0 2 0图1 水利系统通信网分级结构图5.2 一级节点为水利部通信业务和通信网络汇接交换中心,实现全国水利数据信息出入的汇接、交换和共享的功能。5.3 二级节点为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其他水利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信业务和通信网络汇接交换中心
19、,实现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其他水利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数据信息出入的汇接、交换和共享的功能。5.4 三级节点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直管水利单位(工程)通信业务和通信网络汇接交换中心,实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直管水利单位(工程)水利数据信息出入的汇接、交换和共享的功能。5.5 四级节点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直管水利工程通信业务和通信网络汇接交换节点,实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直管水利工程水利数据信息出入的汇接、交换和共享的功能。5.6 五级终端节点为语音、数据、图像等水利业务信息前端采集节点,可分为固定监测站和移动监测站。6 水利系统通信网技术要求6.1 一般规定6.1.1
20、 水利系统通信网设计与建设应包括通信站网点布设、通信方式、组网方案、通信容量等技术内容,应满足水利语音、数据、图像等业务信息的传输需求。6.1.2 水利系统通信网设计与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通信技术,遵循统一的技术体制与接口标准,满足水利业务需求,保持适度超前,提高通信网运行效率。6.1.3 水利系统通信网采用无线通信方式建网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6.1.4 水利系统通信网中光纤通信传输、微波通信传输、卫星通信传输安全防护应符合Y D/T1 7 4 4的规定。6.1.5 为水利系统提供固定语音交换业务的网络其安全防护应符合Y D/T1 7 3 2的规定。3S L/T2 9 22 0 2 0
21、6.1.6 为水利系统提供移动通信业务的网络其安全防护应符合Y D/T1 7 3 4的规定。6.1.7 水利通信业务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应符合G B/T2 2 2 3 9的规定。6.2 通信方式6.2.1 应根据不同类型水利信息传输需求、通信覆盖范围、传输距离、传输容量及通信现状等要求确定通信方式。可采用有线通信方式、无线通信方式及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相结合的方式。6.2.2 有线通信方式可采用光纤通信、电缆通信等;无线通信方式可采用卫星通信、移动通信、微波通信、超短波通信以及短波通信等。6.2.3 水利系统通信网一级通信线路宜采用光纤通信和卫星通信方式。光纤通信宜为主用通信方式,应以租用公网光纤线
22、路为主,卫星通信方式可为备用通信方式。6.2.4 水利系统通信网二级通信线路可采用光纤通信、移动通信、微波通信方式。6.2.5 水利系统通信网三级通信线路应根据实际环境条件选择通信方式,可采用移动通信、卫星通信、微波通信、光纤通信方式等。6.2.6 水利系统通信网同级节点间可根据需求建立通信路由,实现业务数据共享;重要节点之间应采用备份或迂回路由。6.2.7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文站等重要节点之间应有两条不同通信方式的通信电路。水电站、泵站、水闸等水利水电工程的通信方式设计应符合S L5 1 7的规定。6.3 传输技术6.3.1 电缆通信宜应用于节点内部和近距离通信节点之间,信道路由和敷设方
23、式应根据地形、地物、建筑设施以及既定建设规划和抗水毁要求等因素确定,可敷设在电缆廊道、沟道、桥架内,也可沿墙壁敷设、直埋或架空敷设,其设计与建设应符合Y D5 1 0 2的规定。6.3.2 光纤通信宜应用于信息传输需求量较大的节点内部和节点之间。其设计与建设应确定网络容量、拓扑结构与节点站构成、通信协议、光纤类型以及同步规划和网络管理等指标,并应符合以下规定:a)宜采用同步数字系列(S DH)或基于S DH的多业务传送平台(M S T P)光纤数字传输系统,也可采用光纤直连互联协议(I P)网,光传送网(OT N)等光纤通信方式。b)系统容量应根据水利通信业务量确定。光缆芯数宜根据业务量确定,
24、并充分考虑后期扩容需求。c)标称工作波长和光器件的选择,应根据传输距离、速率、可靠性及经济性原则确定。d)路由选择应保证通信质量,线路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且便于施工、维护。e)路由及敷设方式选择应根据地形、地物、建筑设施、工程特点以及抗水毁要求等,充分利用已建设施,可采用架空、管道、直埋、水底和隧洞等普通光缆敷设方式。f)沿河湖光纤通信线路宜沿永久性堤防敷设。g)相关设计指标应符合Y D5 1 0 2、S L5 1 7的规定。6.3.3 卫星通信电路设计与建设时应确定地球站天线口径和O DU的发射功率。对于移动地球站还应确定移动载体和天线伺服系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a)用户端主要参数:业务类型
25、,信息速率,通信质量,接口类型,纠错编码方式,加密方式。b)系统主要参数:系统可用度,门限值,调制方式,工作频段、雨衰。c)卫星转发器的主要参数:G/T、S F D和E I R P。d)结构主要参数:天线基础,避雷接地,天线抗风强度,馈缆长度和布线。e)空间链路计算:服务区降雨模型,邻星交调与邻星干扰,多载波功率回退,地面的天线尺寸和发射功率。4S L/T2 9 22 0 2 0f)多普勒频移计算:对于移动地球站应增加附加的多普勒频移计算。g)水利卫星应急通信系统应符合S L6 2 4的规定,卫星地球站应符合Y D/T5 0 5 0的规定、V S AT卫星通信系统应符合Y D/T5 0 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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