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27-202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程(高清现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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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SJG27-202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程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Technical Regulations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Technical Regulations2021-1-28发布2021-3-1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程Electric vehicle char
2、ging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Technical Regulations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Technical RegulationsSJG2720212021 深圳深圳1前言前言为规范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本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相关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依据或参考有关技术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充电设备配置;5.
3、建筑与结构设计;6.电气与智能化设计;7.给排水与通风防排烟设计;8.施工与验收。本规程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管理,由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德路 8 号;邮编:518027)负责具体技术条文解释。本规程主编单位: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奥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本规程参编单位: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深圳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深圳迪远工程审图有限公司深圳市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任财龙李良胜李朝晖李志刚冯育达邹威雄殷明王中永丁红温敏韩红袁茂钦李琳洁台萌梅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李炎斌傅勇平刘晓芙王森徐岩宇朱宝峰吴延奎本规
4、程业务归口单位主要指导人员:高尔剑王宝玉闫冬梅刘俊跃胡荣2目次目次1 总则.12 术语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充电设备配置.54.1 设备选型.54.2 设备安装.55 建筑与结构设计.75.1 一般规定.75.2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75.3 建筑防火及疏散.85.4 结构设计.96 电气与智能化设计6 电气与智能化设计.116.1 负荷分级及计算.116.2 供配电及照明.136.3 电能质量及计量.146.4 防雷接地系统.15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56.6 智能化系统.167 给排水与通风防排烟设计.187.1 给排水系统.187.2 消防给水系统.187.3 自动灭火系统
5、及灭火器配置.197.4 通风及防排烟系统.198 施工与验收.218.1 一般规定.218.2 充电设备配置施工及验收.218.3 建筑与结构施工及验收.228.4 电气与智能化施工及验收.2238.5 给排水与通风防排烟施工及验收.228.6 文档资料验收.23本规程用词说明.24引用标准名录.25附:条文说明条文说明.2711 总则总则1.0.1 为规范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绿色环保,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1.0.3 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
6、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市现行有关技术标准。22 术语术语2.0.1 电动汽车electric vehicle(EV)在道路上使用的,且由车载电动机(其电源来自可充电的车载动力蓄电池组)驱动的汽车。2.0.2 充电基础设施charging infrastructure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基础设施,一般包括充电设备、供配电设施、智能化设备、消防设施和土建设施等。2.0.3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charging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配置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分为充电站、充电汽车库和充电停车场。2.0.4 充电站charging statio
7、n按独立基址建设,其充电区由不少于3台充电设备(含至少1台非车载充电机)为电动汽车充电,并能对充电设备充电状态实时监控的专用场所。2.0.5 充电汽车库 Garage with charging facility配置有充电基础设施,并用于停放载客汽车的室内空间或建筑物。2.0.6 充电停车场Parking lot with charging facility配置有充电基础设施,并用于停放载客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2.0.7 供配电设施power-supply infrastructure为充电设备提供市电(或自备发电机)电源的相关电力设备、保护电器、配电线路、计量仪表等设施。2.0.8 充电
8、设备charging equipment与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或车载动力蓄电池组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一般包括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设备。2.0.9 交流充电桩AC charging spot固定安装在地面或墙面等处,并为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设备。2.0.10 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 charger固定安装在地面或墙面等处,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并为车载动力蓄电池组充电的专用设备。2.0.11 充电堆charging stack固定安装在地面,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可实现功率共享、按需分配,3通过充电终端或充电弓同时为多台不同车型、不同功率的电动汽车车载动
9、力蓄电池组充电的箱式专用装置。2.0.12 无线充电设备 wireless charging device基于电磁感应原理,能直接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非车载专用设备。它包括原边设备、副边设备和功率器件(可分为车载功率器件和非车载功率器件)等。2.0.13 简易型交流供电装置 simple AC power supply device符合简易型电动汽车交流供电装置SZDB/Z 147-2015 标准,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能的一种非车载单相充电插座装置。2.0.14 缆上控制与保护装置 cable control and device protection为电动汽车供电的一组部件或元件,
10、包括功能盒、电缆、供电插头和车辆插头,具有控制功能和安全功能。2.0.15 防火单元fireprotection unit在建筑内部采用楼板、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或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的局部空间。4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0.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与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相适应,满足现状需求,并适度超前。3.0.2 充电汽车库和充电停车场建设,应符合深圳市相关政策规定的配建比例,并预留进一步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条件。3.0.3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54 充电
11、设备配置充电设备配置4.1 设备选型设备选型4.1.1 居住建筑或相关单位自用的充电汽车库或充电停车场,宜采用交流充电方式;充电站或其他情形的充电汽车库或充电停车场,可采用直流充电方式。4.1.2 充电汽车库采用单相交流充电桩的,其额定电流不宜大于 32A。改建或扩建的充电站或充电汽车库,可采用简易型交流供电装置。4.1.3 社会公共场所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的充电设备,宜具备充电功率自动分配功能。4.1.4 预计电动汽车充电时间大于1小时并采用交流充电设备时,其单桩功率不宜超过7kW;电动汽车采用直流充电设备时,其单桩功率不宜超过30kW。4.1.5 充电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非车载
12、充电机室外使用为 IP54,室内使用为 IP32;2 交流充电桩室外使用为 IP54,室内使用为 IP32;3 无线充电设备的原边设备为 IP67,其非车载功率器件室外使用为 IP54,室内使用为 IP32;4 简易型交流供电装置室外使用不应低于 IP44,室内使用不应低于 IP32。4.1.6 采用简易型交流供电装置时,其电源侧应采用符合现行家庭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 2099.1 和 家庭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 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GB 1002 规定的充电插座,且充电连接线缆应具备缆上控制与保护装置。4.1.7 设计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和安全标准,
13、并取得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4.2 设备安装设备安装4.2.1 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操作及检修的要求。充电设备外廓与充电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 0.4m。4.2.2 非车载充电机的布置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61 布置应便于电动汽车充电,并尽量缩短充电机输出电缆的长度;2 应采用接线端子与配电系统连接。充电机保护接地端子应与 PE 线可靠连通;3 应与地平面垂直安装,偏离垂直面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 5;4 室外充电机的基础应高出地坪 0.2m 及以上。必要时可设置高度不小于0.8m 的防撞栏;5 室外充电机充电接口处应采取防雨和防尘措施。4.2.
14、3 交流充电桩的布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落地式充电桩基础应高出地坪 0.2m 及以上,必要时可安装防撞栏;当基础离地高度不足 0.2m 时,应采用 IP55 或以上防护等级的充电桩;2 壁挂式或吊挂式充电桩底边距地不宜低于 0.5m;3 充电桩保护接地端子应与配电系统 PE 线可靠连通;4 室外充电桩应采取防雨和防尘措施。4.2.4 简易型交流供电装置可为壁挂或吊挂安装,底边距地不宜低于 0.5m。75 建筑与结构设计建筑与结构设计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5.1.1 充电基础设施不应设在下列场所:1 存在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可能影响电动汽车车载动力蓄电池组正常充电);2 靠近存在易燃易爆危
15、险场合的;3 内有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5.1.2 充电基础设施不宜设在下列场所:1 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2 多水雾、防水不完善或容易积水的(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滴漏的措施,或直接选用具备相应防护等级的充电设备);3 修车库。5.1.3 当受条件限制,充电基础设施工程与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必须相邻设置时,应符合现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有关规定。5.1.4 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在室外时,应考虑防雨设施。当设置防雨罩或雨篷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1.5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应设置完整、准确、清晰、连续的标识系统。电动汽
16、车车位应采用与非充电停车位区别显著的标识。5.2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5.2.1 充电站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5.2.2 公共交通行业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宜按充电站形式建设。5.2.3 充电站应设置建筑、行车道、充电区、供配电设施和临时停车区;建筑宜设监控室、休息室和卫生间等。5.2.4 充电站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并应设置明确指示标识;当充电站车位不超过 50 个时,可合并设置为 1 个出入口。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城市道路时,宜设8置缓冲段。5.2.5 充电站基地内道路设计应满
17、足车辆通行要求: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6m。基地内如通行消防车辆,道路宽度不应小于 4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9m 且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5.2.6 充电站基地内道路坡度不应大于 6%,且宜坡向基地外。道路宜按市政型道路设计;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应具有阻燃和低噪声等性能。5.2.7 充电汽车库、充电停车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有关规定。5.3 建筑防火及疏散建筑防火及疏散5.3.1 充电站内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
18、6 有关规定。充电站内充电区或变配电室等建(构)筑物与基地内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有关规定。5.3.2 新建充电站在建筑物内配置电动大巴充电基础设施时,充电区正上方且与充电区相邻的楼层不宜设置居住类、旅馆类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或房间。5.3.3 充电汽车库、充电停车场的分类、耐火等级和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和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有关规定。5.3.4 民用和工业建筑内附建充电汽车库时,充电基础设施应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首层、二
19、层或三层,不宜布置在四层及以上;当设置在地下车库时,应布置在地下车库的一层、二层、三层,不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四层及以下。5.3.5 充电汽车库内充电基础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5.3.6 布置充电基础设施的防火单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3.6 的规定;9表 5.3.6每个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耐火等级单层汽车库多层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一、二级1500125010002 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2.0h 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它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当采用
20、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1 有关规定;3 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4 防火单元间行车通道应采用具有停滞功能的特级防火卷帘进行分隔;5 防火单元内充电停车位应分组设置,且每组不宜超过 12 辆。各组之间,以及各组与邻近未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之间,均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且高度不小于 2m 的防火隔墙,或设置不小于 6m 的防火间距。5.3.7 既有民用和工业建筑内附建充电汽车库时,宜符合本规程第 5.3.4 条、第5.3.5 条和第 5.3.6 条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
21、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汽车库内部,不得配建充电汽车库。5.3.8 充电停车场内充电基础设施宜集中布置或分组集中布置,每组不应超过 50个充电车位。各组之间,以及各组与邻近未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之间,可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高度不小于 2m 的防火隔墙,或设置不小于 6m 的防火间距。5.4 结构设计结构设计5.4.1 充电站、充电汽车库、充电停车场的荷载取值与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面活荷载应符合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和广东省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DBJ 15-101 有关规定;2 等效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根据车辆种类、梁板
22、布置形式、板跨大小等取对应荷载值,并考虑动力系数 1.11.3。5.4.2 电动汽车的偶然撞击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采用:101 顺行方向的电动汽车撞击力标准值PK(kN)可按下式计算:tmvPK(5.4.2)式中:m电动汽车质量,包括车自重和载重(t);v车速(m/s);t撞击时间(s)。2 垂直行车方向的撞击力标准值可取顺行方向撞击力标准值的 0.5 倍;可不考虑顺行与垂直方向同时作用。5.4.3 充电站或充电汽车库在抗浮水位较高时,应验算其抗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5.4.4 充电汽车库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体建筑内部建设的,应避免改变原有主体结构构件,不应影响原有主体结构安全。
23、当荷载超过原有结构设计限值时,应复核计算;当结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调整平面布置,或对原有结构进行加固处理;2 设于主体建筑外墙且与主体结构有连接的,其与主体结构间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其安全等级应同连接部位对应的主体结构的安全等级,但不应低于三级。5.4.5 充电站或充电汽车库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临时性建筑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 5 年;采用永久性建筑时,不宜低于 50 年;2 相关配件宜采取预埋预留的方式,不宜在现场进行后凿除处理;3 当靠近既有的重力式挡墙(墙高大于 1.5m)建设时,应复核该挡墙承载力和安全稳定性;复核未通过的,则应使得二者净距不小于 1.5
24、倍挡墙墙高;4 当工程建于稳定边坡顶时,其基础边与边坡顶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要求,且不得小于 2.5m。5.4.6 应根据充电站、充电汽车库的不同结构形式,采取相应的防火、防腐、防潮和防水等防护措施。116 电气与智能化设计电气与智能化设计6.1 负荷分级及计算负荷分级及计算6.1.1 供电变压器容量大于500kVA的充电站,宜按二级负荷供电。充电汽车库、充电停车场、其他充电站的充电设备,宜按三级负荷供电。6.1.2 充电设备计算容量应按下式计算:1 采用单一充电时间的充电设备时,)cos/(PKSxjs(6.1.2-1)式中:Sjs-单一充电时间充电设备的
25、总计算容量(kVA);P-单台充电设备的输出功率(kW);-充电设备的工作效率(一般为0.90.95);cos-充电设备的功率因数(一般为0.900.98);Kx-充电设备的需要系数,可按本规程第6.1.3条取值。2 采用多类充电时间的充电设备时,SKSjstjs(6.1.2-2)式中:Sjs-多类充电时间充电设备的总计算容量(kVA);Sjs-多类充电时间充电设备的各自计算容量(kVA),按公式6.1.2-1计算;Kt同时系数,一般为0.81.0(1个类型取1.0,4个或更多个类型取0.8)。6.1.3 充电设备负荷计算,应根据项目性质、充电规模和充电设备使用频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需要系数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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