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法学院《619法律综合考试(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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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部分福州大学619法律综合考试(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考研真题2015年福州大学619法律综合考试(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2010年福州大学619法律综合(法理学、民法学、宪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第二部分兄弟院校法理学、民法学及刑法学考研真题2014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701法学综合一考研真题2013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701法学综合一考研真题及详解2012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701法学综合一考研真题及详解2015年厦门大学810民法学和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2012年厦门大学810民法学和刑法学考研真题第一部分福州大学619法律综合考试(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考
2、研真题2015年福州大学619法律综合考试(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一、简答题:每题15分1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与划分标准2法律形式渊源的种类3动产物权的交付问题4数人侵权中的补充责任5实质一罪的类型6死刑的限制规定二、论述题1科学发展对法律的影响。2评析无权处分条款。3论述刑法上的危害行为。2010年福州大学619法律综合(法理学、民法学、宪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第二部分兄弟院校法理学、民法学及刑法学考研真题2014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701法学综合一考研真题2013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701法学综合一考研真题及详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法学专业综合一
3、初试试题B卷一、简答题(1、2题各10分;3、4题各15分,共50分)1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行为人作为义务的来源(10分)2比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异同(10分)3简述当代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15分)4简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15分)二、案例分析(1题10分,2题20分,共30分)1阅读案例并简要回答问题(10分)2011年3月10日,63岁的李某在一家菜市场出口处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枪弹创伤引起大动脉破裂、肺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警方根据李某中弹情况,在离案发现场100米远的一幢宿舍楼内找到了弹源,并当场在15岁的中学生张某家中搜出一支小口径半
4、自动运动步枪,张某称枪是朋友几天前送给他的,他自己当时是在开枪“打树上的鸟”,认为鸟与楼下人的距离比较远,而且子弹是橡胶制作的,没想到会打到人,后因为害怕而不敢报案。检察院对张某提起公诉,称张某的行为属间接故意杀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简要分析:检察院对张某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什么?你认为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如何处理?2阅读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20分)张强在祥和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购买了王大力的一套住房。张强与王大力签署了房屋购买合同,房屋总价为100万元,张强给了王大力定金25万元。张强应中介公司的要求,支付了中介费5万元。因为张强急需结婚,想在过户之前装修房屋,王大力同意,但
5、要求张强提供给付房款的担保,张强同意以自己一辆价值50万元的奔驰车作为抵押,但双方觉得房屋过户没有问题,就没有对该车进行抵押登记。张强雇的保姆刘丽在清理装修的房屋时,不慎碰到了装修材料,摔成重伤,花费近10万元。加之张强所在的公司突然倒闭,张强无力支付余下房款,就向王大力提出解除合同,王大力表示同意。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原因。(1)张强已经向祥和房屋中介公司支付的5万元是否可以要回?为什么?(2)25万定金的约定是否合法?王大力是否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的罚则,不退还张强?为什么?(3)张强因为装修而花去了10万元,如果他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可以让王大力进行一定的补偿?为什么?(4)王大力对
6、于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汽车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5)张强对于刘丽的受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三、论述题(1、2题各20分,第3题30分,共70分)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0分)2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不同(20分)3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其派生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30分)参考答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法学专业综合一初试试题B卷一、简答题(1.2题各10分;3、4题各15分,共50分)1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行为人作为义务的来源(10分)答: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1)不作为的成立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
7、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没有特定法律义务,也就没有不作为的行为形式。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的可能性,也不可能成立不作为。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2)行为人作为义务的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2比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异同(10分)答:(1)无权代理的概念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
8、,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无代理权;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主要区别如下:构成要件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效果不同。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效力
9、待定的行为。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因此,一旦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则本人便不享有追认权,即便该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的意志或利益,本人也不能否认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拘束力,必须对之承担责任,因此,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处在于本人不得享有追认权,也就是说,只要相对人提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主张表见代理的效力时,根本不考虑本人是否追认的问题。本人即使不追认,也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构成。如果本人认为表见代理对自己有利,可以坚持合同的效力,但很难说这是一个追认权的行使问题。因
10、为一旦认为本人享有追认权,就意味着本人享有不予追认的权利。这样,就必须承认本人的否认权,从而将否定了表见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也将发生混淆。3简述当代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15分)答:立法程序,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我国的立法法对当代中国立法的程序进行了基本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1)法律议案的提出提出法律议案(又称立法议案),是立法程序的开始。法律议案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
11、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法律议案一经提出,立法机法律#教育网关就要列入议事日程,进行正式审议和讨论。提出法律议案的关键是谁享有法律议案的提案权。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个人和组织享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的提案权: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
12、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2)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审议法律草案,是保证立法质量、体现立法民主的重要环节,它可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成熟。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草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包括对法律草案的修改、补充;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交付表决;搁置;终止审议。(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是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赞同,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这是法的制定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时除了通过外,
13、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结果,就是没有获得法定数目以上人的赞同,即不通过。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通过法律草案的方式,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公开表决包括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口头表决、行进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各种形式。秘密表决主要是无记名投票的形式。(4)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从而无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我
14、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4简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15分)答: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法律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1)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
15、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另一种是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
16、监督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一方面审判机关有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另一方面有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比如,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等。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
17、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是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的监督,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监督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二、案例分析(1题10分,2题20分,共30分)1阅读案例并简要回答问题(10分)2011年3月10日,63岁的李某在一家菜市场出口处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枪弹创伤引起大动脉破裂、肺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警方根据李某中弹情况,在离案发现场100米远的一幢宿舍楼内找到了弹源,并当场在15岁的中
18、学生张某家中搜出一支小口径半自动运动步枪,张某称枪是朋友几天前送给他的,他自己当时是在开枪“打树上的鸟”,认为鸟与楼下人的距离比较远,而且子弹是橡胶制作的,没想到会打到人,后因为害怕而不敢报案。检察院对张某提起公诉,称张某的行为属间接故意杀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简要分析:检察院对张某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什么?你认为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如何处理?答:检察院对张某行为的定性错误。检察院将张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所谓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本案中,张某所持枪支为小口径半自动运动步枪,其持枪是为
19、了打树上的鸟,并且认为鸟与楼下人的距离比较远,而且子弹是橡胶制作的,没想到会打到人,根据其陈述,可以得知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因此,不存在故意。(1)关于张某行为的定性:根据张某的陈述,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因此不存在故意。张某认为枪不会打到楼下人,且子弹是橡胶制作的,是属于过失。张某应当预见到持枪打鸟可能伤及楼下行人却没有预见到,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张某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此外,张某不具有持有枪支的资格,故而其持有枪支的行为是非法持有行为。(2)关于张某行为的处理。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
20、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在本案中,张某15岁,根据刑法规定,仅对以上八种罪行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张某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与非法持枪的行为不属于以上应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罪行,因此,不成立犯罪。但是,可以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阅读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20分)张强在祥和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购买了王大力的一套住房
21、。张强与王大力签署了房屋购买合同,房屋总价为100万元,张强给了王大力定金25万元。张强应中介公司的要求,支付了中介费5万元。因为张强急需结婚,想在过户之前装修房屋,王大力同意,但要求张强提供给付房款的担保,张强同意以自己一辆价值50万元的奔驰车作为抵押,但双方觉得房屋过户没有问题,就没有对该车进行抵押登记。张强雇的保姆刘丽在清理装修的房屋时,不慎碰到了装修材料,摔成重伤,花费近10万元。加之张强所在的公司突然倒闭,张强无力支付余下房款,就向王大力提出解除合同,王大力表示同意。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原因。(1)张强已经向祥和房屋中介公司支付的5万元是否可以要回?为什么?(2)25万定金的约定是
22、否合法?王大力是否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的罚则,不退还张强?为什么?(3)张强因为装修而花去了10万元,如果他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可以让王大力进行一定的补偿?为什么?(4)王大力对于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汽车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5)张强对于刘丽的受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答:(1)张强已经向祥和房屋中介公司支付的5万元不能要回。理由如下:张强和祥和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本案中,居间人祥和房屋中介公司已经履行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张强也已经支付报酬,二者间的合同成立生
23、效且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张强没有法律依据要回已经支付的5万元。(2)25万元定金的约定部分合法,王大力可以对其中20万元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交付的定金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超过的部分应为无效,即不能作为定金,但不能认定为定金全部无效。在本案中,房屋总价为100万元,张强给王大力25万元定金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百分之二十,因此,超过部分无效,即定金合同的有效金额是20万元。因此,25万元定金的约定不合法,合法部分仅为20万元。关于王大力是否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
24、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王大力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但是金额为有效金额20万元部分,即超出的5万元应当退还给张强。(3)张强可以让王大力进行一定的补偿。张强的装修行为属于添附中的附和行为,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在附和的情况下,关于新的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
25、取得新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房屋的价值大于装修物的价值,因此新的所有权应当归于王大力,而张强不具有恶意,所有有权请求王大力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4)王大力对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汽车享有抵押权。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王大力与张强有抵押合同,王大力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5)张强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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