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613民法》历年考研真题及详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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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2013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12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11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10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10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及详解2009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09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及详解2008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08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及详解2007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07年北京邮电
2、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313)考研真题2005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415)考研真题2013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12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11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2010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北京邮电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民法一、简述支配权的特征和类型。(10分)二、简述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10分)三、简述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10分)四、在受雇人侵权场合,雇主承担法
3、律责任的要件有哪些?(10分)五、简述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特点和意义。(15分)六、简述委托合同与间接代理的联系与区别。(15分)七、试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30分)八、试论诚实信用原则。(30分)九、案例分析(20分)2004年6月6日,某电视机厂给某商场发一份传真,内容为:本厂现有自产29英寸电视机1000台,每台800元,送货上门,票据结算,如购买请在7日内答复。商场收到传真后,在6月9日回传真称愿意购买600台电视机,价格为每台700元。电视机厂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商场接到回复后,于6
4、月20日回复电视机厂同意提货,并于当日组织车辆到电视机厂提货。但电视机厂以自己与商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合同为由,不让商场提货。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以上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是否构成要约?为什么?(6分)(2)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6分)(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是否已经成立了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为什么?(8分)2010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邮电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民法一、简述支配权的特征和类型。(10分)答: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5、。(1)支配权的特征 绝对性。与请求权的相对性不同,支配权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说除权利人外的所有人,因而是绝对的。排他性。支配权的排他性是指权利客体对应的权利主体是不相容的,一个支配权权利内容不能同时被两个支配权主体享有,同时禁止他人干涉和妨碍。直接支配性。与请求权不同,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用向义务人积极配合,便可实现其利益。(2)支配权的类型 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
6、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人格权的属性存在争议,但更接近于支配权的独立、排他和绝对的特征,应属支配权权利类型。二、简述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10分)答:(1)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含义根据人格权所体现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可以将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
7、格尊严等。具体人格权是指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具体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姓名或者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因此,具体人格权又可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2)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一般人格权包含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任何人都应受尊重的权利,它是所有个别人格权的基础,个别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一部分,一般人格权包含个别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概括性,是全人格利益的概括。一般人格权从其权益的内涵上包含了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则是特定具体人格利益类型化。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以外的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具体人格权只保护特
8、定利益。一般人格权优先于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还包含十分丰富的其他内容,而这些内容是不可列举穷尽的。因此,要对一般人格权进行界定,其可能性微乎其微,而我们也只能用一系列的价值观念将其外延的程度进行界定。但这种界定由于建立在个体的价值观念之上,所以其范围会因此略有差异,也就是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但这种弹性空间将无法消除。一般人格权自然而然地成为个别人格权的渊源。从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一般人格权是创造个别人格权的母权,新的人格权都是由此一般人格权中剥离而独立出来的。从法律逻辑上说,它要优先于特别人格权,这种关系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相类似。三、简述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10分)答:负担行为与处
9、分行为是依据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所作的民事行为的分类。负担行为指仅发生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和契约;处分行为指直接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具体包括:(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因其直接处分权利,因而无需再有其他行为,便可以直接发生权利的变动;而负担行为则仅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必须处分行为的配合才能事先权利变动。(2)生效条件不同处分行为因其直接发生权利变动,为保护交易秩序,必须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否则是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而负担行为因其只产生给付义务,还未实施实际交易,不需要行为人有处分权,即便因无处分权履行不能也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
10、力,行为人无法实际履行的需承担违法责任。(3)与原因行为的关系不同处分行为适用的无因原则,其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即便引发其产生的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处分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负担行为往往是处分行为发生的原因。(4)对公示的要求不同处分行为一般需要有一定的外观才能发生公信力,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等;负担行为只在当事人双方之间有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负担行为的形式。四、在受雇人侵权场合,雇主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有哪些?(10分)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11、的情况。雇主因受雇人侵权而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俗称雇主责任,雇主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包括:(1)雇主与受雇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雇佣关系。(2)受雇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或损失。(3)受雇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补充】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该条规定,法律将各种雇佣关系统称为劳务关系,一方称提供劳务方,一方成接受劳务方。接受劳务方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与上同。五、简述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特点和意义。(15分)答:(1)浮动抵押制度
12、的概念动产浮动抵押,又称为“浮动担保”,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2)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 浮动抵押的标的在抵押时是不特定的在浮动抵押设立时抵押动产只是确定了是抵押人已有或将有的动产这样一个范围,至于具体是哪些动产还没有确定,在抵押期间抵押的动产还会不断地发生变化,从其价值上来讲是浮动的。只有当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发生时,抵押动产才能够特定化。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的动产不必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处分的抵押动产没有追及的权利。直到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事
13、由发生,即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具备的时候,抵押人的处分权才受到限制。(3)浮动抵押制度的意义 方便企业融资,促进企业资金流转;不影响的正常经营活动;克服抵押制度的固有缺陷,平衡抵押权人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六、简述委托合同与间接代理的联系与区别。(15分)答:委托合同是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其效果转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是委托代理的一种。(1)委托合同与间接代理的联系委托合同是间接代理的基础。二者的现实特征均为受托人和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与第三人从事民事交易或其他活动,最后再将法律效果归于委托人或被代理人,被
14、代理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2)委托合同与间接代理的区别 性质不同。委托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学理上称为委托之债,属于民法典债权编的内容。间接代理代理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属于代理权授予这一单方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属于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内容不同。代理限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委托不限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还包括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事实行为。内容的中心不同。委托合同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中心,代理以代理权为中心。在这种立法体例中,委托合同和代理关系不总是相伴而生。有时有委托无代理。七、试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30分)答: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又称风险承担,是指
15、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何方负担。(1)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则 动产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确定我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的民事立法就动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移转,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既与标的物的交付,又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一致。不动产标的不风险负担的确定a就大陆法系而言,物权变动采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无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不动产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转移,在一般情形下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相一
16、致。b对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或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单纯的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而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2)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具体规定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负担,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依以下原则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付
17、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若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虽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仍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八、试论诚实信用原则。(30分)答: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
18、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地位。(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渊源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通常说的诚实信用属于道德规范,从法律上看,诚实信用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这种善意是被用来为未受法律调整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诉讼说明理由。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和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都有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2)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3)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
19、,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诚实信用原则在基本原则理论中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有“帝王原则”之称。它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逐渐扩张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各类法律主体都应当遵行。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指导具体法律条文制定,补充和解释具体法
20、律权利义务,弥补法律漏洞等重要意义。九、案例分析(20分)2004年6月6日,某电视机厂给某商场发一份传真,内容为:本厂现有自产29英寸电视机1000台,每台800元,送货上门,票据结算,如购买请在7日内答复。商场收到传真后,在6月9日回传真称愿意购买600台电视机,价格为每台700元。电视机厂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商场接到回复后,于6月20日回复电视机厂同意提货,并于当日组织车辆到电视机厂提货。但电视机厂以自己与商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合同为由,不让商场提货。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以上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21、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是否构成要约?为什么?(6分)答:电视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构成要约。具体分析如下: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a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b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生;c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d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e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f电视厂6月6日发出的传真包含了订立合同的标的物价款、数量、结算方式等具体内容,且有承诺的期限,可以看出其经相对人承诺对自己生效的意思,且符合要约的其他基本构成要件,因此该传真属于要约。(2)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6分)答:商场给电视机发回的传真不构成承诺。具体
22、分析如下:承诺的构成要件a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b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d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依合同法规定,对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是新要约,原有要约因新要约改变的内容不再有效。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的传真改变了电视机的价格,属于对要约的实质变更,与原有电视机厂的要约内容不一致,因而不属于承诺,应视为新要约。(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是否已经成立了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为什么?(8分)答:电视厂与商场之间没有成立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具体分析如下:依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做出。电视机厂于6月9日当天回复
23、了商场的传真,但改变了其中提货地点条款,仍属新要约。商场于6月20日虽回复同意电视机厂的要约条件,但其回复时间已经超过电视机厂要约中规定的10天之内,承诺无效,电视机厂的要约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无效。综上所述,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关于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2009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北京邮电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A卷)考试科目:民法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民事责任2财产流转关系3地役权4个人独资企业5遗嘱继承二、简答题(每题l5分,共60分)1简述押金与定金的关系。2简述表见代理的价值。3简述人身权的特征。4简述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24、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1论述债权让与的效力。2试论述物权的优先效力。3论述合同解释的原则。2009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民法(代码613)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邮电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A卷)考试科目:民法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民事责任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含义包括: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2财产流转关系答:财
25、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货物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例如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3地役权答: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其具体特征如下: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者使用为要素。为其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之地,称需役地;为该土地便利而供其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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