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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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筑筑 龙龙 网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资料编号: GBJ 16-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 16-87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2001 年修订版) 2001041 实施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发布 第 2 页 筑筑 龙龙 网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资料编号: GBJ 16-87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第 27 号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 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 1.0.3
2、条、 第 5.1.1 条、第 5.1.1A 条、第 5.1.3 条、 第 5.1.3A 条、第 5.3.1 条、条 5.3.6 条第 5.3.6A 条、第 5.3.7 条、条 5.3.12 条、第 7.2.3 条、第 8.7.1A 条、第 8.7.1B 条、第 10.2.8 条、 第 10.3.1A 条、第 10.3.1B 条,自 200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 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 第 3 页 筑筑 龙龙 网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资料编
3、号: GBJ 16-87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第 1.0.3 条 第 1.0.3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 过 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 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 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
4、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 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 1.5m 者,不计 入层数内。 补充说明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近十年来,城市地下民用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加强 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有效地控制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结合国内外对地下建筑的研究 成果,将地下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纳入本规范。由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 他地下非民用建筑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而且有的已有 专门的规范,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铁道设计规范等,故本规范 不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
5、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 第 5.1.1 条第 5.1.1 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1.1 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表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表 5.1.1 防火分区间 耐火 等级 最多允 许层数 最大允许 长度(m) 每层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m 2) 备 注 一、 二 级 按本规范第 1.0.2条规定 150 2500 1.体育馆、剧院、展览建筑等的观众厅、展览厅的长 度和面积可以根据需要确定 2.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 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 半地下建 筑
6、内 三级 5 层 100 1200 1.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 动场所和医院、 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 第 4 页 筑筑 龙龙 网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资料编号: GBJ 16-87 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 不应超过 2 层 四级 2 层 60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不应 超过 1 层 注: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 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建筑物的长度, 系指建筑物各分
7、段中线长度的总和。 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 应采用较大值。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 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 置独立的出入口。 补充说明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目前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商业服务设施中将儿童游艺场所设在建筑上部楼层的现 象较多,由于婴幼儿、儿童在火灾中疏散困难,这种做法危险性很大。因此,本条对这 些场所的设置位置做出了规定。 二、注 5 为新
8、增条文。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游乐活动场所独立建造的规定,是 考虑到婴幼儿、儿童缺乏逃生自救能力,这些场所如果建在其他建筑中,就可能受到建 筑其他部位火灾的威胁。因此,本条规定此类场所要独立建造。同时,考虑到各地情况 有所差异,做出了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出入口的规定。 第 5.1.1A 条第 5.1.1A 条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 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 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 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
9、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 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 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 2; 第 5 页 筑筑 龙龙 网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资料编号: GBJ 16-87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 以及超过 20m 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 40m 的疏散内走 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说明说明 新增条文。 一、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
10、护人身安全,减少财 产损失,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相应规定。 二、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 员疏散。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 员无法逃生,致使 13 人死亡。 三、 “一个厅、 室” 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其建筑面积限定在 200m 2 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有关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的防火分 隔在第 7.2.3 条做出了规定。 四、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吸入有毒烟气而窒息死亡的。 因此,对这类场所做出了防烟、排烟要求。 五、有关最大容纳人
11、数指标在第 5.3.12 条做出了规定。 六、 本规范第 8.7.1B 和 10.3.1B 还对这类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做出了规定。 七、有关疏散指示标志在第 10.2.8 条做出了规定。 第 5.1.3 条第 5.1.3 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 500m 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 1000m 2。局部 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补充说明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本条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既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也包括 单独建
12、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工程。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火灾和扑救情况与地上建筑有 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人员不易疏散,消防人员扑救困难。因此,本条做出了每个防火 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m 2的规定。 二、规定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是为了保证地下建筑防火分区的可靠性。 第 5.1.3A 条第 5.1.3A 条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 6 页 筑筑 龙龙 网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资料编号: GBJ 16-87 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 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
13、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 2000m 2。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时, 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 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的规定执行。 说明说明 新增条文。 一、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故严格规 定营业厅不得经营,库房不得储存此类物品。 二、商业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 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
14、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 困难,故规定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规定“不宜”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 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三、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到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 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 应大于 20000m 2,并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总建筑面积 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 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 下商店连成一片,不
15、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当商店上下层有开口或自动扶梯 或敞开楼梯相互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确定,本规范其他条文已有相应规定。 四、由于本规范对建筑内的防排烟未做明确规定,但地下商店的防排烟对于疏散和 救援都十分重要。因此,对地下商店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有关防排烟设施的设计要求 与人民防空工程有共同点,故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 规定执行。 五、有关疏散指示标志在第 10.2.8 条做出了规定。 第 5.3.1 条 第 5.3.1 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 2 个, 但符合下列要求 的可设一个: 第 7 页 筑筑 龙龙 网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
16、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资料编号: GBJ 16-87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 60m 2,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 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 14m,且人数 不超过 80 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 2时,可 设置 1 个疏散出口。 二、二层或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 5.3.1 的要 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表 5.3.1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表 5.3.1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
17、条件 耐火等级 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 2) 人数 一、二级 二、三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三级 二、三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四级 二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 200m 2,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 2 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 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 200m 2,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时,可设 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1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 被烟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 50m 2的厅室,面 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第 5.3.6 条第 5.3.6 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 2 个。但面积不 超过 50m 2,且人数不超过 10 人时可设 1 个。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有 2 个或 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 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 1 个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 30 人且
19、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 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垂直金属梯可作 为第二安全出口。 第 8 页 筑筑 龙龙 网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资料编号: GBJ 16-8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 2时,可 设置 1 个疏散出口, 其疏散出口总宽度, 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 1.0m/百人计算确定;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与其 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
20、 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 应有明显标志。 补充说明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增加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百人指标计算确 定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个厅室的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 一个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时, 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 对于建筑面积小于 50m 2 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三、地下层与地上层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分隔,容易造成地下层火灾蔓延到地上建 筑。某商厦四层歌舞厅死亡 309 人的火灾,就是典型的
21、案例。为防止地下层烟气和火焰 蔓延到上部其它楼层,同时避免上面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层,本条对地上层和地下层 的分隔措施以及指示标志做出具体规定。 国外有关标准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 直通建筑外部,不应经过首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也有地上与地下疏散 楼梯应断开的规定。 第 5.3.6A 条第 5.3.6A 条 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或疏 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m。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说明 说明 新增条文。 一、对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布置方式做出规定
22、,是为了避免安全出口或房间出口 之间设置距离太近,造成人员疏散拥堵的现象。出口之间的距离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 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确定的。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规定:2 个疏散门之间 相距不应小于 5m;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建筑规范规定:第 9b 类建筑(即公众聚集场所) 内 2 个疏散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9m。 第 9 页 筑筑 龙龙 网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资料编号:资料编号: GBJ 16-87 二、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的规定,是为保证人员疏散畅通、快捷、 安全。 第 5.3.7 条第 5.3.7 条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 医院、疗养院的
23、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超过 5 层的其他公共建筑 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 3 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 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时,均应 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 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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