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统一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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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生活 环境噪声 排放 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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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原则(GB 22337—) 1合用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合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也许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办法。 本原则合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合、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向环境排放噪声设备、设施管理、评价与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献 本原则内容引用了下列文献或其中条款。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有效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 378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办法 GB/T 3241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15173声校准器 GB/T 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原则。 3.1社会生活噪声community noise 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合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设备、设施产生噪声。 3.2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建筑物。 3.3A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声压级,用LA表达,单位dB(A) 。 3.5边界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拟定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场合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固定设备、设施边界为其实际占地边界。 3.6背景噪声background noise 被测量噪声源以外声源发出环境噪声总和。 3.7倍频带声压级sound pressure level in octave bands 采用符合GB/T 3241规定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频带声压级,其测量带宽和中心频率成正比。本原则采用室内噪声频谱分析倍频带中心频率为 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盖频率范畴为 22Hz~707Hz。 3.8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别等)而对昼间、夜间划分另有规定,应按其规定执行。 4环境 4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4.1.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排放限值。 4.1.2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处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测量成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影响限度状况下,噪声测量应在也许受影响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 4.1.3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不大于1m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根据。 4.2构造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4.2.1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状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构造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限值。 4.2.2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状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值幅度不得高于10dB(A)。 5.测量办法 5.1测量仪器 5.测量办法 5.1测量仪器 5.1.1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 3785和GB/T 17181对2型仪器规定。测量35dB如下噪声应使用1型声级计,且测量范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规定。当需要进行噪声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 3241中对滤波器规定。 5.1.2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有效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要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不不大于0.5dB,否则测量成果无效。 5.1.3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不不大于1s。 5.2测量条件 5.2.1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如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用必要办法保证测量精确性,同步注明当时所采用办法及气象状况。 5.2.2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步注明当时工况。 5.3测点位置 5.3.1测点布设 依照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以及毗邻区域类别,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布设各种测点,其中涉及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位置。 5.3.2测点位置普通规定 普通状况下,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不大于1m位置。 5.3.3测点位置其她规定 5.3.3.1当边界有围墙且周边有受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边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位置。 5.3.3.2当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边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5.3.2设立测点,同步在受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 5.3.3.3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窗户启动状态下测量。 5.3.3.4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固定设备构造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其她也许干扰测量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日光灯、运转时出声时钟等)应关闭。 5.4测量时段 5.4.1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步测量最大声级。 5.4.2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等效声级。 5.4.3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等效声级。 5.5背景噪声测量 5.5.1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她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5.5.2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时间长度相似。 5.6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重要涉及: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边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重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边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有关信息。 5.7测量成果修正 5.7.1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不不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差值取整后,按表4进行修正。 5.7.3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不大于3dB(A)时,应采用办法减少背景噪声后,视状况按5.7.1或5.7.2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规定,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关于规定执行。 6.测量成果评价 6.1各个测点测量成果应单独评价。同一测点每天测量成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 6.2最大声级Lmax直接评价。 7.原则实行监督 本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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