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抓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禁入误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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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抓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禁入误区去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 201367号),强调着力抓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从而使土地增值税成为2013年财产行为税征管的重点。下面结合实际案例就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一、合作开发项目应税主体资格的判定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时,首先,应判定项目开发主体,包括法定开发主体、开发劳务实施主体;其次,只有法定开发主体才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主体。单纯看账走入的误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A项目开发、办理相关纳税手续、向业主办理售房手续。C税务师事务所接受乙公司委托,对A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A项目鉴证人员到乙公司后,依据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销售台账、业务部门提供的项目开发进度资料,提出了初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总审复核时发现缺少项目开发的有关证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证、销售许可证,对乙公司的项目开发资格提出质疑。全面取证了解真相A项目鉴证人员按照总审的意见,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证、销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开发合同等证件资料。根据有关证件资料登记的开发单位是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乙公司是接受甲公司的委托进行A项目开发。甲、乙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商
3、品房项目,甲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乙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参与房地产项目的招投标,就无法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权。甲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项目的开发权后,以协议形式将该房地产项目委托给乙公司代办项目开发。开发过程中,相关证明文件和协议的签订,均以甲公司的名义进行。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一定的前期投资及开发补偿费用,乙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开发投入,并享有开发收益。判断开发资格的方法对甲、乙两个公司的A项目开发资格确认问题,总审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 110号),并参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4、中税协发2011110号)第八条从两方面进行判断:首先,从形式条件进行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签订单位为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款项也是以甲公司的名义向相关部门缴纳。其次,从实质条件进行判定,相关证件的所有权人为甲公司,甲公司拥有该项目直接支配物权。从上述两方而进行判定,甲公司为该开发项目的纳税主体。二、房地产开发商开发项目应税行为的确认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出让方的立项文件确认转让房屋土地的交易性质,判断其是否属于开发项目。对于如何区分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这个问题主要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房地产开发施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
5、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开发的房屋土地不允许上市交易,市外交易不能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许多优惠政策。(一)单凭企业性质主观判断造成的错误某投资管理公司将在建生产用房以4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约定,受让方负责办理过户、纳税等事宜。受让方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手续时,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提交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理由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转让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应提交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经某税务师事务所鉴证后,确认扣除项目总额为4200万元,其中取得
6、银行收据的利息150万元。转让方接到鉴证报告后提出两点意见:一是没有在开发成本的基础上,加计5%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二是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总额的20% ,应当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某税务师事务所对此解释说,转让方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和20以下增值免税照顾。转让方认为,纳税手续是由受让方办理的,受让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他们有资格享受这两项政策。受让方解释说,协议约定让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是经过专家精心筹划的,我们研究过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亨受这两项政策的照顾。(二)争议引发的思考上述情况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这项交易适用187号文吗?二是通过受让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
7、增值税申报手续能够享受加计扣除和20以下增值免税照顾吗?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首先,187号文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性质的房屋土地转让,不适用这个文件。目前还没有关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性质的房屋土地转让,应在申报环节提交中介鉴证报告的有关规定。因此,主管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交中介鉴证报告,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持。其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方而不是受让方,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义务人。所转让房屋土地,无论受让方或代理人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转让方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虽是房地产企业但转让的不是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均不能亨受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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