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成品先出租再销售的涉税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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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生产成品先出租再销售的涉税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企业产成品改变用途要不要视同销售计算相应的税款,在目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条款中作出了不尽相同的规定。一般来说,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也有某些特殊情况,仅依据现有的税法条款是无法处理的。比如,企业将产成品先对外出租再销售,增值税和所得税各该如何纳税以及会计上如何处理等等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想就以上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增值税方面 (一)分析问题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按视同销售交纳1
2、7%的增值税,对此人们不会存在任何异议。但是当企业产成品改变用途用于出租时问题就变得复杂了。因为对生产企业来说,其产成品是用于出售而非出租,将产成品用于出租,其收取的租赁收入应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实际上是改变了产品的用途,将其用于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此规定,当原本用于出售的产品用于出租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而产成品在租赁期满收回再销售时,属于销售产品,按增值税条例销售货物要再次缴纳增值税,这样就存在着重复纳税的问题,税法上对此问题的解决并未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那么在会计应
3、如何处理才能使该问题得以解决。以下面的案例进行说明。 (二)案例介绍 案例: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产品为机床设备,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各月均为50000元/台。2009年3月,企业将20台机床租赁给A公司使用3个月,取得租赁收入20万元,这20台机床收回以后经过维修,于同年7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甲企业缴税的涉税处理如下: 甲企业先出租再销售的这一业务流程实际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公司将产成品用于出租,改变了产品的用途,根据增值税暂行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应当看做视同销售行为,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第二个阶段,出租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服务业
4、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第三个阶段,收回再出售,按照现行消费型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17%缴纳增值税。这样,企业就同一产品在第一阶段的视同销售环节交纳了增值税而后在第三阶段的再销售环节又交了一次增值税,存在两次缴纳增值税的重复问题。 (三)会计处理 为了解决此问题,在第一阶段“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中,借方作“待抵扣进项税额”的科目,当产品第三阶段再销售时,按其对外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第一阶段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转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此环节的销项税额。这样就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既解决了企业的重复纳税问题又保证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侵犯。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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