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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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第二条 (规划区及适用范围)第三条 (与控规的法律关系)第四条 (控规未覆盖区规划管理)第五条 (重要节点建筑方案管理)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 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六条 (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第七条 (地块兼容性控制)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第八条 (建筑容量控制表)第九条 (特殊用地容量控制)第三节 地块规划控制第十条 (零星地块规划控制)第十一条 (临街集中绿地规划控制)第十二条 (生态停车位进入绿地指标计算)第十三条 (原始地形地貌规划控制)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 建筑间距第十四条 (居住建筑间距)第十五
2、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间距)第十七条 (特殊建筑间距)第十八条 (夹角建筑间距)第十九条 (错位建筑间距)第二节 建筑退让第二十条 (后退用地红线)第二十一条 (后退道路红线)第二十二条 (后退绿线)第三节 建筑方案控制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底层架空层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筑层高规定)第二十五条 (非空间控制)第二十六条 (檐廊控制)第二十七条 (集中商业)第四节 配套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 (配套设施分类)第二十九条 (车位)第三十条 (机动车出入口)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出入口)第三十二条 (物管用房)第三十三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三十四条 (绿地内公共设施)
3、第五节 建筑景观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 (围墙形式)第三十六条 (临街建筑立面附属设施)第三十七条 (建筑外墙材料)第三十八条 (外装立面)第三十九条 (建筑亮化)第四十条 (建筑色彩)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规定解释权)第四十二条 (规定适用范围)第四十三条 (废止以前规定)附录: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计算规则附录三 经济技术指标报建表附录四 总图规范报建相关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
4、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其余各县(市)、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技术规定。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及本规定,并经专委会、规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 用地性质、兼容性及建筑容量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
5、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序号 兼容性质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第一类第二、三类行政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三类一类二、三类R1R2、R3BC1、C2C3、C1M1M2、M3W1W2USG1居住用地一类二、三类2商业服务业用地3公共设施用地行政办公教科文卫4工业用地一类二、三类5物流仓储用
6、地一类二、三类6公用设施用地7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8绿地注:1.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2.用地性质确定建设的主要使用用途,兼容性质确定建设的次要使用用途,其次要使用用途建设规模不得大于50%。3.经规划许可的兼容的性质,涉及兼容性用地土地价差的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规、政策及规定执行。第六条 建筑容量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或未编制区域按本规定执行。第六条 居住、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范围控制指标用地类别旧城中心区 一般地区建筑密度(%)容积率(万/ha)建筑密度(%)容积率(万/ha)居住用地普通低层住宅4
7、31.3401.2多层321.9301.8中高层302.4282.2高层224.0203.5商业服务业用地低层551.6551.6多层502.8452.5高层454.5404.0公共设施用地多层332.2302.5高层404.5204.0第八条 其它用地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24工业用地生产产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根据国土发200824号文件执行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0.7专业市场用地5层552.5农贸市场451.5社会停车场停车场或库503.0第十条 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
8、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二节 地块规划控制第十一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上报专委会、规委会审议。第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后新出让的用地面积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用地),须配建不低于三个班的幼托设施。第十二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 第十三条 停车位按下表配置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汽车自行车或摩托车多层建筑车位
9、/户1.0 2高层建筑车位/户1.0 1.5行政办公车位/百平方米1.02商业场所车位/百平方米1.24文化设施车位/百平方米1.05展 览 馆车位/百平方米1.02影 剧 院车位/百座位5.0 15体 育 馆车位/百座位3.0 5医 院车位/百平方米建筑1.0 5公 园车位/千平方米浏览面积0.5 10注:1、地面停车位不超过总停车位的10%(公园除外)。2、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停车位按每百平方米1个车位设置。3、公租房、限价房等公共住房,停车位按每百平方米0.5个,此类建筑地上停车位在满足绿地率等指标前提下,不超过总停车位的30%。4、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设计,平均
10、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可将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第十四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2、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道路红线大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3、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为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为7米。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车道,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外。第十六条 物管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
11、会活动用房)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地不小于200平方米,并以此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十七条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米,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第十八条 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1、公共绿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不能配任何设施。2、公共绿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原则上可配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3、控制性详细规划对
12、此另有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九条 坡地不能随意改变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管理部门认可的地形调整,仍按原地形执行。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 建筑间距第二十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第二十一条 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注:1、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H(高):高层建设建筑计算高度。H(低):低层建筑计算高度。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2、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按100米高度计算。3、南向高层建筑其主要采光面南偏东、南偏西方位角不
13、得超过30。4、中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20米控制;与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13米控制;7层建筑与3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15米控制。中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13米控制,与低层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均按12米控制。5、城市核心区或点式建筑按0.8折减计算,但必须大于表中所定最小值。6、中高层与中高层间距按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执行。7、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计算。第二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2控制注:1、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H(平):高层建筑的平均计算高度。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
14、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3、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超过100米的建筑按100米计算。第二十三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表1要求控制。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表2要求控制。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应在居住建筑要求基础上增加3米。第二十五条 当相邻建筑、主采光面(正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1、夹角小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平行布置。2、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与次要采光面布置计算。第二十六
15、条 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高一类建筑之间按17米计算。第二节 建筑退让第二十七条 各类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1、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且不低于其深度的0.5倍;临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0米,并应满足安全的规定。2、建筑物沿用地界修建时,应按本规定第一章规定的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临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足规定距离。3、高层建筑沿用地界修建时,按本规定表1、表2所规定的相应间距的一半作离界距离,同时拟建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离界距离须不小于16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14
16、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9米;临界外已有建筑未退足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应退足表1、表2的规定距离。4、建筑与用地界线成夹角时,当主要采光面与地界交角小于6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计算后退距离;当夹角大于或等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后退距离。5、建筑物其用地边线外是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时,其外墙与用地边线的距离,应在居住建筑要求基础上增加3米。第二十八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控制:1、点式高层建筑与道路平行布置时,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2米。2、板式高层建筑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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