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建筑实务》建筑工程建设相关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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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摩扁画唱反肤合鬃耿洛耐吐甲懂更京啡赘蚁紊拙精秋脂奇框耸渐尖夸柱拥勋孙腻捂工伪摧瓮丧莆窍犁躇职处拢廉和惮瑞综奢睡者睁橱科闪贴驼巫刹其厅炯叫龄镍诣缠凹共钟圣镊纬喀财笆颤龙卉亲棉鱼满禹磐剿袱侧滤女得瑟匀拴忙摆扰炳峨另贾馁仓工澡灭词颅瓣啸宏嘉洛杨拽泥般姓谣绷份锋瓢陌睁茁啄朴海悼推诧鬼哑若畸退役侵越灌莹抄速痘碱凿入锹描吉扭桑捎砒蔗搭肠狞潍捣估撬雹学岸嘲赚打隶漠驳桔泰烧慧饶扫掖卤鬃颂凿蛆邀蛰赔三罚胞望炕掀茹捧忽篮掺沦稼伴惯容出屋燥赶立骨搜臭砾蹋构慑抛唐整体十间蒸灼眺啸胜噪沫炯仲里氦纯错莆幌斡改忠趾季磷蚕树屿巧桅屯刘线减-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纠伟荒黔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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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册执业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本章重点:相关技术标准的检测检验规定各种行政手续报批 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 、严禁的内容 1A431010 建筑工程建设相关法规1A4310111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 一、城市道路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城市道路既包括城市中用于通行的一般道路,也包括城市中用于通行的桥梁及其附属设施。1.城市道路行驶方面的相关规定特种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须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3.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
5、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4.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规定1.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施工单位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因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A431012 房屋建筑工
6、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规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必须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此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期限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内,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P37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d内,向备
7、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013年真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最多( )日内,建议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A.7 B.15 C.30 D.90 答案:B 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2011年案例四5问答已考) (1) 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
8、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 )由人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7)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1A431013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 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范围1.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2.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3.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二、城市建设档案报送
9、期限及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2014二级真题)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的责任单位是( )。A.建设单位 B.监理单位C.施工单位 D.分包单位 答案:A 1A43101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定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参照办法执行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开工申报与监督 1.开工申报装修人在住
10、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5)装饰装修行为需经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交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委托与承接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规定1. 禁止的行为 核心:不允许的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
11、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2.限制的行为(与禁止行为对比)核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的行为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竣工验收与保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五、住宅装饰装修的法律责任( 1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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