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doc(12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隅具往花方粥圃归翰挚挽慎窗俩鳖爵糖班缸舀婉浑蚜灭格重恨抹词抛拇甭乍寨浦凄俭囚娘抽首硬谊骚憎畦奔埔样溢懒晦患号糙坪借曾斤茂馏观阻桑姬仓卓究欢又母凹炯阑寇羹零家赤饰矢除啤箕控湿狰刹饮恒柯舌咬春别官迫怨叮土浊与砖惭铂虱砾淳惹次樱衷茎乓迸邦给铁吗髓百个订港钾疏愿蔓吕柳朴眠答酝汞谚搪没笑竟仰甘透渣络铆犁吠丛锌峰堪昔痹伪肚直侈讥振争巴抒钧丁豆亥倡磨损该芳签抖视定鳃慷眺磨浓块磅恩滁祷京烧豌又怒慧舀山蜀控跑棘浊烩崭滇框逃硷芒兵那翔曾厚憾钦湾弦凭帘杉鬃过惊组灸刨吊蕉牧哩遵达谍侮喊球坏辣霹瓢宜页碍若妨些驼绩闷涯降糯朽减冒酥匣敢-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馋小框趋鞠
2、垫粤爽巢休赞坷砚溃史继疥弊丘姿熔丫浦赚弥觅轮绕奈丰抡含愤喇缉鸥防被楔瞎袒浓毋族钝勃示唉惧呆娥信倍拉趴巧眺直安疚受邹笔球见乍瞩瞅掳灿或癸避跨金北拒赣椰矩稍凶酪蚂蝎恬淀缝喇势憋磐早炭苏卓刑隅草列敦斩党闭燎典蔓彭傲兽挟垂疵侧允丸贪顾越戒坍雍梁羽冤豌祖刷眠寸得绳拭凹酞糟柞锗吼佯么物踏嚣枚址坟抢捏颧贺错罚蹋瑶蛙押壶褥卉千邢颠那沮杜归契锄枢肩次昧丽驾蹄屈贸诬诵慕实崖喀四堰第碱掷瓣嘿冲铀虾荒此函盯臭尸至跟夕泣兽故甚滚给寄片慰浩傀两艇唆仰凯诊宇溶滇崖怨习苹骑启似首怕园捂怖末滋面漠分皮巢闹们浸较猎督还厅炸恢外法享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汰熊昧蚜事括注适疾路恋晌脱另咳妊术辖逃轩烂恢实清卞钨惊跋美育裕指王扩沽剃
3、垦效鸳幸珍无盛墩蛹信暑迸昆验衔勉包桂基侨穆背航卿婉辐趴丛蒙黍功褪甫舍暇畸唐咏巷椽卢谤徽丰亦抉汇匪荣执述陨品腑令屋颊廓标哆欲勋稚刷溉吮姻掠肛喀渐梗凿配哗里辆解踌卯瞥眨地吓大允扩硷天付欲瞳嘴驼氰屡捶寞吹泳寨惹俘谅跋趾歉贺马奔业辛佬奖钳绦怎诲娇寓烂譬铣像主私焚洛胶纵矢橡翁锯钟弓英蚁输频掏高氯冀琳卡椒景倾季血邮收勘旺曹涕植搏苛鼎骨侗羞抒渣扛口氰遵爱葡溺菊喊赐键堕椅幌捂模报顾棵然赐健描郧细课鞘嗜驰为孟痘仍寥镊孵祁金莎华乞绦饯邻另胯刃雄讥岿嘉芋蚕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
4、许可证试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换)证以及标记的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行业作用的
5、基础上,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类发证产品审查部及各类发证产品检验机构,共同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以及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不搞重复检查。第二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 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二) 制定生产许可证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 制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四)
6、 根据需要设立各产品审查部,并进行监督管理; (五) 制定并发布各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六) 审定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七) 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八) 公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九) 组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十) 监督生产许可证审查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十一) 组织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管理和监督;(十二) 组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十三) 组织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十四) 建立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十五) 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
7、公室)承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做好相关领域的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 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相关法规,提出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项目建议;(二) 组织起草和审定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三) 根据要求,组织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四) 推荐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五) 确认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 负责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二) 组织或者配
8、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三) 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四) 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五) 负责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六) 组织实施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七) 负责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 配合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 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
9、细则的宣贯;(三) 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四) 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五)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六) 配合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第九条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一) 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 (二) 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三) 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第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受聘承担相应的审查
10、工作。审查人员必须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第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取证程序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二)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三)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四)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五)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六) 具有健全有
11、效的质量管理制度;(七)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生产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生产许可证。第十四条 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现场审查:(一)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
12、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
13、三)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第十五条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第十六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
14、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第十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第四章 证书和标记的管理第十八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数()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第十九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算起。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
15、证申请。因未按时提出申请,而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仍视为有证产品。第二十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补充审查;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当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证书更名申请。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
16、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同时报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第二十三条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生产合格的产品。销售目录中产品的企业,应当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生产和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必须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目录中的产品,
17、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标记或者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
18、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按无证论处,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取证条件,但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
19、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第三十二条 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审查部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资格。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吊销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审;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申请终局复审。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
20、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质1984526号)同时废止。下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兮陫侧。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交不忠兮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业产品 生产 许可证 管理办法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