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发展集团应收账款收益权买入返售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尽职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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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曹妃甸发展集团应收账款收益权买入返售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尽职调查报告2012年6月目录一、项目概括31、项目背景32、信托方案简介4二、信托计划要素61、项目名称62、信托资金来源及规模、认购起点、信托期限63、项目合作方64、溢价回购率65、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66、资金用途77、还款来源78、增信措施79、标的应收账款情况810、溢价回购款支付安排811、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812、费率结构安排913、信托操作环节分析914、信托费用及税费的承担1014.1信托费用的承担1014.2税负承担1015、信托成立、变更及终止1115.1 信托成立1115.2信托变更1115.3信托终止
2、11三、合规性分析11四、转让方曹发展集团分析121、基本情况122、管理人员状况及业务分析133、发展前景分析154、财务情况分析154.1、资产结构分析174.2、负债结构分析184.3、流动性分析及短期偿债能力分析194.4、盈利能力分析194.5、资产运用效率分析194.6、现金流量分析205、信用状况评价20五、流动资金缺口测算20六、应收账款债务人情况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市曹妃甸新区管理委员会211、基本情况212、财政实力情况24七、标的应收账款情况28八、抵押物情况分析28九、风险揭示与防范301、政策风险及防范302、运营风险及防范313、管理风险及防范314、应收账款债权风
3、险及防范315、信用风险及防范316、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32十、调查总结32一、项目概括1、项目背景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发展集团)是曹妃甸新区国资办出资成立的100%国有独资公司,主要负责曹妃甸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运营职能。集团注册资本34.014亿元人民币,总资产538亿元人民币。集团已累计完成股权投资49亿元,旗下子公司46家,其中全资子公司24家、控股子公司12家、参股子公司9家、分公司1家,集团职工总人数超2000人。行业涉及填海造地、旅游酒店、物流、铁路、建筑、供气、供水、供热、污水处理、石油化工、疏浚造地、电动汽车研发、海水淡化循环利用、三网融合、再生资
4、源、新能源等多个领域,作为唐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各类功能产业及相关产业经营、管理的主体,区域性垄断优势明显,是曹妃甸新区背景最深厚、实力最强的基础设施建设集团。曹发展及新区管委会具围海造地、土地收储双重职能。曹近海是大陆架古滦河入海口冲积而成,可开发浅滩的围海造地面积1400平方公里,为临港产业和城市发展提供广阔空间。目前已完成围海造地170平方公里,超过二战后日本填海面积总和,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填海造地工程。唐山市曹妃甸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曹发展集团签订了围海造地协议,曹发展集团为曹妃甸管委会提供围海造地工程服务,曹妃甸管委会向曹发展集团支付工程款。根据曹发展集团与曹妃甸管委会签署的围海造
5、地协议和施工进度确认书等文件,至2011年12月31日,曹妃甸管委会已确认应当向曹发展集团支付工程回购款85000万元,该笔工程回购款尚未支付。现曹发展集团拟将其对曹妃甸管委会合法拥有的债权人民币85000万元做流动性安排,以缓解其资金压力。2、信托方案简介我司拟发起设立“信托曹妃甸发展集团应收账款收益权买入返售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规模预计6.5亿元,期限24个月,我司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以受让曹发展集团持有的对曹妃甸管委会85000万元应收账款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收益权),到期由曹发展集团溢价回购标的收益权。曹发展集团将转让所得价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本信托计划转让方及回购
6、方曹发展集团,到期溢价回购率为13.5%/年(暂定),信托报酬1%,财务顾问费等费用暂定为信托规模的0.5%/年,银行包销费率12%/年(暂定)。标的应收账款基本情况:唐山市曹妃甸新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曹妃甸管委会”)与曹发展集团签订了围海造地协议(下称“工程协议”),曹发展集团为曹妃甸管委会提供工程服务,曹妃甸管委会向曹发展集团支付工程款。根据曹发展集团与曹妃甸管委会签署的围海造地协议和施工进度确认书等文件,至2011年12月31日,曹妃甸管委会已确认应当向曹发展集团支付工程回购款85000万元,该笔工程回购款尚未支付。增信措施:为确保曹发展集团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保证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
7、本项目设定如下风控措施:(一)曹发展集团以其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13亿元)抵押给我司为曹发展集团的回购义务提供抵押担保。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受托人同意,可以置换抵押物,但新提供的抵押物及其评估价值需经过受托人认可,且置换后的抵押率不高于50%。(二)曹发展集团与信托通过签署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来明确标的收益权转让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向债务人曹妃甸管委会发出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通知书,同时要求曹妃甸管委会提供书面确认回执,债务人曹妃甸管委会承诺放弃对受让标的收益权的抗辩权;(三)本项目开立的信托专户作为还款归集户,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将信托兑付款纳入财政预算,本金于信托结束前半年
8、开始按比例归集于信托专户。交易结构图:保管费投资分配收益信托曹妃甸发展集团应收账款收益权买入返售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托人)受让标的收益权管理 信托报酬溢价回购。曹发展集团保管XX银行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增信措施:1、曹发展集团以其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2、债务人提供书面确认回执,并承诺放弃相关抗辩权3、新区管委会提前半年进行还款归集。二、信托计划要素1、项目名称信托曹妃甸发展集团应收账款收益权买入返售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信托资金来源及规模、认购起点、信托期限信托规模预计为人民币6.5亿元,由银行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募集。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机构投资者
9、和单笔认购金额300万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期限为24个月。如出现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等情形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为充分考虑信托财产变现风险,信托财产有任何应收未收款项或有任何信托财产未能变现的,信托计划延期至受托人收到全部应收未收款项或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3、项目合作方 标的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方: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标的应收账款对应债务人:唐山市曹妃甸新区管理委员会抵押方: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管银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收付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溢价回购率 13.5%/年(暂定)5、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我司与曹发展集
10、团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曹发展集团持有对曹妃甸管委会8.5亿元的应收账款收益权。曹发展集团将转让所得价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信托期限内,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拆放等。信托期限为24个月,由曹发展集团按合同约定支付溢价回购款,全部回购款支付完毕后信托计划终止。6、资金用途曹发展集团将转让标的收益权所获取的6.5亿元资金全部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7、还款来源曹发展集团将唐山市曹妃甸新区管委会因履行其与曹发展集团约定的代建工程项目的回购收入支付本信托溢价回购款,如政府不能按期履行应收账款偿付义务,则由曹发展集团以其他营业收入履行该回购义务。8、
11、增信措施为确保曹发展集团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保证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本项目设定如下风控措施:(一)曹发展集团以其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13亿元)抵押给我司为曹发展集团的回购义务提供抵押担保。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受托人同意,可以置换抵押物,但新提供的抵押物及其评估价值需经过受托人认可,且置换后的抵押率不高于50%。(三)曹发展集团与信托通过签署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来明确标的收益权转让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向债务人曹妃甸管委会发出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通知书,同时要求曹妃甸管委会提供书面确认回执,债务人曹妃甸管委会承诺放弃对受让标的收益权的抗辩权;(四)本项目开立的信托专户作为还款
12、归集户,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将信托兑付款纳入财政预算,本金于信托结束前半年开始按比例归集于信托专户。9、标的应收账款情况标的应收账款为:唐山市曹妃甸新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曹妃甸管委会”)与曹发展集团签订了围海造地协议(下称“工程协议”),曹发展集团为曹妃甸管委会提供工程服务,曹妃甸管委会向曹发展集团支付工程款。根据曹发展集团与曹妃甸管委会签署的围海造地协议和施工进度确认书等文件,至2011年12月31日,曹妃甸管委会已确认应当向曹发展集团支付工程回购款85000万元,该笔工程回购款尚未支付,未支付回购工程款形成标的应收账款。10、溢价回购款支付安排本信托计划安排曹发展集团按期支付回购价款,到期支付
13、剩余全部回购价款,具体情况如下:曹发展集团于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笔回购价款,该笔回购价款用于支付信托计划发行费(2年)、我司收取的信托报酬(2年)、银行保管费(第一年)、财务顾问费(2年);于信托计划届满1年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回购价款,该期利息用于支付第2个信托年度的银行保管费和向受益人分配第一年信托收益;信托计划结束后一次性支付剩余回购价款,向受益人分配本金和第二年信托收益。如回购方提前溢价回购标的收益权,已收取的发行费、信托报酬、银行保管费不予返还。11、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1)信托利益的计算每份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1元(1预期年收益率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
14、(2)信托利益的分配1)信托存续届满1年时,受托人以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受益人享有的信托收益=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分数1元受益人对应的预期收益率2)信托计划到期的10个工作日,受托人将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划付之受益人。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1+受益人对应的预期收益率(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天-1)】3)为充分考虑信托财产变现风险,当出现期限届满现信托财产无法满足受益人退出时,则信托期限相应延长至信托财产变现且满足信托利益分配为止。并按照未变现财产实际天数计息。12、费率结构安排(1)受托人信托报酬、财务顾问费等信托报酬1%,财务顾问费0
15、.5%(2)银行包销费率暂定为12%/年,包括受益人预期收益率、发行费率、保管费率。13、信托操作环节分析1、应收账款收益权信托曹发展集团作为转让方将其对唐山市曹妃甸新区管委会合法拥有的85,000万元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给信托,设立该信托计划。转让方曹发展集团与债务人曹妃甸新区管委会将签署债权债务确认书,明确因曹发展集团进行的围海造地协议回购义务的金额及其具体支付时间等,以便我司据此受让该部分收益权及其该收益权有关的所有从权利。 债权债务确认书核心内容包括: (1)债权人:曹发展集团; (2)债务人:唐山市曹妃甸新区管委会; (3)应收账款债权金额:8.5亿元 (4)还款方式及时间。 2、我
16、司设立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受让曹发展集团对唐山市曹妃甸新区管委会的应收账款收益权。 3、我司向唐山市曹妃甸新区管委会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其债权转让事宜,唐山市曹妃甸新区管委会向信托出具回单。4、转让方回购义务转让期满2年时,由转让方即曹发展集团承担回购义务。5、土地使用权抵押曹发展集团以其所持有的土地及在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13亿元)为该公司所承担的回购义务办理抵押登记担保。14、信托费用及税费的承担14.1信托费用的承担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a) 保管费;b) 发行费;c) 财务顾问费;d) 受托人报酬;e) 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f) 信
17、息披露费用;g) 律师费、登记费、公证费等中介机构费用;h) 信托计划推介费用;i) 受托人因管理本信托而增加的监管费;j)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k) 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涉及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除外;l)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m) 上述信托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14.2税负承担本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利益的分配、信托终止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税负,由各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15、信托成
18、立、变更及终止15.1 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条件a) 推介期结束,信托单位发行资金达到约定募集资金金额。b) 受托人与转让方已签署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c) 受托人与抵押担保方签订相应抵押合同;d) 曹妃甸管委会出具相关确认书;e) 上述合同已全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满足上述条件后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由受托人确定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15.2信托变更信托计划成立后,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15.3信托终止信托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a) 曹发展集
19、团根据合同约定提前还本付息;b)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c) 本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d) 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信托;e)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三、合规性分析信托资金来源的合规性:本信托资金来源为我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参与认购者要求为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合规。资金投向的合规性: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曹发展集团持有的对曹妃甸管委会8.5亿元的应收账款收益权,曹发展集团将转让价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资金投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比照分析:本信托计划为收益权买入返售式集合资金信托,曹发展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非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四、转
20、让方曹发展集团分析1、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贺青成立时间2007年6月17日注册资本34.014亿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收资本34.014亿元营业执照编码130298000000070贷款证(卡)号1302030000232437公司住所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经营范围负责项目编制,代理审批、施工勘察、项目投资投资顾问,咨询服务,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水利港口工程建筑,公路管理养护,房地产开发经营,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以上凭资质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持股比例100%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11年末)
21、总资产538亿元净资产132亿元营业收入41亿元净利润 3.25亿元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是曹妃甸工业区国资办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要肩负着曹妃甸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运营职能。截至2011年底,集团注册资本34.014 亿元人民币,总资产538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132亿元。拥有24家全资子公司、11家控股公司、9家参股公司。曹发展集团成立至今,共完成项目建设173项,造地170平方公里,市政路网217公里,已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太阳能项目、供热项目、海水淡化项目等都是工业区循环经济产业链中的优良典范。该集团公司前身名称是唐山曹妃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
22、限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变更为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增资变更如下:(单位:万元)变更内容变更金额实收资本变更时间注册5,0005,0002007年02月16日 增资50,00055,0002009年03月24日 增资45,000100,0002009年06月25日 增资150,000250,0002009年07月07日 增资10,000260,0002009年11月25日 增资20,000280,0002009年12月29日 增资2,090282,0902010年04月17日 增资15,000297,0902010年06月14日 增资50297,1402010年08月25日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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