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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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9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general programme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18-02-08 发布 2018-02-08 实施 环环 境境 保保 护护 部部 发 布 i目 次 前 言 .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
2、定义 . 1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 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 7 6 可行技术要求 . 10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2 8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 12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 12 10 合规判定方法 . 1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 . 18 ii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加强
3、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要求。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8 年 02 月 0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02 月 08 日
4、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参见附录 A。 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技术规范;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本标准;行业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或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编制可参考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5、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20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
6、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81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 指在排污单位中与产排污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备或设施。 2 3.2 污染治理设施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设备或设施。 3.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
7、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5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状况。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中的相应信息表。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
8、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 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 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 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排污单位
9、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 3 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
10、(如有)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 需选择所属行业类别。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 表 1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主体工程 主要生产线 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包括工业炉窑(熔炼炉、焚烧炉、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石灰窑等)、化工类排污单位的反应设备 (化学反应釜/器/塔、 蒸馏/蒸发/萃取设备等)、包装印刷设备、工业涂装工序生产设施等 设计生产能力、功率、尺寸、面积、
11、额定蒸发量、额定功率、压力、流量、设计处理能力、设计排气量、储量、容积、周转量等 公用工程 发电、供热系统等公用系统 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的生产设施,包括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 辅助工程 污水处理系统等其他为生产线配套服务的系统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的生产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 包括污水处理站等 储运工程 储运系统 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的生产设施,包括物料的存储、运输设施如储罐、仓库、固体废物储存间、转运站等 4.3.2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写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3.3 产品名称 填写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名称。涉及
12、化学品的,填报化学品名称及 CAS 编号。 4.3.4 生产能力、计量单位及设计年生产时间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并标明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设计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 4.3.5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 4.4.1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按原料、辅料、燃料种类分别填写具体物质名称。涉及化学品的,填报化学品名称及CAS 编号。 原料填报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以及所有有毒有害化学品原材料。 辅料填报产品生产加工过程
13、中添加的主要辅料和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 燃料种类包括:固体燃料(煤炭、煤矸石、焦炭、生物质燃料等),液体燃料(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气体燃料(天然气、煤层气、冶金副产煤气、石油炼制副产燃气、煤气发生炉煤气等)。 4.4.2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料及燃料年使用量,并标明计量单位。 4.4.3 原辅料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 为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第一类污染物”以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及其在原辅料中的成分占比,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原辅料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可不填写。 4.4.4 燃料灰
14、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固体燃料灰分、 硫分、 挥发分及热值 (低位发热量) 。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 原则上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排污单位可结合行业特点填报, 并注明填报基准。 4.4.5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
15、类型。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5 4.5.2 废气 4.5.2.1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产排污环节为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 依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综合确定。 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的各污染物项目,依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 排放形式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种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设施编号、名称、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产排污环节相对应。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
16、分为除尘系统、脱硫系统、脱硝系统、有机废气收集治理系统、恶臭治理系统、其他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等。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工艺包括除尘设施 (袋式除尘器、 电除尘器、 电袋复合除尘器、 其他) 、脱硫设施(干法、半干法、湿法、其他)、脱硝设施(低氮燃烧、SCR、SNCR、其他)、有机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焚烧、吸附、催化分解、其他)、恶臭治理设施(水洗、吸收、氧化、活性炭吸附、过滤、其他)、其他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生物滤塔、洗涤、吸收、燃烧、氧化、过滤、其他)等。 4.5.2.2 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
17、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写。 4.5.2.3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 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4 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和其他排放口。 原则上将主体工程中的工业炉窑、化工类排污单位的主要反应设备、公用工程中出力 10t/h 及以上的燃料锅炉、燃气轮机组以及与出力 10t/h 及以上的燃料锅炉和燃气轮机组排放污染物相当的污染源,其对应的
18、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中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小的污染源,其对应的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公用工程中的火炬、 放空管等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明确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排放口为其他排放口。具体见表 2。 表 2 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气排放源及排放口类型 主要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排放口类型 有组织排放 主体工程 工业炉窑(熔炼炉、焚烧炉、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石灰窑等) 主要排放口 化工类排污单位的主要反应设备(化学反应釜/器/塔、蒸馏/蒸发/萃取设备等) 6 续表 主要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排放口类型 有组织排放 主体工程 与出力 10t/h 及以上的燃料锅炉和燃气轮机组排放污染
19、物相当的污染源 主要排放口 其他 一般排放口 公用工程 出力 10t/h 及以上的燃料锅炉和燃气轮机组等 主要排放口 火炬、放空管等 其他排放口 辅助工程 污水处理站 一般排放口 储运工程 储罐、仓库、固体废物储存间、转运站等储运设施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排放 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生产单元或厂界 4.5.3 废水 4.5.3.1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废水类别分为对应工艺(工序)的生产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循环冷却水等。 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的各污染物项目,依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 排放方式分为间接排放、直接排放和不外排三种方式。 污染治理设施包括
20、设施编号、名称、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污染治理设施应与废水类别相对应。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包括工艺(工序)的生产废水预处理设施、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他。 废水污染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气浮、其他),二级处理(A/O、A2/O、SBR、活性污泥法、生物接触氧化、其他)、深度处理(超滤/纳滤、反渗透、吸附过滤、蒸发结晶、其他)、其他。 4.5.3.2 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废水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湖、 库等水环境; 进入城市下水道 (再入江河、 湖、 库) ; 进入城市下水
21、道 (再入沿海海域)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其他。对于工艺、工序产生的废水,“不外排”指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指工序废水经处理后排至综合污水处理站,对于综合污水处理站, “不外排”指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向环境排放。 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 7 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
22、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3.3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写。 4.5.3.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 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5 排
23、放口类型 根据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包括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原则上涉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以及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 4.6 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 (包括全厂及各工序) 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等,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5.
24、1.1 废气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 4.5 部分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5.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 4.5 部分填报的产排
25、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8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核发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生产设施、 生产单元或厂界为单位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 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不许可排放量;其他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 以排放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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