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总价包死)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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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协议书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关于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7#1#192021#22#23#住所楼及附属车库和商业(以下简称“本工程”)1.2 结构形式:住所楼为剪力墙结构,车库为框架结构;1.3 工程地点:*以东永兴路以南1.4 监理面积约为92607平方米第二条监理服务范围2.1委托方式:总价包死。2.2 监理范围:包括17#189#0#21#22#住所楼及商
2、业和车库以及楼区范围内配套设备、建筑外网(包括低压采暖、给水、排水、消防工程)、景观绿化(包括但不限于苗木、草坪、道路、小品、围墙等)第三条 监理周期.计划开工日期:(具体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为准)本工程计划于*年11月 25日开工,于014年 10月 2 日竣工。各阶段工期安排:项目主体验收综合验收 备注小高层住所 *年*月日 *年*月1日高层住所*年*月日 *年月1日车库及商业*年*月日 *年9月1日室外配套 *年*月5日3.2 监理周期监理周期为 2个月(不含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时间,如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委托人将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周期将顺延,停工期间,委托人亦不支付监理费用,直至工
3、程复工)。 3.3 监理周期超出32条商定监理周期2个月以内的不计监理服务费。超出监理周期2个月以上的,月监理费用计算按本协议金额/(本协议周期*本协议商定监理人数)实际监理人员数。第四条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第五条 协议价款币种:人民币协议总价(大写): 柒拾叁万元整 (小写):¥ 300元高层、商业、车库监理服务费综合单价为8元平方米,依照图纸面积计算,固定总价为人民币73000元(大写:柒拾叁万元整),总价包死,不随实际面积而增加。综合单价是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依照协议规定的范围所提供全部服务所需要的费用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在建筑市场公开招标及办理招标
4、备案等相关手续费用、风险、税金等全部费用。不随市场波动及相关政策性调整而调整。本监理服务协议商定的监理服务费及延期监理服务费,应被视为是;为履行监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和其他协议关于资料文件所述包括的全部工作费用。第六条 监理服务费的支付61 监理服务费62. 监理服务费的支付6.2.1全部工程主体三层封顶支付监理服务费的20%,全部验收合格支付至监理服务费的40%,竣工资料文件资料及工程所有移交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结算完毕,支付到结算金额的9;.2.2 预留结算金额的5,监理服务履行,如无监理责任,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支付;.3 支付每期监理服务费时监理单位应向委托人提供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发票,
5、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如发现监理单位向委托人提供虚假发票,则监理单位违约,监理单位向委托人支付虚假票额50%的违约金,委托人将不再支付监理单位当期监理服务费。第七条 监理人员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序号职务人数年龄职称专业驻场时间备注1总监135-40高工工民建常驻现场有监理执业证书3总监代表135-40工程师工民建常驻现场有监理执业证书4土建监理工程师30-工程师工民建常驻现场其中有监理执业证书的3人5水暖监理工程师3-4工程师水暖常驻现场其中有监理执业证书的1人6电气监理工程师10-40工程师电气常驻现场其中有监理执业证书的1人资料文件资料员18旁站员17.1上述人员的具体名单应当在本
6、协议签订后 10日内向甲方提供,并经甲方审核批准;甲方审批后,乙方不得自行更换,否者视为违约,每擅自更换一人次,支付违约金3000元。.2上述人员所谓“常驻现场”是指:在施工现场正常上班,而无其他兼职的项目。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义务8. 按委托人要求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履行本监理服务协议商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工作内容(工作内容见本协议14条)。8.2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期间,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委托人实现协议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8.3 监理机构应根据政府关于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协议的规定,制定在本工程监理 服务工
7、作期间实施的所有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报委托人审查、备案或公布。8.4 监理单位须确保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的所有规章制度、规 定及要求等。监理单位需对本部人员进行各种专业、职业、行业技能培训,严格教育、纠正、处理各级人员的个人和工作行为纪律。8.5 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履行或者中止时,应当将其设备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且依照协议商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备和物品。8.6 在本协议期内或者协议终止后,未征得关于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关于的保密资料文件资料。8.7 协助配合委托人进行市场招标,办理建
8、筑市场的招标、备案手续,并承担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8.8 本项目工程监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8.9 本项目工程监理执行国家、*省和衡水市现行的关于规定、规程和技术要求。第九条 委托人的义务9.1 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责任。9.2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沟通协调,包括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和取得关于工程的许可证件等,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9.3 委托人应当及时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关于的监理单位所需要的工程资料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述:9.1地质勘察资料文件资料(套);9.2全部设计图纸及施工说明资料文件(原件套);
9、9.委托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协议(复印件1份);9.3.委托人签订的与本项目关于的分包协议和订货协议(复印件份);4委托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且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重大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应当视为委托人同意。9.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本工程的常驻代表为焦献新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97监理机构进场前日内,委托人负责沟通协调解决监理机构使用的现场办公用房,提供电话
10、线路,用以通信联络(但此等电话费及信息话费由监理单位承担)。除上述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及检测设备由监理单位自备,委托人不须补偿任何费用。在监理工作履行或本协议终止后三日内,乙方应将扣除合理损耗外剩余的物品和完好的设备依照交付时的清单返还给甲方,无故损毁的应予以赔偿。9.8 委托人有义务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数额等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服务费。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权利10 监理单位有权根据本协议及相关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0. 在本协议期内,委托人承认监理单位对本工程之建安工程的工程监理服务享有进行专业服务工作的权力,确保服务质量。103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0
11、.1选择工程设计分包单位和施工指派专业分包单位的建议权;10.32对于涉及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依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建议,并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10.3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依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且及时通知承建商,同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103.4对工程建设关于的协作单位组织沟通协调的主持权,重要沟通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1.监理单坐落于施工期间发布临时停工令和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果在紧急
12、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0.3.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或者更换;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的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或者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1.3.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者超过工程承包协议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3.在工程承包协议商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0.3.9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提
13、出调换关于人员的建议。0.10 监理机构在委托人授权下,可以对任何第三方协议规定的条款提出变更建议。10.11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者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各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各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调解和审理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112下列事项必须经由甲方的代表书面签字确认批准后,乙方方可签字、下达指令:工程变更、进度款的支付、大宗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和计量、工程价款变更、工程结算款的确认、工期变
14、更的提出或确认、暂停或终止施工、实际竣工日期的签认等。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权利11.1 委托人有权根据本协议及相关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2 委托人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指派分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及与其订立协议的签订权。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1.4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如委托人认为监理服务未能到达委托方的要求,委托方有权调整其监理范围,委托方不构成违约。1. 委托人有权对监理单位提供的所有监理服务实行监督,有权向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机构提出工
15、作要求和建议,有权随时或定时检查、验收、纠正、处罚监理单位的所有工程监理服务工作,有权抽查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工作内容,有权要求其重新更正。11.6 由于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有效地对工程监理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给予解决,并给 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提出赔偿。11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向监理单位提供工作之用的信息、数据等。有权追究 因监理单位泄漏相关信息、数据等,造成委托人损失及不良影响等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118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它主要监理人员应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11.9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处理其违纪人员造成的失误等,并有权提出不适合留在本项目中继续工作的人员,监理单
16、位应及时调离该类人员。11.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单方解除协议。11.10 委托人有权定时或不定时召开关于工作会议,要求监理单位委派管理级别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员出席。11.1 托人有权定时或不定时检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作,如果发 现其与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在工程承包或采购协议的中期支付、索赔、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恶意串通的行为,委托人要追究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及追索经济损失。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12.1 监理单位在协议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协议中商定的义务。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者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给委托人造
17、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 监理单位对委托人违反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为不可抗力致使监理协议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12.4 监理单位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未能设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致使委托人的直接费用支出。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责任13. 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协议商定的义务,如果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未能设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直接费用支出。第十四条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条款)14.
18、1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14.1.1在工程施工或招标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设计资料文件进行详尽的审查。重点审查各专业施工图纸出现遗漏、缺项、错误以及各专业施工图之间相互矛盾的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分类列出,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保证施工过程中能按图施工,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14.12 负责做好开工之后的设计管理工作,定时对设计图纸质量和出图进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并随时督促设计单位按计划高质量量地提供设计图纸。1 工程质量监控14.2.1 审查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部分项目工种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意见并督促实施。14
19、.2.2 审查与确认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其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及质保体系。1.3审核施工图纸并提供图纸修改意见,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主 持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142.4 根据委托人与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和材料设备供应协议中的关于要求,督促、检查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关于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设计图纸资料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对违反上述规范、规程、要求者,责令其改正,必要时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向违规单位签发监理通知后,还应监督其及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协议商定的质量标准为止。4.2核查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材料是否符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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