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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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切实提高资产质量,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以下简称财政部核销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公司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财政部核销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第三条公司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第二章呆账认定的条件第四条公司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
2、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公司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后2年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司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力,公司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
3、债务,公司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公司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六)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公司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
4、期债务,公司诉诸法律,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债务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八)公司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公司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租赁合同、担
5、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公司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租赁(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一)公司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销:1.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公司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2.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
6、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2年以上的,公司无法收回的股权;4.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公司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公司无法收回的股权。(十二)公司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十三)公司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债权,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四)公司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
7、无抵押(质押)债权、抵押(质押)无效债权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债权,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五)因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公司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2年以上,公司对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六)公司对单笔债权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不良债权(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工信部发布标准),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十七)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和股权。第五条下列债权或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履
8、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公司债权。(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公司债权。(四)公司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其它不应当核销的公司债权和股权。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公司开展呆账核销工作,实行实施部门、审查部门相分离原则,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第七条 审计稽核部为公司呆账核销归口管理和审查部门。负责制订公司呆账核销规章制度。对提出呆账认定的初步意见和核销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督促并指导资产管理部做好核销后账销案存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资产管理部为呆账核销工作的操作实施部门,负责呆账核销有关具体工作,在调查核实
9、的基础上,提出呆账认定初步意见,组织核销申报材料,负责核销后账销案存管理工作。第九条 法律合规部为呆账核销工作的重要参与部门,配合资产管理部对呆账进行调查与取证,对提出呆账认定的初步意见、核销申报材料进行法律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第十条 审计稽核部负责事后检查及责任追究工作,对呆账核销业务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对呆账责任认定涉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呆账责任认定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报审计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定。第十一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资产管理部提出的核销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负责呆账核销账务处理。第四章呆账调查与取证第十二条发生呆账,资产管理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整理有关证明材料后,
10、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第十三条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的,资产管理部会同法律合规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申报债权。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债务人破产通知单(公告)或收到债务人关闭(解散、撤销)的通知后,及时向人民法院(企业清算组)申报公司债权。与此同时,对于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的债务人有担保的,依据担保合同,追索担保人。追索方式,包括直接催收(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二)参加债权人会议。会前对破产(关闭、解散、撤销)债务人进行认真调查。会议期间,依法行使债权人权利,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
11、产担保及其金额;审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状况及其变现能力等情况;审阅有关清算、审计、评估报告;审议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三)参与债务人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财产的拍卖和变现处理。督促主办单位(组织)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处理、分配破产财产,并依法获得清偿。第十四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的,资产管理部会同法律合规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确认并追偿债权。在得知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依法受到制裁后,及时与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债务人财产代管人联系,确认并追偿债权。(二)参与债务人财产清算,包括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实
12、以及财产的处理和分配。(三)依法获得清偿。(四)处置租赁物、抵押物、质押物及追索保证人。第十五条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资产管理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对债务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受灾情况。(二)参与债务人财产评估,审阅有关清算、审计、评估报告;调查了解债务人是否参加财产保险,事先参加了财产保险的,要从债务人获得的保险补偿中追偿。(三)处置租赁物、抵押物、质押物及追索保证人。第十六条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资产管理部会同法律合规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调查掌握债务人情况,尤其是
13、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二)收集债务人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证明。(三)参与债务人财产清算。包括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实以及财产的处理与分配。(四)依法获得清偿。(五)处置租赁物、抵押物、质押物及追索保证人。第十七条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的,资产管理部会同法律合规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调查掌握债务人情况,尤其是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二)收集债务人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三)收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4、。(四)处置租赁物、抵押物、质押物及追索保证人。(五)关注债务人和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是否好转,下落不明的要继续查找。第十八条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诉诸法律的,资产管理部会同法律合规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根据债务人和担保人情况,提起诉讼。(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参与债务人和担保人财产及租赁物、抵押物、质押物的拍卖和变现处理,促请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处理、分配债务人财产,并依法获得清偿。第十九条公司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的,法律合规部会同资产管理部做好以下工作:(一)根据债务人和担保
15、人情况,提起诉讼。(二)参加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或重整意向。(三)对和解或重整协议出具书面意见。(四)收集法院裁定等相关资料。(五)要求债务人履行和解或重整协议。(六)追索保证人。第二十条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的,资产管理部会同法律合规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掌握债务人和担保人情况。(二)决定是否起诉。(三)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公司股权投资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的;或者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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