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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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三章业务分类、贷款对象及条件5第四章产品要素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六章仓储监管机构合作管理16第七章贷款流程23第一节 申请受理23第二节 授信调查6第三节 授信审查28第四节 授信审批30第五节 协议签署31第六节 贷款发放3第八章价格管理38第九章货权管理第十章贷后管理45第一节 贷后检查4第二节 巡库管理46第三节 赎货及换货0第四节对账及跟踪管理5第五节 抵(质)押物出库及处置56第十一章附则57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切实防范业务风险,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
2、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发257号)、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发057号)、中国*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15号)等关于法律、法规、规范性资料文件和规章制度,拟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存货抵(质)押给我行,并由经办行或仓储监管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占有、监管,在此基础上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含跨境人民币产品)。本规程所称仓储监管机构,是指在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中,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
3、对抵(质)押给我行的动产承担占有、监管义务的第三方机构。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办理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第四条 本规程主要针对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的特殊性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对于本规程未明确的管理要求、人员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等,依照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发20号)、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发*20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须依照中国*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150号)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五条 岗位设置试行期间试行设置如下岗位:(一)*、区分行信贷业务部(或信贷业务部下设
4、的小企业团队,下同)应设置业务管理岗。(二)直辖*、计划单列*分行信贷业务部应设置业务管理岗、担保管理岗,小企业信贷中心应设置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价格管理岗。价格管理岗不得由信贷客户经理岗兼任。直辖*、计划单列分行可结合实际情形,在分行或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设置担保管理岗。(三)二级分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应设置价格管理岗,信贷业务部应设置担保管理岗(一级支行被授予小企业授信业务经营权限的,也可由二级分行确定在一级支行设置担保管理岗)。价格管理岗不得由信贷客户经理岗兼任。(四)*、区、直辖*、计划单列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业务中心)是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项下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
5、业务(含跨境人民币)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仓储监管机构的推荐和调查、产品推广、业务发起、贷后管理和技术性审查等工作。*、区、直辖*、计划单列*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业务中心)应设置公司外汇业务管理岗。有关技术性审查工作由国际业务部审查人员依据有关中国*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150号)规定的职责执行。第六条 岗位职责各级机构和部门应明确岗位的有关职责,各岗位详细职责如下表所示:岗位职 责业务管理岗1. 负责辖内非跨境项下人民币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检查和风险监控工作;2. 负责对二级分行价格管理岗、担保管理岗工作情形进行监督评估;3. 负责跟踪、了解仓储监管机构的经
6、营情形和基本财务情形;4. 负责辖内仓储监管机构的准入调查、分类认定及动态调整、预警和退出管理工作;5. 负责经总行准入的全国性仓储监管机构在本地的分支机构的预警管理工作。价格管理岗1. 负责抵(质)押物价格核价及确认,确认抵(质)押率;2. 负责跟踪抵(质)押物*场价格,及时掌握和发布抵(质)押物价格信息,确保价格监控体系符合风险监控的要求,识别和预防*场风险,防范抵(质)押物价格波动风险;3. 负责督促抵(质)押物的跌价补偿工作。担保管理岗1. 在抵(质)押物货权正式转移给我行前,审查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资料文件,确保有关凭证要素齐全,完整有效;2. 负责现场核货和巡库工作;3. 负责抵
7、(质)押物数量、质量、品质和保质期审核;4. 负责对仓储监管机构进行现场巡库检查,对仓储监管机构进行风险预警管理;5. 负责保证金核算、止付等工作;6. 负责对价格管理岗核定的价格进行复核确认;7. 负责抵(质)押物重要凭证的管理工作。公司外汇业务管理岗1. 负责辖内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项下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贷款业务(含跨境人民币)的指导、检查和风险监控工作;2. 负责跟踪、了解涉及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的经营情形和基本财务情形;3. 负责辖内国际条线推荐的仓储监管机构的准入调查、分类认定及动态调整、预警和退出管理工作;4. 负责涉及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且经总行准
8、入的全国性仓储监管机构在本地的分支机构的预警管理工作。第七条 岗位任职条件(一)业务管理岗、担保管理岗1.具备一定的财务、法律、金融知识,无严重不良行为或业务记录。2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学历。3具备一年以上信贷业务工作经验(应届毕业生除外)。其中,业务管理岗应对本地特色产业、行业有一定的知识储备,熟悉大宗商品产品特性,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二)价格管理岗1.具备良好的沟通、沟通协调能力,无严重不良行为或业务记录。2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3.具备一年以上信贷业务工作经验(应届毕业生除外)。对本地特色产业、行业有一定的知识储备,熟悉大宗商品价格,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第八条 业务发展初期,各岗
9、位人员可以为兼职,随着业务量的增大逐步转向专职。将来若总行人力资源部对于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任职资格/资质有发文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业务分类、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九条 业务分类(一)业务种类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可采用的业务种类包括抵押模式和质押模式。动产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抵押给我行,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行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动产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将其动产出质给我行占有,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行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两种模式下均须对抵(质)押物进行监管,详细
10、监管工作可由经办行或仓储监管机构负责。对于经办行所在地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须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并采用动产抵押模式。对于经办行所在地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报经总行同意后可采用动产质押模式。(二)抵押模式下业务分类依据有关抵押方式的不同,分为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两种操作模式。详细操作模式可由经办行依据有关借款人详细情形、经营模式以及仓储监管机构资质等条件选择确定。.固定抵押是指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处于封存状态,由仓储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借款人可以采取缴存保证金或提前部分还款的方式提取抵押物,直至抵押物所担保的贷款完全清偿后方可解除抵押。该模式对应于质押模式下
11、的静态质押,主要适用于库存较大、流动性稳定的借款人,要求做到货物与抵押物清单一一对应;.浮动抵押是指经办行确定抵押物种类、质量、数量和价值的最低要求,由仓储监管机构对抵押物进行监管,抵押期间,对于超出经办行最低要求的抵押物,借款人经仓储监管机构同意可以提取,当抵押物低于经办行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借款人提取抵押物须经经办行同意。该模式对应于质押模式下的动态质押,主要适用于流动性强、提货频繁的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具备一定实力、信誉良好。(三)质押模式下业务分类依据有关质押方式的不同,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操作模式。详细操作模式可由经办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的详细情形、经营模式以及仓储监管机构资质等条件选
12、择确定。静态质押对应于固定抵押模式,动态质押对应于浮动抵押模式。第十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贷款资格/资质,能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抵(质)押物,且符合小企业授信对象准入标准及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生产型或商贸流通型企业。第十一条 申请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的借款人,除应具备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发*257号)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提供的抵(质)押物符合我行要求,抵(质)押物须是借款人日常经营所需货物,不得为临时性或投机性的库存货物;(二)借款人对抵(质)押物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三)对
13、于抵(质)押物坐落于港口、码头、公共货场、公共仓库的,须保证我行的抵(质)押物独立存放;(四)能与经办行及仓储监管机构签订抵(质)押监管协议;(五)能在经办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保有一定的结算量;(六)能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和销售资金专用账户。对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除应满足中国*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150号)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和上述条件外,借款人应能在经办行开立贷款专户(除表外业务、打包贷款融资人民币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须另行开立账户的业务)。第四章 产品要素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依据有关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确定,浮动抵押/动态质押模式最长不得超过12
14、个月,固定抵押/静态质押模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总行特批的除外)。如抵(质)押物属于带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货物,贷款到期日至少应早于该货物有效期或使用期限前个月。对于浮动抵押动态质押模式,依据有关抵(质)押物的周转时间提出合理的赎货或换货周期,但赎货或换货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贷款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第十三条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产规模、经营收入、现金流、抵(质)押物的类别、规格、质量、价值、*场供求状况、价格波动历史及未来变更趋势以及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且贷款金额须同时满足如下标准:(一)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二)不得超过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
15、法(*发*2057号)规定的单户风险额度限额;(三)不得超过抵(质)押物评估价值与总行授权的该类型抵(质)押物适用抵(质)押率基准值及抵(质)押率调整系数的乘积。第十四条 利率利率实行风险定价原则,总行将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经营管理成本、本地*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确定利率下限。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阶段性等额本息(宽限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等还款方式。对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除可以采用上述还款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利随本清、预收利息、后收利息的还款方式,详细还款方式参照贸易融资详细产品的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贷款用途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详细依据有关中国*银行小企业
16、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发*205号)对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规定执行。对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详细依据有关中国*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0号)及有关产品制度规定的用途执行。第五章 贷款担保第十七条 抵(质)押物抵(质)押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较强的通用性,用途广泛;(二)质量合格,符合国家、行业关于标准;(三)具备可分割性,规格标准化,便于计量;(四)物理、化学性质稳定,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不易损毁、变形,便于长期保管(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饰、化学品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形下,不得办理抵(质)押);(五)有公开、透明、相对稳定的*场价格
17、,可以及时、准确地进行价值评估,且存在较大规模的*场交易,非滞销货物(滞销货物界定标准为借款人拥有货物的时间超过6个月未出售),流通性强,易于变现;(六)权属清晰,借款人以合法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能够提供相对应的购销协议、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货运单、到货单)、付款凭证(汇款凭证或收据)、完税证明等足以证明权属的材料,进口货物已付清关于税费,并提供与出口商签署的协议、发票、海运提单、报关单、国内完税发票(关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等资料文件资料;(七)不属于国家禁止交易或限制交易的货物,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质)押、监管的货物;(八)未将货物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货物上为任何第三
18、人设定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优先受偿权,无其他第三方监管行为;(九)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被查封、查扣的情形;(十)在总行下发的抵(质)押物名录之列(见附件1)且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分支机构结合本地情形确需上报总行批复同意新增抵(质)押物的,拟上报作为抵(质)押物的货物须同时满足第一至九款规定的条件。第十八条 抵(质)押率抵(质)押率基准值原则上不超过抵(质)押物价值的0%(总行特批的除外)。依据有关经我行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的不同,抵(质)押率可在基准值上进行差别化调整。详细为: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抵(质)押率调整系数上限为10;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抵(质)押率调
19、整系数上限为%;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BB级的,抵(质)押率调整系数上限为00%。第十九条 抵(质)押物评估价格管理岗专人负责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担保管理岗对评估价值进行复核确认。必要时可外聘资质较好、经验丰富的机构进行评估。抵(质)押物评估价值应依据有关发票价格、场(平均)价格孰低的原则来确定;若贷款期限超过借款人预付仓储费、监管费等有关费用的期限,则认定抵(质)押物价值时须扣减未付的费用。采取内部评估方式时,价格管理岗应依据有关抵(质)押物的特点,综合考虑其场价格、变现难易程度,以及各种影响价值的不确定因素,定时或不定时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评估。第二十条 抵(质)押物存放借款人提供的抵(
20、质)押物可在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仓储监管机构自有或租赁的场地存放。对于借款人经营管理规范,货物出入库管理严格,仓储监管机构监管能力较强,具备外部监管条件的,可以存放于借款人自有场地或第三方场地,由仓储监管机构派驻监管员到现场进行货物监管。第二十一条 抵(质)押物监管场地条件(一)相对封闭,能保证抵(质)押物独立堆放,港口、码头、公共货场、公共仓库及针对特定货物或仓储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配备必要的生活设备,原则上应保证现场监管员可以24小时对抵(质)押物进行监管(确未能满足24小时监管的,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的可除外);(三)具备必要的消防基础设备,如抵(质)押物为特殊类货物,仓储监管机
21、构应具备特殊的仓储资格/资质,监管场地应具备相应的监管条件;(四)具备必要的抵(质)押物数量、重量计量工具;(五)如仓储监管机构采用库外监管模式的,仓储场所实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提供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并须事先与仓储监管机构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符合本条第六款规定的可除外),且租赁期限须长于我行贷款存续期间,还应通过封闭加锁、设置隔离带、插放监管标识、安装2小时监控设备等方式实现对抵(质)押物的监控;(六)如监管场地为港口、码头、公共货场、公共仓库等,无法签署监管场地租赁协议的,应明确商定经办行为存货人或抵(质)押权人,或由经办行、借款人、仓储监管机构及公共仓储方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公共仓储方的有关
22、义务;(七)其他与详细监管项目有关的必要条件。第二十二条 在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开办过程中,原则上应安装或使用已有视频监控设备对抵(质)押物进行管理。核货终止插放监管表标识后,须及时收集视频监控资料文件资料或者抓拍监控画面,并依据有关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对监控视频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情形.以借款人自有场地或第三方场地作为监管场地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若上述场地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必须向经办行开放;2在港口、码头、公共货场、公共仓库等场地监管的货物,在不具备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条件,或场地管理方不同意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情形下,经所在一级分行批准同意可以不专门安
23、装视频监控设备;3.仓储监管机构已安装有视频监控设备的,要求向经办行开放。同时,仓储监管机构开发的与动产抵(质)押关于的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管理系统、金融物流业务系统等须向经办行开放端口。(二)视频监控设备的使用及视频监控资料文件资料的收集1.对于有线网络可以有效覆盖的区域,应以网络实时传输视频监控资料文件资料,查看监管场地,每周至少两次保存或抓拍视频监控资料文件资料;2对于有线网络无法有效覆盖,但可以使用无线网络的区域,应每天定时向经办行传输实时监控视频资料文件资料,并有选择地进行抓拍视频监控资料文件资料,每周保存的次数不低于两次;.对于有线网络无法有效覆盖,且无线网络也无法使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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