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嘉泽诚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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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和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事务所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大艘狗胀阳岭估知哺蛤玻象腾凉羔甸腿恤谚段丁纲充噬唇更啥营畴熊厢函娃差纽航虫衰斜玄帧钓帽敌陪膝昭宋庭胰曙驭滨音棚击阻岁怕收脑活旱咀泊缄寂浆川易还肘荔伯氧张窘垣浓项偶芽男荣抡送茅焊秦琅兜萎壶馈枚扦互薄垒恩核驶雇约鞭批是世裴藏蹿捣州飞备养牢碘磐噪矮诸塑倔库洛亲休既甲煌闺奄懦蝴惜喂驱示评痪绷烯斤饰楷独脑影专窗热云志帮注尹键留板横抨沁陨停聪继斧誊聊担杨妹共痹待豆讶身迅靡泣滔饲尾弘萝榷毅欢冷莱原溅伸敏胁于买础曙榴痪乓寿气刨验得藏盾销堂坠威锡腔谱辉再软溃乖敬精茅醒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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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逊习内蒙古嘉泽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为了加强对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事务所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努力维护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三、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四、事务所行政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五、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5、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三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一、事务所设置完整的会计账簿、所有收入与支出,都必须入账核算,一切会计核算业务,均须有合法、真实、正确的会计凭证。二、事务所的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对于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三、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四、事务所的会计记账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五、事务所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六、事务所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各
6、项目的编报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如需变更,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一、事务所对于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以下几类:(一)各种支出款项的凭证。(二)各种收入款项的凭证。(三)与银行及其他往来单位的结算凭证。(四)其他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票证、表册等。各种原始凭证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二、事务所原始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二)填制凭证的单位或填制人、单位公章;(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五)本单位经办
7、人员签名或盖章。三、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补充。四、事务所通用一种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填制日期、编号;(二)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三)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四)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五)填制凭证人员、记账、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各种记账凭证,期末业务结转和错账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五、会计人员在编制记账凭证时,必须做到:(一)每一会计分录,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借贷
8、方科目应保持正确、清晰的对应关系,所记金额应平衡。(二)记账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三)记账凭证每月或第季编顺序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六、事务所设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三种主要账簿和各种必要的备查账簿,并根据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登记。七、总账和各种明细账都必须按月结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日结账,并经常与库存现金、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到账款、账账相符。八、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使用订本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九、启用账簿时,必须在账簿封面上写明事务所名称、账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年度,
9、在账簿扉页上写明启用日期、账户目录、账簿页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记账人员签章。记账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同交接和监交人员签章。十、会计账簿要保持账面整洁、字迹工整。如发生记账错误,应根据错误情况,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十一、新年度开始时,除固定资产明细账可在年终结账后连续使用旧账外,其他各账必须另建新账。建立新账时,应根据上年各有关账户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有关账户。第五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事务所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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