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操作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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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程序和业务行为,根据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及银行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定义的套期保值,是指我行为规避信用风险、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 本规程所定义的衍生产品交易,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
2、(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是指由本行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且该类资产或负债为非交易类帐户的资产或负债,该类套期交易按照套期会计规定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第五条 本规程所定义的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种类型: (一)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本行的损益。 (二)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
3、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本行的损益。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 (三)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即本行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 第六条 本规程所称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 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第七条 套期工具,是指本行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
4、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八条 衍生工具通常作为套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期货、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基本条件是其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地计量。可以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一) 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二) 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 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第九条 在建立套期关系时,可以将套期工具的整体或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即不能以时段来分拆套期工具) 进行指定。但以下情况
5、除外: (一) 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仅就内在价值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 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仅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十条 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外汇风险套期,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本行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本行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十一条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本行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6、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 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三) 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第十二条 被套期风险通常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企业的一般经营风险(如固定资产毁损风险等)不能作为被套期风险。被
7、套期风险是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三条 对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相关的可以辨认的风险,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的,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本行目前规定衍生工具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四条 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可以将某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的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五条 可以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全部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
8、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总额。 第十六条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套期风险应当是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 第十七条 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 第三章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认定 第十八条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一) 在套期开始时,已经对套期关系(即套
9、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本行的损益。 (二) 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 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本行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本行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定义的套期有效性,是
10、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套期关系高度有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的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 该套期的实际抵销效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 第四章 套期保值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条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 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
11、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按此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套期项目利得或损失的具体处理要求 (一)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按下列方法处理: 1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2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二)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
12、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此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三)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四) 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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