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DB∕Z 155-2015 河道管养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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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020 P 13 SZDB/Z 深 圳 市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SZDB/Z 1552015 河道管养技术标准 2015 - 10 - 27 发布 2015 - 12 - 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SZDB/Z 1552015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河道巡查与检查 . 2 6 河道养护 . 6 7 河道保洁 . 8 8 绿化养护和景观设施维护 . 9 9 附属设施维护 .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河道管养相关记录表 . 14 SZ
2、DB/Z 1552015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喆、李波、邢华、李立辉、黄培志、刘福彬、郑润民、庄光钦、关旭、黄华中、江锦燕。 SZDB/Z 1552015 III 引 言 通过立体化综合整治, 深圳市河道治理取得了显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不仅显著改善了城市河道的水环境,恢复了河道的生态功能,为市民营造了良好的亲水环境,并在深圳打造“全球宜居城市”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健全河道管养标准和考评体系,提高河道管养的精细化、标准化
3、水平,特编写此标准。 SZDB/Z 1552015 1 河道管养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床、堤防护岸、河道保洁、绿化和景观、附属设施管养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养与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JJ 6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SL 75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 SL 198 水文巡测规范 SL 227 橡胶坝技术规范 SL 595 堤防工程养
4、护修理规程 DB 440300/T 6 园林绿化管养规范 SZDB/Z 24 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河道管养 river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河道管理与养护的简称。是指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手段,结合人、物、信息等资源,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床、堤防护岸、绿化及附属设施进行的保养、维护,包括预防和修复灾害性损坏以及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加固、改善等。 3.2 河床清淤 river dredging 根据管养要求或河道改造需要,对河道底部一定时期内沉积的泥、沙、石和人为设置的障碍物等进行挖掘、清理
5、,确保河道过水断面及防洪安全,改善水域条件的工程措施。 3.3 河道保洁 river cleaning SZDB/Z 1552015 根据管养要求或河道需要,对河道水域内及周边陆域范围内所进行的清除垃圾、除味、以及除四害等改善环境卫生、提升水体质量和景观的工程措施。 3.4 附属设施 ancillary facilities 指为满足河道功能需要为之相配备的设备、设施、建筑等。例如安全设施、水文监测设施、照明设施、景观设施等。 4 总则 4.1 河道管理单位应遵循养护服务市场化的原则,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河道进行管养。 4.2 河道管养应在满足河道行洪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持河流原状,保
6、障沿线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持河道生态与周边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实现人水和谐共处,提升河道的人文内涵。 4.3 根据防洪标准,原则上将河道管养分为四个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级管养、级管养、级管养、级管养(见表1)。具体河段的管养级别可由河道管理单位根据河段的重要程度在河道管养级别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表1 水位观测频率表 河道管养级别 级管养 级管养 级管养 级管养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100 100-50 50-20 20-10 注: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5 河道巡查与检查 5.1 河道巡查 巡查人员主要职责是承担管理范围内各设施的巡视、 检查工作, 做好记录,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
7、理;参与害堤动物防治工作、 参与防洪抢险; 承担河道安全工作, 每次巡查结束后, 应填写附录 A 表 A.1 河道巡查记录表,如有违法、违规事件应填写附录表 A.2违法(违规)事件登记表,基本要求如下: a) 巡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装备,沿河设置岗亭及签到箱。 b) 每天巡回检查,重点河段 24 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c) 密切关注天气情况,雨前劝离河道内全部行人,雨中驻守各下河道路路口,设置警示线 或警戒墩,防止行人下河,雨后负责统计水毁情况。 d) 每天至少巡查一次橡胶坝及水闸,雨期负责橡胶坝及水闸的运行调度,并做好记录。 e) 每天至少巡查一次河道附属设施,并做好记录。 f)
8、 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应认真负责、全面仔细,快速及时地掌握河道设施的整洁和完好状况,做 到实事求是,当天做好巡查记录。 g) 巡查人员要及时掌握涉河建设项目实施动态,按审批要求对涉河建设项目进行监管。 h) 巡查人员对违法、违章行为有劝阻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应在第一时间上报。 i) 遇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含挂标语、彩旗等),同时应积极主动加强巡查, 配合河道管理单位做好保障工作。 SZDB/Z 1552015 3 j) 遇洪水、台风等紧急状况,应加强巡查,配合河道管理单位做好抢险应急工作,第一时间掌 握防洪隐患,做好记录,及时上报。 5.2 河道观测 5.2.1 水位观测 水位观测结
9、果应填写附录 A 表 A.4水位观测记录表。应根据本地区暴雨预警信号级别高低确定河道水位观测频率(见表 2),若达到警戒水位,应及时上报河道管理单位。 表2 水位观测频率表 序号 暴雨预警级别 观测频率 1 本地区黄色预警信号 1 次/60 分钟 2 本地区橙色预警信号 1 次/30 分钟 3 本地区红色预警信号 1 次/15 分钟 5.2.2 位移观测 根据堤防的结构形式和重要性来设置观测点,观测内容及频率,并作记录,整理存档。每个观测点每年要绘制沉降位移曲线作分析。若有异常,应及时报河道管理单位。观测结果应填写附录A表A.5堤防工程位移观测记录表。 5.2.3 渗水观测 每年汛期暴发洪水时
10、,应观测堤防护岸各个部位(含墙身、变形缝、基础、水闸、板桩接缝等)是否有渗水现象。观测结果应填写附录A表A.6渗水观测记录表。 5.2.4 裂缝观测 经工程检查,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位置,设置固定观测标点。裂缝发展初期,每月观测一次,裂缝发展缓慢后可适当减少测次;裂缝有显著发展时,应增加测次;判明裂缝已不再发展后,恢复正常观测。观测结果应填写附录A表A.7堤防裂缝观测记录表并及时上报河道管理单位。 5.3 河道检查 5.3.1 河床检查 5.3.1.1 每年汛期前、后,管养单位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全面检查。对易冲刷、易淤积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河段,应加大检查频率; 5.3.1.
11、2 检查应在河道内水位较低时段进行。有条件时,宜通过现有坝(闸)等工程措施将河道水位调节到便于全面检查的允许低水位。每次河床检查结束后,应填写附录 A 表 A.3河床检查记录表; 5.3.1.3 河床检查的重点部位应包括:河道转弯处(凹凸岸)、过水断面变化河段和存在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如坝(闸)的河段等。重点检查河床有无冲刷、淤积,河床有无障碍物和废弃物。如有障碍物和废弃物应及时清理,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河道管理单位。 SZDB/Z 1552015 5.3.1.4 每年汛前、汛中、汛后需对箱涵进行不少于三次的专项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行洪能力、结构安全等。 5.3.2 堤防和护岸检查
12、5.3.2.1 专项检查 每年汛前、汛后养护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堤防护岸进行全面检查并整理相关专业报告。 5.3.2.2 堤防检查 堤防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a) 堤顶:宽度和堤顶结构是否符合设计标准,堤顶是否坚实平整,堤肩线是否平顺、有无凹陷、裂缝、残缺,相邻两堤段之间有无错动,土质堤防是否因沉降与硬化导致堤顶脱离,硬化路面是否磨损; b) 堤坡:是否平顺,坡度是否符合设计标准,有无雨淋沟、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害堤动物洞穴和活动痕迹,有无渗水散浸,排水沟是否完好、顺畅,排水孔是否正常,渗漏水量变化情况等; c) 堤脚:有无冲刷、残缺、洞穴; d) 堤面:是否平坦、有无坑槽,有无明显的波
13、状起伏,雨后有无积水。 5.3.2.3 护岸检查 护岸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坡式护岸:坡面是否平整,完好,砌石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垫层淘刷等现象,护坡上有无杂草、杂树和杂物。浆砌石或混凝土变形缝和止水是否正常完好,坡面是否发生局部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否顺畅; b) 坝式护岸:砌石护坡坡面是否平整、完好、紧密,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现象,砌缝是否紧密。土心顶部是否平整,土石结合是否严紧,有无陷坑、脱缝、水沟; c) 墙式护岸:混凝土墙体相邻段有无错动、变形缝开合和止水是否正常,砌浆石墙体变形缝内填料有无流失,坡面是否发生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否顺畅
14、; d) 护脚:护脚体表面有无凹陷、坍塌,护脚平台及坡面是否平顺,护脚有无松动; e) 河势有无较大改变,滩岸有无坍塌; f) 检查防汛通道是否安全可靠。 5.3.2.4 防渗及排水设施检查 防渗及排水设施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a) 防渗设施:保护层是否完整,有无断裂、损坏、失效; b) 排水设施:排水沟进口有无孔洞暗沟,沟身有无沉陷、断裂、接头漏水、阻塞,出口有无冲坑悬空。排水体内有无淤泥、杂物。 5.3.2.5 穿堤、跨堤建筑物及其与堤防接合部检查 穿堤、跨堤建筑物及其与堤防接合部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a) 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是否影响堤防的管理和防洪安全; SZDB/Z 1552015
15、 5 b) 当穿堤建筑物的底部高程在堤防设计洪水位以下时, 其为舒缓洪涝灾害所设置的闸门或阀门能否按相关要求启闭; c) 穿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的结合是否紧密和平顺; d) 穿堤建筑物与土质堤防的接合部临水侧截水设施是否完好无损,背水侧反滤排水设施是否完好,有无阻塞现象; e) 跨堤建筑物支墩与堤防的接合部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空隙等; f) 各种上堤道路及其排水设施与堤防的接合部有无裂缝、沉陷、冲沟; g) 跨堤建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能否满足河道交通、堤顶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要求; h) 各种穿堤闸涵有无损坏,能否安全运用。 5.3.2.6 其它相关项目检查 其它相关项目
16、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a) 混凝土建(构)筑物表面有无剥落、侵蚀、裂缝、碳化、露筋、钢筋锈蚀情况; b) 伸缩缝、沉降缝损坏、渗水及填充物流失情况; c) 工程管理设施(如水尺、里程碑、百米桩、分界桩、险工险段牌、工程简介牌)是否完整无损; 车辆限行标识是否醒目; d) 护岸及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有无违章建筑、取土、开渠、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开采地下 资源、钻探等活动。防汛通道内不得有违建或简易棚屋; e) 各种观测设施是否保持完好,能否正常进行观测。 5.3.2.7 在对堤防护岸的每次巡查(检查)结束后,应填写附录A表A.8堤防护岸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突发情况的,应填写附录A表A.
17、9堤防护岸工程检查汇总表并及时上报河道管理单位。 6 河道养护 6.1 河床养护 6.1.1 河床保护 a) 河道凹岸、束水河段和其它河段的河床应采取措施避免冲刷损坏。河床冲刷坑已影响堤防护 岸安全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b) 易冲刷河床(如粉砂河床)或特殊河段(如坝下或闸下)一经发现冲刷坑,应对其进行铺砌 或抛石护底处理。 6.1.2 河床清淤 a) 河道管理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河床清淤计划,保证行洪排涝畅通。具备条件下每年均应对 河床底进行水下地形观测,及时跟踪河床淤积情况。 b) 河床淤积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功能和排水管口的排水。 c) 河床清淤应按照设计河底标高和墙前设计覆土高程进行,禁止超
18、挖,以保证堤防护岸安全。 d) 进行河床清淤时,若河床为人工铺底或抛石的,应疏挖至护底顶部标高。 6.2 堤防和护岸养护 6.2.1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标准项目包括堤顶维修养护、堤坡维修养护、堤防隐患探测、淤区维修养护、前(后)戗维修养护、备防石整修、管理房维修养护、害堤动物防治、防浪(洪)墙维修养护和消浪结构维修养护、陆域排水沟等排水系统养护。 SZDB/Z 1552015 6.2.2 堤防经观测下沉量小于 10cm 且结构稳定时,应及时加高,如堤防经观测下沉量大于 10cm 时,管养单位应在 72 小时内将观测数据上报河道管理单位,由河道管理单位委托河道设计单位确定维修方案。 6.2.3 土
19、堤出现雨淋沟、浪窝、塌陷或墙后填土区发生下陷时,应随时按原设计标准填补夯实。对土堤、土坡的草皮护坡,局部缺损应及时修复。 6.2.4 土堤出现表层裂缝时,应根据裂缝特征及时修复。 6.2.5 砌石混凝土护岸养护应保持坡面平顺、砌块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现象,无杂草、杂物,保持坡面整洁完好。 6.2.6 干砌石护岸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填补、整修变形或损坏的块石; b) 更换风化或损毁的块石,并嵌砌紧密; c) 护坡局部塌陷或垫层被淘刷,应先翻出块石,恢复土体和垫层,再将块石嵌砌紧密。 6.2.7 混凝土或浆砌石护岸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清理护坡表面杂物; b)
20、变形缝内填料流失应及时填补,填补前将缝内杂物清除干净; c) 浆砌石的灰缝脱落应及时修补,修补时讲缝口剔清刷净,修补后洒水养护; d) 护岸局部发生侵蚀剥落或破碎,应采用水泥砂浆进行抹补、喷浆处理;破碎面较大且有垫层淘刷、砌体架空现象的,应填塞石料进行临时性处理,岁修时彻底整修; e) 排水孔堵塞,应及时疏通; f) 护岸局部出现裂缝,应加强观测,判别裂缝成因,进行处理。 6.2.8 混凝土网格护岸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混凝土网格破损,应采用水泥砂浆抹补,并填平混凝土网格与土基接合部; b) 应及时对网格内护坡草皮进行补植、清除杂草,适时浇水,草皮覆盖率应达到 95%以上。 6.2.9
21、 模袋混凝土、水泥土、异形块体护岸等应根据其材料性质,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 6.2.10 防汛通道路面应保持平整,满足防汛巡查及运送防汛物资需要。防汛通道维修养护,参照 CJJ 36 执行。 6.2.11 河道凹岸、过水断面变化河段和存在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如坝(闸)的河段,堤防或护岸前端出现冲刷坑时应及时采取砌筑或抛石护底等防冲加固措施。 6.2.12 河道堤岸受损维修标准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 对于原结构与维修部位之间的连接, 应有相应的结构加强措施确保连接良好。 6.2.13 堤防和护岸维修养护操作规程参照 SL 595、SZDB/Z24 执行。 6.3 “四害”消杀及害堤动物防治 6.
22、3.1 除“四害”工作每月不得少于 1 次。 a)老鼠:每 1000 米河道中鼠迹(包括鼠洞、鼠粪、鼠咬痕及鼠道)不得超过 2 处; b)蚊:水体(湖泊、河流、沟渠等),沿其边缘的不同地点,用 500ml 收集勺采集水样不少于 100 勺,蚊幼及蛹数量不得超过 5 只; c)蝇:蝇类孳生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 3%; d)蟑螂:目测法活卵鞘和蟑迹(粪便、蜕皮、空卵鞘壳、死尸等)不得超过 5 只/100 平方米。 6.3.2 蚁患查杀 a) 堤坝蚁患检查包括堤坝及四周环境,检查时间宜每月 1 次; b) 堤坝蚁患检查方法可根据遗留痕迹间接推断,或利用引诱物直接查找; c) 可能存在
23、蚁患地区应做好预防,可采用环境改良,药物防护或两种方式同时进行;在选择药 物时,要避免对河道水环境、动植物造成影响; SZDB/Z 1552015 7 d)堤坝白蚁的灭杀宜优先采用直接挖巢法、挖沟截道法、药烟熏杀法等三种。 6.3.3 其它害堤动物防治 a) 每年冬季和汛前进行两次普查。对草丛、料垛、坝头等隐蔽处和害堤动物多发堤段加强普查; b) 破坏害堤动物的生活环境与条件,使其不能正常觅食、栖息和繁殖,逐渐减少害堤动物数量 直至局部灭绝; c) 做好防治记录。内容应包括捕捉动物的时间、堤防桩号、洞穴位置、尺寸、周围环境及处理 情况等; d) 因地制宜,采用人工捕杀、器械捕捉、药物诱捕、熏蒸
24、洞道、化学绝育等方法; f) 对堤身内的洞穴应及时采取开挖回填或充填灌浆等方法处理。 6.4 堤顶道路、巡河道管理 堤顶道路、巡河道一般仅供行人通行、巡查车辆行驶和防洪抢险车辆通行。当需作为公共道路行驶车辆时,应经河道管理单位许可,按相关道路要求设置限重、限高标识和防护警示设施,在道路两端及一定位置设置管理责任牌,明确应急联系方式和人员。在防汛或抢险时期应对相关道路、市政道路与堤顶道路、巡河道的接口进行管控。 6.5 应急抢险措施 应急抢险工作不属于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工作范围, 如发现堤防护岸的突发性险情, 养护单位应立即采取临时应急抢险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时向河道管理单位报告。 7
25、河道保洁 7.1 保洁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陆域、绿化及与河道功能相关的附属设施。 7.2 水域保洁 7.2.1 河道水域每 1000 水面漂浮物(包括水生植物、 垃圾)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超过则须限时清理。漂浮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3 每 1000 m2水面的漂浮物控制指标 序号 项目 级管养 级管养 级管养 级管 1 水面垃圾(处) 10 15 20 25 2 水生植物面积() 单处面积10 且累计面积50 单处面积10 且累计面积75 单处面积10 且累计面积100 单处面积10 且累计面积125 3 漂浮物存留时间 1 小时 2 小时 3 小时 4 小时 4 保洁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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