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债预发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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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国债预发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预发行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本行合法权益,保证本行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债券市场的银行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中国结算为交易所国债预发行交易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四条 上交所为提供国债预发行报价和交易的中介及信息服务机构。 第五条
2、 本办法中涉及的名词解释如下: 国债预发行,是指在记账式国债招标日前特定期间进行交易,并在国债招标完成后进行交收的债券买卖行为。 第六条 国债招标日前四个法定工作日至招标日前一个法定工作日期间的上交所交易日,可以进行国债预发行交易。 第七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具体券种由上交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通知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八条 本行租用上交所交易单元,应当通过租用的交易单元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国债预发行交易。 第十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国债预发行交易的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 第十一条 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
3、国债预发行交易的资金划付等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国债预发行交易的授权及风险管理。 第三章 交易与管理 第十三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国债预发行买卖指令的发起。下达的买卖指令需经过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方可进入交易环节。 第十四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委托申报、持仓限额、净卖出限额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要求。 第十五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资金往来由总行金融市场部向总行营运管理部出具划款单或回款单。总行营运管理部根据总行金融市场部的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第十六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资金清算、债券交收与会计核算参照上海证券交
4、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交易和结算费用收取标准按照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国债预发行业务纳入现行授权及限额体系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本行应以证券账户为核算单位向中国结算缴纳下列保证金: (一) 履约保证金,即为保证结算参与人对国债预发行单边头寸履行交割义务而收取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比例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二) 价差保证金,即为保证结算参与人对国债预发行平仓头寸履行结算义务而收取的保证金。 本行保证金管理应当符合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关于保证金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行将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国债预发行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附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 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附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债预发行交易、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是指在记账式国债招标日前特定期间进行交易,并在国债招标完成后进行交收的债券买卖行为。 第三条 国债招标日前四个法定工作日至招标日前一个法定工作日期间的上交所交易日,可以进行国债预发行交易。 第四条 在上交所进行的国债预发行交易及其由中国结算办理的相关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具体券种由上交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通知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7、第六条 下列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一)可参与上交所债券交易的证券公司、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符合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专业投资者。 上述投资者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比照国债现券交易进行管理。 第七条 持有或者租用上交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应当通过其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单元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 其他专业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国债预发行交易委托前,应当确认其具有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向其揭示相关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二章 申报与成交 第八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中,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额度内申报净卖
8、出,其他投资者不得净卖出。 国债预发行交易起始日前一交易日,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提供的数据在国债承销团成员证券账户内记增预发行国债净卖出额度,并于日终将相关数据发送相关结算参与人。 第九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单笔交易数量在1万手(含)以上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十条 国债通过价格招标发行的,国债预发行交易采用价格申报,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国债的价格”。国债通过利率招标发行的,国债预发行交易采用收益率申报,计价单位为“百分点”。 第十一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竞价交易申报应当为限价申报。 采用价格申报的,卖出限价申报为按限定或高于限定的价格卖出标的国债;买入限价申报为按限定或低于
9、限定的价格买入标的国债。 采用收益率申报的,卖出限价申报为按限定或低于限定的收益率卖出标的国债;买入限价申报为按限定或高于限定的收益率买入标的国债。 第十二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价格申报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收益率申报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个百分点; (二) 交易单位为手(1手为人民币1000元面值国债); (三) 申报数量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四) 单笔竞价交易申报最大数量为100万手; (五)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实行价格(收益率)申报区间控制,具体要求为: (一)采用价格申报的,国债预发行交易的价格申报区间为该期国
10、债招标日前第六个法定工作日理论估值价格加减 3 元。理论估值价格由上交所公布;(二)采用收益率申报的,国债预发行的收益率申报区间为该期国债招标日前第六个法定工作日该期限国债到期收益率加减0.75个百分点。该期限国债到期收益率由上交所公布。 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收益率)申报区间,并于调整次日将调整情况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竞价交易按“价格(收益率)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价格优先,是指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收益率优先,是指较低收益率买入申报优先于较高收益率买入申报,较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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