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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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 系统 行政单位 财务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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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0-31 9: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 务规则》,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 时报告。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 加强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税收事业的发展,根 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各级国税局), 其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方针,注重资金使用效 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五)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五条 国税局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下管一级、分级核算"的财务管 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管理国税局系统的财务工作。 各级国税局的财务活动(包括系统和局机关)由财务管理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国税局的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人 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基层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销制度。 财务部门的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 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各级国税局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按照经费领拔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国税局系统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财政部领报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国家税务总局,为国税 局系统的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领报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国家税务局, 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领报经费,无下级拨款单位的国家税务局,为基层预算单 位。 第九条 各级国税局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送年度单位预算,领报、核拨经费, 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省级国税局实行收支统一管理、按核定的经费方案拔 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局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 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要精打细算,将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原则落到实处。 (二)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编制预算要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不编制赤 字预算。预算安排应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公务费、业务费开支,再安排基本建 设和事业发展所需资金。概括为"一保吃饭,二保工作,三搞建设"。 (三)继续加大对基层征收单位的投入。县以上税务机关用于本级的经费开支要尽 力压缩,要严格制订本级各项开支标准,将经费的主要部分用于基层征收单位。省级 和省辖市、地市级国税局经费集中要适度,县级国家税务局不应留机动经费,防止出 现经费预算安排"上松下紧"的问题。 第十三条 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是: (一)各级国税局根据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报送单位预算。 (二)各级国税局根据预算管理级次向下一级批复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审批的原则是: (一)预算编制要合理、合法、真实、有效。 (二)符合上级单位编报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局要根据上级单位的批复,及时调整预算,并按调整后的预 算执行。 第三章 收人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各级国税局为开展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预算拔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拨款是国税局系统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 金。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拔给国税局系统的资 金和按有关规定不上缴财政专户,直接由国税局系统按计划使用的资金。 第十九条 其他收入是指各级国税局按规定取得的、除中央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 金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住房基金收入、公费医疗费拔款、代征代扣手续费 收入、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等其他零星杂项收入。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拔款的管理: (一)按时请领和下拨经费,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二)按预算管理级次拨款,不得向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直接办理拨款。 第二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收费范围和标准取得预算外资金收入。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要纳入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账外设账, 转作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其他收入的管理: (一)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及审批程序取得代征代扣手续费收入,不得扩 大提取范围,不得提高提取比例。 (二)利息的取得要合法,利息收入要及时进账,并纳入单位统一核算。 (三)公费医疗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要按有关规定取得公费医疗经费。 (四)住房基金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五)地方财政拨款(奖励或补助)的取得要合理合法,手续要齐全。 (六)其他零星项目收入要及时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不得坐支或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要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税 务经费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税务经费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完成日常或专项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税务经费支出按开支对象分为4类: (一)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是指用于个人部分的费用,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 职务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二)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是指用于公共性支出的费用,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 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三)业务费。业务费是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费用,包括票证账表印制费、计算 机应用费、办案费、制装费、宣传培训费。 (四)事业单位费用。事业单位费用是指用于各级国税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费用, 包括院校费用和其他事业单位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基建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用于建房和购房的支出,包括预算拨款支 出和自筹资金支出。基建支出按用途分为办公用房及其综合业务用房、职工宿舍和其 他基建支出。 第二十七条 其他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为开展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国税局系统以外 的支出,主要是指代征代扣手续费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税务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不得乱发奖金和实物。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需要 执行,要报上一级预算单位备案。 (二)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开支。 (三)办案费的开支范围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按规定提取举报人奖励基金;举 报人奖励基金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支出手续要完备。 (四)购置计算机等设备、制作税务服装等大宗采购要采取招标的办法,降低支出 费用。 (五)要严格控制出国考查、培训费用。 (六)每项开支都要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相应的科目列支,不得转列其他科目。 (七)每项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九条 基建支出的管理: (一)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支出。符合国家规定,确实需要安排支出的,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基本建设工程批准立项后,可开设基建专户,严格按照《国营建设单位会计 制度》进行核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对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清理基 建账户。同时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三)严格执行基建项目预算,不得办理无预算支出;办理追加预算支出,手续要 齐全。 第三十条 其他支出的管理: (一)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也不得把不属于其他支出的赞 助费、捐款等列入其他支出。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列支出。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税局应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 控制。 第三十二条 二级预算单位不得截留上级单位安排给基层预算单位的专项经费。 基层预算单位对上级单位安排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 督。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结余是指各级国税局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局的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各级国税局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 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三十七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和健全对现金 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现金的安全,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 限额使用现金,按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严格履行现金收付手续;实行钱、帐分 管;按有关规定处理库存现金的长、短款。 (二)各级国税局应当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帐户,单位内 部非独立核算部门原则上不得开设帐户;一切国家资金部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 存款,也不得作为"储蓄存款"存取款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除 小额现金收付外,各项资金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 使用,不得出租、出售和其他单位使用。 (三)各级国税局购买有价证券,只能用单位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能使用预算 资金;只能购买国库券,不能购买其他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应视为货币资金,实行帐、 券分管,定期盘点清查,保证帐券相符。 (四)各级国税局应当建立、健全库存材料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 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材料进行清查盘点,做到 帐实相符。 (五)各级国税局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 帐;不能办理无预算领拨关系的单位间借款;预付所属报销单位的备用金,年终时必 须全部结清收回;暂付款除借给出差人员必须的差旅费以外,一律不能用于个人借支。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 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 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 产。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各级国税局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财务部门、财产管理部 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 理;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和帐实相符。 (二)购置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基础上,尽量做到固 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于技术含量高、所需资金较多的设备,必须 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论证;对达到一定金额的设备、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实施以公 开招标为主的政府采购制度。购置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要在 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购置固定资产;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控制购买的商品,应按有关规 定办理报批手续。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另行规定)。 (四)固定资产处置、出租等收入,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 (五)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六)各级国税局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真实、全面、及时地编制资产报表和资产情 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 各级国税局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帐;固定资产减少时,应办理报 批手续,并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各级国税局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 产和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 产的法律行为。 (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国税局,都要对本单位各种类型的资产按程序申 报办理产权登记。 (三)新设立或首次进行登记的机构,应当办理产权登记。因机构分立、合并、改 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因撤销而被合并后终 止活动,应当办理撤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各级国税局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 提下,用非经营性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权性质不变。 (二)各级国税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用其他自筹资金或原有的 固定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资产。预算拨款不得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三)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当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严防国有 资产流失;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四)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时应按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章 暂存款项管理 第四十四条 暂存款项是各级国税局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预收、 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十五条 各级国税局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 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各级国税局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 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 表以及其他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 经费使用以及各项资产变动的情况、原因,简要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和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税局应当按照上一级预算单位制发的财务报表格式及提出的 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按时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经单位负责人批 准、签章后逐级上报;年度决算应附财务分析。 第四十九条 年度财务分析既是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也是年度财务管理工 作的总结。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即: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人员增减、机构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利用情况和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影响预算完成的主要问题和真实原因,以及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对上级单位 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 第五十条 各级国税局应以年度决算为依据,对年度内发生的财务活动过程及其 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通过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并 对会计工作和财务管理现状做出评价,为下一年的预算编制和工作决策提供可靠的参 考依据。 除年度财务分析外,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专题财务分析。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税 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对本级和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级国税局应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建立内部 审计制度,组织对本级及下级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在自我监督的同时,还应接受审计等部门的 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进行检查; (四)对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且认真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 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精品 文档---------------------------------------------------------------------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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