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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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工作精神,促进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科研经费“报销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98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有关文件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竞争方式从校外取得的科研
2、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结余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等。不包含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等国家财政专项及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启动费、科研活动经费及项目配套经费等。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各类人员因科研活动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开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差旅。学校各类人员出差前应按“五定”原则(即: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及定交通工具等)执行出差审批:课题组成员及其他相关
3、人员出差,由课题组长审批;课题组长出差由各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批;出差人员是单位副职领导,由该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审批;出差人员是单位正职领导的,须提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五条 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的,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对于同一时间段(趟/次)出差、有两项以上任务的,可按时间顺序填写同一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原则上事后不予补报。报销时应当提供大学出差“五定”审批表、大学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及付款记录等凭证。(一)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
4、销;交通意外保险费、火车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市内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定额包干或凭据报销。(二) 机票款、住宿费等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三) 出差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机票管理网站购买公务机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渠道购买机票。(四) 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各类人员因科研活动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一) 出差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见下
5、表:交通工具对应人员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 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院士、文科资深教授和二级(副部级)及以上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三、四级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自主选择商务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经济舱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
6、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三) 院士、文科资深教授,二级(副部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四) 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乘坐相应交通工具。(五) 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执行。(六)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的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对于乘坐飞机高于规定等级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8.8折“就低”的原则报
7、销。(七) 由于健康原因、突发事项、携带军工设备、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经学院分管科研领导、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凭据报销。第七条 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8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可据实报销软卧车票。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一次性购买全年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或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第九条 对于到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科研工作,受地理环
8、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出差人员除提供大学出差“五定”审批表外还需提供书面说明,事先报学院分管科研领导审批,方可报销相关费用。为保证租车期间出差人员的人身安全,租车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符合工作任务需求的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协议),并为租车人员购买保险。在目的地租车的,可凭票据及租车合同据实报销。从常驻地到目的地租车往返的,视同城市间交通费,租车费可凭票据及租车合同据实报销,凭住宿费发票(须在发票或清单上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需要自驾车开展科研活动的,报销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凭住宿费发票(须在发
9、票或清单上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和过桥过路费发票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所在学院(研究院)等二级单位和出差人员承担。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各类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在对应等级标准内(科研人员执行标准参见附表1)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凭据报销。由于科研工作的具体情况,无法在标准范围内选择入住宾馆的,超标准住宿费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可以据实核报。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住宿费。对于开展野外调研等实际发生住宿费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
10、的,可请收款人协助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税务发票后在标准内据实报销;受地理环境和当地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在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税务发票的,可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对方签收的收据(须注明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等)和身份证复印件,经学院分管科研领导审批后在标准内据实报销。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各类人员在因开展科研活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科研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20元/人/天,包干使用。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各类人员因开展科研活动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标准为80元/人/天,包干使用;也可选择实报实销,不再领取交通补贴。第十
11、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一) 出差途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完整。如不完整但有住宿发票的,须提供情况说明,方可据实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二)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按以下情况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1. 受邀参加会议培训、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或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的,凭对方提供的食宿情况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2. 对于上述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不收取住宿费的,由出差人员提供食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经项目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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