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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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房地产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并被聘入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2、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设立的,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招标投标工作提供评标活动的专业人才库。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实施监督,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专家库组建、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专家库的组建、管理活动应当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开有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第五条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对拟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
3、;(三)为招标单位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管理;(五)定期向市国土房管局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六)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房地产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管理或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房地产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四)最近五年内没有因违法、违纪被处分、处罚,也没有其他任何不良记录;(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第
4、七条 专家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及交易中心邀请三种方式进入专家库。第八条 专家填写申请书后,经交易中心初审,报市国土房管局核准。个人申请书、单位推荐书以及评审过程和结果应当做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各位入库专家的资料应当编号存档,以便抽取组成评标小组。经核准的专家由市国土房管局颁发聘书,聘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在聘任期内,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解聘。第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市国土房管局的聘请,担任评标小组成员;(二)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评标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独立地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及
5、打分;(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举报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第十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房地产交易、城市规划、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招标投标工作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按时参加评标,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客观、公正地评标。(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专家评标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当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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