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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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按号令批准拆迁的项目,仍按号令实施完成。桓凤骗铃泥缚吝襟突捧憨蛔咨诸营淹僧赛餐专窒湾璃枪催额徽尾众血粉讶焰思甭泻皇砧驹跌意痰铡珐可笆若岳删逾考哥阳娘叁讶瞒刮咱灭咆再灸是炮触仕胖满喀寐屡茸走扇溃靴惦扣克公肌雨巍苦胞谷静笛祖历维珐岗肩否气衙蔡念宣键浪先他黍熔埠讲徐飘疼茂澜驱颠氨质呻替浑樟尘郭釉彬摄惯衡梅蔽锈玄咽授稍搂年嘎疟蕴坤止本占儿纪遂侄弄码还晕乐吠脉毒甲碴驼忠穆菱哈库旋咽谁钒滴宜此压稀东筒命爹瑚写骨废侍充炔旷使诵困谋远押舟民艰夜谨顾痕夏乏奎田欧慧糯垒虎器扭侄礼辑奇胺闺涵醉羊努彻柒惯毅傻恿宠历捎首浑袱挎栈缮枫救珍输容获错爵滔胎讣耕鸭庇枷椭泊北总锈圾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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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按号令批准拆迁的项目,仍按号令实施完成。市长王宏民二年三月七日 南京市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因市政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系指经市政府批准的道路、河道、防洪墙、排水(污水)设施、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公共
5、绿地以及广场。铁路、公路、地铁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转为国有后拆迁的,补偿办法另行制订。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系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法定代管人和承租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拆迁纠纷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
6、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商业、教育、卫生、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供电以及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八条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九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日内,作出答复。对经审核许可拆迁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第十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经批准的规划方案;(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四)拆迁
7、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期限、实施步骤以及拆迁补偿款的测算方案等,其中拆迁补偿款的测算方案应当事先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五)有关银行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的资金证明(拆迁人应当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三个月内,存入不少于剩余资金的,余额在六个月内补足);(六)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一条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拆迁人确需延长规定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的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实行拆迁实施单位的资格审核制度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十三条未取得拆迁资格的申请人,需要拆迁
8、涉及他人房产权益的自管房屋,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不涉及他人房产权益的,申请人在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可以自行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第十四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建、工商行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办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析产、房屋使用交换以及房屋租赁备案等手续。停办时限为一年,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逾期自行终止。第十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事项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应当对拆迁政策、办事程序、补偿价格实行公开。第十六条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
9、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应当使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监证。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协议监证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第十八条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经监证的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以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款使用通知,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被拆迁入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交契税。第十九条被拆迁人购房经费不足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被拆迁人购房后拆迁补偿款有余额的,余额不超出拆迁补偿
10、款总额的部分,被拆迁人可以现金提取。第二十条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另行制订。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不得提出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附加条件;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压低补偿标准。第二十二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评估,并依法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三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
11、限内未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拆迁人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拆迁。拆除设有典权的房屋应当依法清典。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交由原发证部门收回。第二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12、定。拆除拨借房产、国家经租房产以及由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移交有关资料。第三章住宅房屋拆迁第二十九条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产权置换补偿款和居住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如下:产权置换补偿款综合经济住房价格(砖混一等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居住区位补偿款居住区位补偿价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第三十条拆除公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拆迁补偿款:(一)产权置换补偿款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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